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东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内外兼修”双层次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陈金东
法学是运用性非常强的一种学科,因此对它的教育不但要在理论知识上进一步加强分析以及把握程度,更要侧重将理论作用于具体实际中,以不断提高法律人才实际运用水平。目前法律专业就业率普遍不高,从一方面显示出以往法学教育与实际脱节的缺陷,另一方面体现出实践性教育的重要性。所以,必须意识到实践性对于法学教育革新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把其是不是对学生实际运用能力有帮助作为标准,建立起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体系,使其切实成为法学教育的生命力。
法学专业 实践教学体系 内外兼修
本文将培养应用性法律专业人才作为着眼点和出发点,与元培学院法学实践的具体情况紧密联系,制定出利用建立“内外双修”两方面实践教学体系,对实践教学逐渐增强,真正做到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实际运用能力。另外对学院、教学部门以及老师的要求更加严格,主要就是为了培养出更多质量高、实际运用能力强的法律专业人才。
一、问题的提出
现阶段,法学专业教学目标同实际教学模式相脱节的现象比较突出,每个独立院校开设的法学专业教学规划均进行了非常清楚的定位,对培养对象及方向均做了明确划分,比如把本科院校学生向着从事公安、检察院、司法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这些方向加强培养,或是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进行法律实际运用和服务的级别高、实用型和全面型人才。这里所说的实用型人才本质就是增强法学专业学生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能力,所以学校在理论方面必须落实“巩固强化基础、重视实际运用”这样的教学思想。然而,目前法学院校以往的教学方法和模式并未有太大的变化,依然注重理论方面的讲授,而缺少实际运用水平的培养。很多都是在同学们学业结束前半年到校外开展粗略的实习,这种实习效果离实用型人才的标准还差很多。这里我们应该着重说明我们需要的实践教学并非毕业实习。在法学教学中实践教学是非常关键而且必需的环节,其采取的形式和措施多种多样;而毕业实习只是阶段性的社会实践,形式单一,所以不能将实践教学同毕业实习混为一谈,而且他们同样必能彼此取代,但事实上,大多数学校都把毕业实习取代了实践教学。法学是社会学科的一种,它的主要特点就是在实际中充分利用,它只有在实际运用中才能达到其真正的价值,而这一点便体现了法的应用价值。基于此,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应建构“内外双修”双层次的实践性教学系统,注重同学们在实际运用方面水平的锻炼。荀子就曾说“听说不如见到的好,见到了不如了解的好,了解的不如实践的好”,所以,对于法学专业的同学们一定要切实将实践教学重点培养,增强在实际运用方面的练习,使其整体质量不断提升,不断迎合如今我国对法制化人才的需要。
二、“内外兼修”双层次实践教学体系的内涵
“内外兼修”双层教学体系体现在校内实践教育以及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两个方面。他们彼此紧密相连,又逐层递进。(一)校内实践教学
校内实践教学包含课堂实践以及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两种。当老师对某一单元理论知识讲解完毕后,首先通过举例这种方法对其进行更清晰的诠释,这样才能让同学们更加领悟法律条文和对法条的准确运用。其次,老师在选取例子时必须要恰当,仔细认真指引同学们进行模拟法庭实验时能够顺利达到既定目标。这一环节需要老师用心选取案例,同时正确指引同学们进行探讨及训练,其他步骤都通过学生单独完成,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锻炼了同学们独立思考以及具体运用的能力。再次,对三大诉讼法进行讲解以前,要求同学们上课以前对网络法庭审判展开观看和研究。以往教学方法都是在课后才做这一步骤,然而,授课前进行观摩更能够使同学们在听讲时加深领悟以及掌握水平。因此,这一环节同学们亲自参加并亲身体会,能够使他们对所需要把握的理论知识更加牢靠。在这一环节授课时采取的方法主要应该有:案例探讨、模拟审判、庭审观摩。然而,实际教学却依然只是处于想象阶段,并非是把掌握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更是偏离了理论同实际相结合的原理,若要使同学们切实掌握法学理论的运用本领,切实掌握其本质精华,必须展开第二层次的实践教学。
(二)校外实践教学
