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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民族区域群体突发事件的社会修复内容

  • 作者: 克拉玛依学刊
  • 来源: 归一文学
  • 发表于2023-11-09
  • 热度20470
  • 郑旭东

      (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52)

      在当前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多民族区域群体突发事件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呈现出上升趋势,成为当地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2008年拉萨“3·14”事件、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以及发生在云南孟连、贵州瓮安等地的群体突发事件都对社会稳定与民族情感的维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群体突发事件的社会修复,实质上就是群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是指群体突发事件被有效控制后,政府及社会力量致力于恢复工作,将社会秩序、基础设施、社会心理和社会关系恢复到正常状态,通过总结、规划使之得到更好发展,从根本上消除群体突发事件短期和长期影响的过程。多民族区域群体突发事件社会修复包括针对造成的物质和社会两个层面的损失,物质层面有基础设施的破坏、企业财产损失、家庭财产损失等,社会层面有人员伤亡、经济破坏、心理创伤、环境破坏等。必须指出的是,并不是每一个层面的每一项损失都是能够弥补或者恢复的,比如人员伤亡,即使能够恢复的方面和内容,也不一定能够恢复到群体事件突发前的程度,比如社会心理状况。[1]

    一、社会秩序的修复

    社会秩序是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或组织)之间以及群体(或组织)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交往和相互作用的有序状态。[2]群体突发事件常常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冲击,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也会在事件应急处置阶段受到影响。社会秩序的恢复与重建是群体突发事件处置的头等要务,任何意义上的社会修复,都必须依赖于社会基础秩序的恢复。

      1.恢复正常的法律秩序。当群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状态结束时,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尽快恢复该地区的法律和社会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新疆“7·5”事件发生后,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紧急通告,决定部分区域实行交通管制;2009年9月,首次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同年11月,新疆修订了社会治安综治条例,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的6项职责。

      2.修复群众的生活秩序。群体突发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导致流通领域受阻,许多商店、公司长时间停止营业,正常的流通秩序被打乱,此时就要采取措施恢复流通功能,满足公众生活需要。如新疆“7·5”事件后,乌鲁木齐市及时在天山区7个地点开始向市民低价提供新鲜蔬菜,以缓解市民买菜难问题。

      3.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对于工商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的区域,政府应及时出台减免税收、提供低息贷款等一系列的优惠和扶植政策,帮助事发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甚至实现产业的升级。以新疆“7·5”事件为例,乌鲁木齐市税务部门对受损的纳税户,按照税收帮扶政策共计减免6.18亿元;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恢复振兴新疆旅游业的措施和办法》,以振兴受创的旅游业。

    二、基础设施的修复

    群体突发事件平息之后,要对遭受破坏的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各种设施进行修复,对耗费的物质进行补充。各种设施的修复不是过去的简单复原,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事后修复工作,使其能够站在一个更高的起点之上。主要涉及4个方面的内容:

      1.紧急安置和救助。包括居民临时住宅的修建和提供,受伤人群的搜寻和救助,解决受危害人群的吃穿住等问题,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服务。新疆“7·5”事件发生后,乌鲁木齐地区19家医疗机构迅速展开伤员救治工作,建立转诊机制,全力以赴救治伤者,无辜受伤群众由政府全额承担住院费、治疗费及生活费。

      2.恢复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供给。尽快恢复因群体突发事件毁坏的水、电、气等生活基础设施,达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尽快恢复通讯设施,使公众能够保持与外界的正常联系,及时获得各种信息并通过通信获得各种帮助。如2009年7月9日,经过抢修,对在“7·5”事件中受损的电力设施完成拆除旧塔、抢建新塔工作,使受损电力设施全面恢复正常运行。

      3.住房、交通和商业设施等的恢复与重建。主要是对受到破坏的建筑物、道路桥梁、商业设施等进行恢复建设,以保障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如在“7·5”事件后,2009年7月9日,乌鲁木齐市公交车就恢复到正常时的90%,市中心大部分的店铺、商场已经开始营业,部分停产、停业的企业开始复工。

      4.通过重建改善当地居民的居住环境,其中包括增加预防群体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与设备。在新疆“7·5”事件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于2009年年底陆续新增了11个社区;2010年自治区投入一千万元兴建20个示范社区,加大了社区的建设力度。

    三、社会心理的修复

    社会心理的修复,主要是指帮助人们获得生理心理上的安全感,缓解乃至稳定由危机引发的强烈的恐惧、震惊或悲伤的情绪,恢复心理的平衡状态,使之恢复到理性或较为理性的状态,对自己近期的生活有所调整,并学习到应对公共危机的策略与健康的行为,以增进心理健康。[3]

      群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一方面由于社会公众获得信息渠道有限,获得的信息不对称、不充分,对于群体突发事件的走向及其危害性不清楚,常常出现焦虑、恐慌和恐惧的心理。另一方面,受到群体突发事件侵害的人,特别是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失去亲人的群众,往往在事件后失去对生活的信心,悲观绝望,甚至产生对社会的仇恨、对政府的不满,导致非理性的行为。有研究表明:“人们在经历灾难后的各种心理障碍的发生率平均增加17%,与物质方面的损失相比,公众的心理和精神所受到的伤害可能更为严重。”[4]

