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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研究

  • 作者: 北极光
  • 来源: 归一文学
  • 发表于2023-11-09
  • 热度16912
  •   王芳
      摘要: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走向非正规就业岗位,但是国家并没有建立起保障非正规就业群体合法权益的机制,导致非正规就业群体在平等就业、工资保障、福利待遇、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以及权利救济等多方面基本权益的缺失。因此现阶段我国需多方面采取措施改善现状,维护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从立法者、政府、用人单位、行业工会组织以及劳动者自身角度出发,分别讨论如何加强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合法权益;缺失
      一、非正规就业群体概述
      (一)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基本概念
      (1)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内涵。国际劳工组织在《1991年局长报告:非正规部门的困境》一书中进一步对非正规部门就业作了如下界定:“非正规部门就业”是指发展中国12家城市地区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很小规模的生产或服务单位。
      我国最早提出“非正规就业”这一概念的是上海市。实践中,我国多数专家学者引用的非正规部门的定义都是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就业报告1998-1999年: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就业能力培训的重要作用》中对非正规部门的界定,即非正规部门包括雇佣工人的小企业、主要利用家庭成员劳动的“家庭”企业和自谋职业者。因此,本文所指的非正规就业群体是指那些广泛存在于一些资金少、规模小、技术落后,没有国家相关部门管理和保护的企业中的从业人员。
      (2)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类型。国际劳工组织将非正规部门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这类企业属于非常活跃而强大的类型,可以当作是正规部门的延续。第二类为家庭企业,其劳动活动主要由家庭成员完成,特别是无薪妇女劳动力。第三类为独立的服务者,包括家庭佣人、清洁工、路边小贩等。
      (二)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特点
      第一、行业分布广泛;第二、待遇低,收入低,工资没保障;第三、技术水平低;第四、没有得到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第五、社会认同感低,受歧视严重;第六、工作不稳定;第七、劳动权益保障缺失。
      二、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权益保护现状
      (一)非正规就业群体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非正规就业群体是相对与正规就业群体而言的,是指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已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质上也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范畴,也应当享有一般劳动者所享的各项合法权益。下面八项权利即为劳动者权利:①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②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有休息、休假的权利;④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⑦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⑧其他劳动权利。
      (二)关于现有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权益保护规定
      目前我国与就业有关的法律规范多为抽象性和一般性的条文,对“劳动关系”规定过于简单化。《劳动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都属于一般性条款,且只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存在正式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法恰当地适用于非正规就业群体。《社会保险法》明显从二元结构分别规定正规就业群体和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险参与情况。该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与此同时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费用则全部由个人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只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而对非正规就业人员没有规定。失业保险中对非正规就业群体没有明确规定。
      (三)非正规就业群体合法权益的缺失
      (1)身份认同缺失。虽然劳动法明文规定所有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但实际生活中由于非正规就业一直未被纳入国家就业体制之中,他们往往徘徊在职业群体之外,难以找到职业认同感和自身归属感。
      (2)工资报酬缺失。非正规就业群体在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后会取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但是就其劳动报酬取得的现状来看,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工资收入低、工作时间长、拖欠、克扣工资的情况。
      (3)职业技能培训的缺失。对于非正规就业人员,一是政府没有建立健全针对非正规就业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资金投入少;二是由于没有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为了节约资金而不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三是非正规就业群体自身无力负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长此以往,非正规就业人员只能维持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上,到最好只能被淘汰到技术水平更低的岗位。
      (4)管理参与和工会参与的缺失。管理参与和工会参与作为当代社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理念,不仅有利于员工了解企业发展状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发挥创造力,促进企业的发展。但非正规就业群体大多从事的是一些临时性职业,稳定性较差,因此管理参与和工会参与这一块几乎是空白。
      (5)社会保障缺失。我国非正规就业群体社会保障的严重缺失,其原因综合归纳有以下几点:第一、参保人员参保意识薄弱,参保能力不足。第二、缺乏正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第三、缺乏政策规定,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第四、管理服务机制欠缺。
      (6)福利保障缺失。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福利待遇基本上采取的是单位福利形式。非正规就业群体没有固定的单位依靠,福利待遇几乎是一片空白。
      (7)权利救济机制缺失。当前我国没有建立针对非正规就业群体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机制,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比较狭窄,仅仅局限于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其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排除了非正规就业中的权益争议。同时又没有相应的政府部门和组织机构专门解决非正规就业中的各种权益纠纷问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重了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权益受损程度。