校外实践教学的顺利实施,首要任务就是构建起教学的实践场所,而这些单位主要应包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同时按照教学内容以及需求的不同,来选择相匹配的单位展开实践练习。第二,在这些实践场所内挑选或聘用对应的实践指导人员,给同学们提供实践阶段应有的指引和教导,从而促进法律理论知识切实与实践有效结合,并非只是表面的参观而已。第三,校外实践教学完毕后,同学们应该总结并书写实践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此次实践的宗旨、实践内容、对理论深层次的感悟、对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使用及领悟,还可以包含个人的一些创新见解。第四,老师也要对实践教学进行回顾和概括,老师不仅要对同学们的实践报告进行审批和阅读,同时还要对实践教学活动给予系统全面的评价,让同学们有效掌握理论知识的详细使用。第五,对实践教学资料整理储存。通过学校教学以及校外实践两方面的活动,法学课程才算是真正的完成一个轮回,全程负责的老师应该把整个过程所涉及的内容、环节以及采用的方法等数据以及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并储存。这一过程是老师进行经验归纳、反省存在弊端的一个环节,这对以后其他实践教学具有非常大的帮助。这一层次的教学实践应该包含几个大内容:法制调查、法律咨询以及毕业实习。
三、“内外双修”双层次实践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标准
建立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体系最主要目标便是训练法律专业学生在应用方面的水平,所以,应该把这一目标作为建立这一体系的准则和宗旨,换句话说就是在建立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体系的基础就是锻炼同学们的应用水平,然后对详细的内容进行安排和布置。本人通过对法律专业学生就业趋势和具体情况不断跟进并深入分析,总结出其应用能力的训练应该从下面两点着手:首先,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与文书材料处理能力。法律应用有着很浓烈的逻辑性,这也是法律专业人员应该拥有的能力,并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来分析案情以及解决有关问题。这方面的培养能够利用实践课程的多样性来开展,就像模拟法庭或法律诊所这类课程。法律的运用总会与各样的文书材料同时进行,因此写作便同样是法学人员务必需要掌握的一种应用能力,这些材料主要有:刑事案件的起诉书、判决书和公诉词这类专业性极强方面的写作,另外还包含询问记录或法庭记录这类材料的编制,除此之外,民事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代理词的书写及编制。对这方面能力的培养,除在理论上进行讲授以外,同时还要利用模拟法庭、专业见习或实习课来不断培训才能更进一步得到提升。
其次,政策分析能力与社会应变能力。根据法律专业学生就业状况以及大体方向发现,更多的学生选择事务所进行对口工作,也有些步入与法律有关的部门开展社会工作,所以,加强这两方面能力的培养显得非常关键和重要。从课程开设来看,实践性课程包括法制调查,也包括普法制宣传等实践活动。
四、“内外双修”双层次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实践课程不一样所对应的培训内容以及能力要求自然也存在差异,建立“内外双修”双层法律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对同学们实际运用能力获得全面锻炼和增强非常有利。课题组认为,可以围绕下面几方面实践课程最终完成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一)案例研讨
授课时老师所挑选的案例必须要有代表性,利用对个别案例的深入分析,来讲述对此类案例分析时应该使用的基本法律理念以及应该注意的重点,最终达到由个别到普遍的过程。该过程要求教师善于关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务,注意收集典型案例。案例研讨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进行。可把同学们划分为几个小组,然后他们使用掌握的理论对案例展开探讨及分析,最终以小组的形式给出一个集体讨论观点,老师对这些观点进行评价和归纳,并指出他们在整个过程中存在的弊端以及遗漏的地方。利用对个别案例的研究和讨论,可以锻炼同学们分析以及处理实际问题方面的能力,另外能够锻炼他们进行独立思考,最重要的是逻辑推理能力也获得了提升。
(二)庭审观摩
