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海涛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如今在强大的网络舆论面前,司法往往选择顺应舆论,有所妥协或退让,几乎每一次司法裁决的改变都会被誉为“民意的胜利”、“正义的彰显”、“庶民的胜利”。这看起来确实鼓舞人心,但却遮蔽了一个重要问题:舆论具有独特影响力的内在机理为何?这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人们越来越不再相信司法审判,而相信自己可以“改变审判结果”。但是如何正确处理司法审判和网络舆论的关系值得我们探究。
一、网络舆论对我国司法审判影响的现状
网络舆论作为“第四种权力”而存在,其折射出大众的社会态度和价值观。网络舆论以其强悍的“审判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以网民的道德观、价值观左右司法机关,迫使法院按照舆论代表的所谓“正义的民意”办案,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公正。在我国司法审判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网络舆论“越位审判”的现象。本来可能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然而弄得人尽皆知,可见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何其的惊人。客观的说本案不可能不受到网络舆论的影响,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无论怎样强调司法独立,不受舆论左右,司法也不可避免的要在法律范围内对民意作出回应;其二,案件的公开化会影响当事人的判断,影响他们在诉讼中及诉讼外的活动。因此平行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做好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十分必要的。二、网络舆论对我国司法审判产生影响的原因
(一)从司法机关层面方面分析
孟德斯鸠曾言:“法官只不过是叙述法律语言的嘴巴,不过是不能增减法律力量和苛酷的无生命的存在物而已”。即是强调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不依附于任何权力机关而存在,完全独立于社会舆论,只忠诚于法律。西方国家司法审判之所以有如此权威,是以其司法公信力为支撑点的。然而纵观我国司法现状,不难发现,网络舆论之所以会对我国司法审判产生如此之大的影响皆是因为司法审判缺乏公信力。1.暗箱操作影响案件的公开审判
案件审判暗箱操作在我国很多地方都会出现,特别是在所谓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请示办案、上级拍板定案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案件本应按正当程序审理,结果以一种私下的暗箱操作而结束,造成法律的公信力荡然无存、司法权威消失殆尽!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老百姓坚守法律信仰,让他们用法律主持正义,岂不是无稽之谈?
2.公权力执法不透明,破坏社会公信力
官僚主义思想在我国这样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主义的大国来说,尤为严重。涉及公权力方面的东西尤其避而不谈,使得公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披上一层神秘的外衣。公权力执法不透明,使得公民在看到公权力执法工程中会抱有一丝猜疑,因为公权力在运作工程中是在他们“看不到、摸不着”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公权力执法的不透明也是降低司法公信力的一大因素。
(二)从公民网络舆论自身特征上来分析
网民在看到和他们自身价值观、世界观不同的事件通常会不理性的发表看法、观点,再加上非常态的想引起关注的心态,会不自觉地夸大事实甚至是歪曲事实以博取眼球。这些不实的报道同样会左右怀有猎奇心理的其他网民,导致事态扩大化。1.网络舆论的天然开放性有悖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网络舆论不同于其他言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天然开放性,既具有新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并且以最开的速度传播开来。我国是世界上拥有最多网民的国家,很多消息都是从网上获得的。通常网民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具有主观性、评价性、自发性、非理性和难控性,恰恰是这些观点和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相悖。司法审判要求法官审判不依附于任何机关,以中立的态度对待案件。
2.网络舆论遵守道德标准不同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标准
义愤填膺的网民在发表言论是往往是非理性的,其言论往往带有主观的情绪,对案件的评论具有失真性。网民在评价案件时缺乏客观依据,仅凭主观感受,追求道德标准的公平,要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因果报应”等等,在有些情况下这种主张往往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原则相冲突。法官在审判工程中,受公众这种思想的左右,在法律范围内回迎合公众的观点。显然会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
3.网络舆论者欠缺理性的思维和法律意识
网民往往不是专业的法学人,对很多事情的思考往往感情用事,缺乏冷静的思考,处于一种非理性的状态,更不会运用法律思想分析案情。欠缺理性的言论往往也会误导其他网民,导致案件的恶性扩大,处于不可控状态。
三、正确协调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一)公权力机关层面
1.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回归理性公权力机关可以采取及时有效发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准确信息以减少公众的无端猜忌。及时发布案件的进展,建立对重大案件的回应机制。与民众建立良性互动,正确分析舆情,引导公众回归理性。
2.树立司法权威,推进司法审判机制改革
正确处理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的关系,从根本上应该树立司法权威,重塑司法的公信力,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法律和司法机关是捍卫公民权利最有力武器。推进司法审判机制改革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司法审判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独立于任何舆论而审判。
3.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
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审理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审理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二)公众层面
1.规范网络舆论发表途径与方式目前我国法律中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影响的进行规范的条文几乎没有,仅仅在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对网络虚假言论的惩处。即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所以,法律法规应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发表途径及方式的管理,对虚假、严重歪曲事实的行为进性有效处罚。净化网络空间,规范网络行为。
2.网民应提高法律意识、辨别是非的能力
作为21世纪的网民应提高自己法律意识,能够运用基本的法律知识辨别是非。网民应做到对不了解的事情不妄加评论、不歪曲事实、不恶意煽风点火混淆视听。也应该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极光 2015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