      三、完善非正规就业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国家应加强责任感,重视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权益保护
      就业是关于国家经济健康、政治稳定、人民幸福的民生大计,国家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非正规就业越来越成为普遍的就业形式背景下,政府应该发挥其在民生建设的主导作用,大力改善非正规就业目前管理混乱的状况,积极保障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
      (1)发扬现代就业观念,确立就业优先的政策导向。政府首先应引导全社会树立现代就业观念,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何种用工形式,只要法律允许,能够创造价值,就是就业。其次,政府应大力宣传非正规就业,厘清对非正规就业的认知,减少公众对非正规就业群体的误解和歧视,让非正规就业群体和正规就业群体处于平等就业地位。
      (2)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给予制度上的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阻碍我国非正规就业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主要因素,我国应对涉及非正规就业的一系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确定非正规就业的范围、作用以及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地位。
      (3)逐步消除户籍制度,放宽劳动力市场准入门槛。现阶段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许多就业部门对户口有硬性要求,这样大大降低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同时也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转移。因此我国需要逐步消除户籍制度的限制,消除待遇歧视,从而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指标,以实现非正规就业的正规态发展。
      (4)改革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正规就业群体而设计的,而我国目前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的显著差别导致不可能适用同一套方法,因此我国亟需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分不同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让非正规就业群体自由选择,同时采取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等便民措施,尽可能扩大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险覆盖面。
      (二)企业应树立长远发展眼光,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就业群体和企业双方互相依靠彼此谋求自身发展,因此企业作为强者的一方,更应该担负起自身的责任,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达到双赢的局面。
      (1)确立劳动关系,与非正规就业群体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与非正规就业群体签订书面的短期劳动合同,除非非正规就业群体本人愿意可以签订口头协议。签订协议之后,非正规就业群体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来救济受损的权利。
      (2)改善用工条件,提供适应性强的技能培训计划。非正规就业群体工作条件差,用人单位应设立相关章程,完善配套设施,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企业应该适当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就业培训,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三)行业工会应健全运行机制,发挥集体组织维权作用
      工会是工人运动的产物,在现代社会,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有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完善工会的运行机制,让具体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1)吸纳非正规就业群体,壮大行业工会。由于工会的运行必然会产生一些日常开支及费用,特别是以后出现一些专职工会人员,他们的工资将依靠工会费用,而非正规就业群体收入低,缴纳会费的能力有限,因此工会需向政府寻求救济或设立基金会,以此筹集会费。
      (2)监督劳动立法执法,纳入法治运行轨道。随着工会的发展,应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集体作用,参与到国家的具体立法执法过程,贴近实际,切实维护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督执法,畅通争议处理途径,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四)劳动者应提高自身素质,加强维权
      (1)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不断提高劳动素质。劳动者首先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自我尊重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将非正规就业部门看成社会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也是一种就业形式,应肯定自己在非正规就业部门作出的贡献。其次,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以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适应不断发展的劳动力市场,同时提高职业道德素质,为自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2)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正规就业群体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没有社会人脉资源,遇到权益被侵犯时常常忍气吞声,因此他们需要积极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确立权责意识,知道如何采取正确的方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论
      非正规就业自从在我国兴起之后便发展迅速,但非正规就业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一直未受重视,因此保护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现阶段,我国非正规就业群体种类多、数量大,但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同时缺失各项权益保障,以致产生诸多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府重视程度,提高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发挥工会的组织维权作用,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以此保障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发挥非正规就业群体在缓解就业压力、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繁荣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北极光 2016年6期

      本文标题: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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