      1.心理危机救援。群体突发事件发生后,需在第一时间为受害者提供心理援助、心理干预,帮助他们度过事件发生后最困难的时期,避免进一步的心理、精神障碍发生。在对症状较为严重的受害者继续提供专业服务和治疗的基础上,需要做到不同阶段、不同服务内容的梯队化,不间断心理援助,并通过心理热线等形式满足差异化需求。对于不同时期完成任务的救援人员进行全员专业心理辅导、心理干预和心理治疗,消除事件对他们造成的心理伤害。公共部门应该保持事件信息的及时发布,让民众及时了解事件具体状况,降低群众的恐惧心理,从而增加民众的安全感。在新疆“7·5”事件的心理修复中,新疆各族音乐工作者联合打造了反映民族团结题材的歌曲《一家人》,用音乐鼓舞、凝聚、抚慰人心;乌鲁木齐市几大医院对在那里治疗的受伤者以及参与事件处置的部分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各大媒体也开通心理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的心理咨询;新疆儿童发展中心与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联合组建了新疆少年儿童心理辅导俱乐部,针对受事件影响的少年儿童进行心理疏导。

      2.社会信任加固。社会信任的基础来自于民众对于政府重建工作的决心与行动。新疆“7·5”事件发生后,各地各高校高度重视,迅速反应,引导返疆学生积极参与事件真相的宣讲活动。2010年6月,新疆开展了“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的主题活动,着眼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五观”、“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四个认同”,坚定了民众为建设繁荣富裕、和谐、稳定、美好新疆而不懈奋斗的信心。

      3.社会心态构建。社会心态,是指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心理特征和心理倾向。就社会个体而言,就是指个人的安全感、幸福感以及对社会的认同感,而社会心态则是基于社会个体普遍心理与倾向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心理格局。在社会修复过程中,要通过实现社会心态的构建与疏解社会个体生存压力目标的一体化,保证社会个体更有安全感、更有幸福感,对社会更有认同感。2011年,新疆提出了爱国、感恩、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这种精神正在内化为新疆各族民众的共识,形成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强大精神动力。

    四、社会关系的修复

    社会关系是个人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每个社会成员都是关系中的人,都在社会关系中实现自我与社会认同,社会关系不仅是人的本质,而且是个人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是个人获得情感支持和社会支持的关键来源,对人的正常社会生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群体突发事件首先使部分家庭成员及亲属等直系关系受到了严重破坏,其次使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失去了作用,再次是随着传统共同体的解体,人们也失去了归属感和安全感。因此,在社会修复过程中,应特别重视社会关系的重建,这是社会修复的重要事项。

      1.社会联系纽带重建。群体突发事件破坏了原来的社会联系纽带,急需对其重建,但这种重建不可能恢复到原始状态,而是将在新的关系条件下重建。以恢复家庭性的初级关系为基础展开工作,注意在尊重原有风俗习惯基础上进行重建。在接下来开展的社会重建中,需要国家与社会的协调与支持。

      2.社会支持网络重建。社会支持是指当个人遇到突发事件或困境时,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同事领导、工作单位、社会团体、福利组织、党团组织、工会妇联、政府部门等应给予的精神上、感情上或物质上的支持与援助。社会支持网络可把来自政府、民间团体等各方面的资源源源不断地提供给受灾者。对于大规模的社会修复来说,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非常重要。[6]在新疆“7·5”事件的社会修复中,共有1300名志愿者投入善后维稳一线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设立了“民族团结互助基金”,社会各界为无辜受害者捐款数额超过2.7亿元,充分体现了社会支持力量。

      群体突发事件将是困扰多民族区域的一个严峻问题,其特殊性将更为明显,事件的批次、人数、范围、参加成员、事件因素将不断地发生变化,有可能呈现出连锁化、有组织化、违法化、越级化、甚至政治化的倾向。[7]面对群体突发事件给多民族区域安全带来的严峻挑战,多民族区域各级政府应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建立预防事件发生的措施,消除诱发事件的因素,将此事件的修复变为彼事件的预防;应该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使公民均等地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应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推动健康健全的理性文化的生成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群体突发事件的发生,达到治本的目的。

      [1]夏保成.美国公共安全管理导论[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

      [2]丁烈云.危机管理中的社会秩序恢复与重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8,(5).

      [3]张维平.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心理干预机制[J].公共安全,2006,(4).

      [4]黄顺康.公共危机管理与危机法制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5]徐晓军.断裂、重构与新生——鄂东艾滋病人的村庄社会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6]林聚任.论社会关系重建在社会重建中的意义与途径[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5).

      [7]孙元明.西部城市安全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和处置[J].甘肃社会科学,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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