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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谈判期出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吗?

  • 作者: 莫愁
  • 来源: 归一文学
  • 发表于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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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钱宏祥欧阳峰

      离婚谈判期出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吗?

      ◎钱宏祥欧阳峰

      因婚外情过错,男方自愿放弃家产而离婚。六个月后,因发现女方在离婚谈判期出轨,男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离婚谈判期出轨算不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201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婚内出轨,丈夫羞愧签协议

    容貌出众的谭芳在大学期间是很多男生心仪的对象,张平与周毅这对好兄弟就是其中的两位。临近毕业时,谭芳被张平的执著追求感动,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底,张平与谭芳准备结婚,张父帮儿子承担了在上海买房的部分购房费用,要求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注明:所购商品房由张平、谭芳和张父分别享有同等份额。

      2008年7月,张平与谭芳举行了婚礼。2013年12月24日,张平与朋友聚会后彻夜未归,坦白自己醉酒后与一位女友共度一宿。

      张平的背叛让原本恩爱和睦的夫妻关系陷入僵局,而与张平发生关系的女子乘虚而入,隔三差五与张平约会,两人越走越近。

      2014年4月初,张平向谭芳提出离婚,并承诺放弃个人房产份额。当月24日,他们签下第一份《离婚协议》。张父也与谭芳签订了房屋产权转让合同,把其名下三分之一的产权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谭芳。但第二天去领离婚证时,谭芳临场反悔。

      6月18日,张平与谭芳再度订立《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记载: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女方目前并未怀孕,张平自愿将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归谭芳所有,张父的产权部分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谭芳,而两人平日所开的汽车也归谭芳所有,并注明款项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办理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后,两人即刻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晚,谭芳声称张平作为公司高管,年薪不菲,必有其他隐蔽的财产,两人再起争执。为平息谭芳的怨气,次日,张平又签下一份补偿谭芳60万元的离婚补充协议。

    前妻生女,前夫起疑悔协议

    离婚不久,谭芳即与周毅结婚,2015年1月下旬,生下女儿。张平闻讯十分错愕。离婚前几个月,他与谭芳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女儿毫无疑问是周毅的。而按时间推算应该是2014年4月前后怀孕的。更让他恼火的是,离婚前谭芳之所以再三纠缠财产问题,很可能是受了周毅的唆使。

      2月初,张平找上门质问谭芳。原来,张平出轨后,谭芳精神抑郁,周毅曾几次在两人之间斡旋,试图劝说他们和好如初。但随着张平与谭芳的关系越来越僵,周毅渐渐成了谭芳感情上的避风港。谭芳与张平第一次签下离婚协议后没几天,便和周毅在一起了。

      闻此,张平异常气愤。第二天,他拿着离婚协议书找到谭芳,声称谭芳也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之前签订的协议应该作废,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谭芳拒绝,她认为离婚财产协议是两人在清醒的状态下签的,并没有强迫一方意愿的行为,且早已生效,张平无权反悔。

      3月31日,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平以谭芳欺诈为由将她起诉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张平与谭芳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

      谭芳答辩称,在领取离婚证前,双方曾于2014年4月24日签订过《离婚协议》,确认两人感情破裂,意味着双方夫妻关系已经结束,不应再为夫妻忠实义务所约束,故自己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行为并不具有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责任。

      房产现值350万元,张父所占产权份额价值130万元,汽车现值为9.5万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综合张平、谭芳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程度,一审判决涉案房屋产权归谭芳所有,谭芳支付张平产权折价款110万,支付张父产权折价款130万元,谭芳另支付汽车折价款4.75万元。

      一审判决后,谭芳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双方离婚之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规定时间内是否可以撤销;第二,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后与办离婚证之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告张平在规定的时间内请求变更离婚协议,其主张能否成立,主要看双方签订协议时有无欺诈和胁迫的情形。

      张平提出对方欺诈的理由是谭芳在离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怀有身孕。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之规定,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的离婚协议应以双方离婚之日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为准。夫妻双方在法律认可的正式解除婚姻关系时间之前,双方均还享有及承担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而谭芳在与张平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已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并怀有身孕,且未将此情形告知张平,并在协议中声明未怀孕,此行为已经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因而,当张平获知谭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样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后,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足够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只有领了离婚证后双方义务才算正式解除。而所谓的离婚协议,也是在正式提交给婚姻登记部门后才有效。(因涉及隐私,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编辑张秀格gegepretty@163.com)

      莫愁 2016年13期

      本文标题:离婚谈判期出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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