庭审观摩通常都是在第二学期才进行设置,在这以后的每个学期里应该按照理论教学的需求布置2-3次,使这一环节切实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庭审观摩应该在法律专业教学的始末都开展,这是同学们增强实践培训以及提升实际运用能力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这种教学是一种非常直接而且效果明显的教学方式,同学们能够亲身体验到实际案例进行审判的整个经过,对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这些角色在法律条文方面的详细运用,这样可以促进同学们把掌握的理论知识通过庭审活动在头脑中展开分析和总结。最后通过法官的最终判决来验证掌握的理论知识。另外那些控辩激烈的庭审,也可以让同学们发表个人见解,使他们的法理不断得到提升和升华。
(三)法制调查
法制调查其实就是利用一定的手段去调查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现象,然后做出解释说明,之后在利用一些具有实证性的法律活动去处理各种问题,同时给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法制调查安排大一低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进行。通过亲自参与法律社会调查,旨在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际的了解,提高学生对社会各种法律现象的关注,使得刚接触法学专业的大一新生对本专业有比较直观的认识,能够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和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问题联系起来,从法律知识上去提高学生具体应用的水平以及对整个社会的观察理解能力,同时为学生构建法学思维概况提供了基础,使学生们都能够更好的学习法学,从而让他们在法学专业以及法律工作者方面有全新的认识。
(四)司法口才训练
设计司法口才这门实践课程,关键在于让法科生在掌握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后,确保其能通过口才最佳地表露出来。司法口才训练分Ⅰ和Ⅱ,分别开设在第二、三学期,司法口才训练Ⅰ侧重训练学生的演讲能力,司法口才训练Ⅱ则侧重训练其辩论能力。眼演讲即是基本的口才艺术,也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实践活动,更是法律职业能力最集中体现的一门实践课程。法律职业相对其他职业而言,对法科生的听说和演讲能力有极其特别要求,开设此课程的目的正是为了锻炼法科生的听说以及辩论能力,并将其巧妙地融合起来,将培养法科生所具有的独特的素质能力作为重点,从而体现出法科生在实践活动中所发挥出来的法律表达能力。该课程最大的目的在于提升法科生对特定事实、法律现象及其相关问题充分表达法律意见和主张的能力,它最能提高和体现法科生综合素质能力水平的课程。
(五)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如今的法学专业上都是一个比较关键的实践教学中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在第五六学期,学校会为学生设置这种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因为恰好这时学生刚上完诉讼法整个课程,然而对于模拟法庭这种实践课程可分为下列几部分,首先要从案例储存库中随意选取若干个真实的案例;其次将所有学生等量分组,所有需要的材料均由学生自己准备,并将相关的法律文书进行编写,此外还应该将审理的整个程序进行设计,老师应该依次进行指导;其三是举行模拟法庭的预演,进一步发现和解决问题;其四是正式进行模拟法庭实训的汇报演示,由是点评教师组对庭审的设计进行必要的点评;其五就是要将整个案件所有的初始资料复印件拿出来,用于学生比较学习;最后学生应该更深层次的对实习资料进行修正,然后将其统一归纳整理并装档。事实上模拟法庭的设置不仅使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得以提升,而且还促使学生在思维、推理以及组织方面的能力得以增强,这是一种演绎过程,一种学生学习法学理论并运用的过程。这不仅提升了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同时也使得学生在写作司法文书方面的能力得到升华。
(六)法律咨询
在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具有实践性的教学形式有很多种,法律咨询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要求学生要掌握很强的理论知识。此外,它也是同学们用于开展社会实践的关键途径,然而具体的方法有“法律诊所”、社会调查与服务、法律知识普及、企业法律咨询活动以及法律知识竞赛等多个部分。这一环节最好设置在第三和第五学个期,是由于此环节所进行的属于实践性教学,它对学生有一定的要求,学生们必须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并且一定要对法学专业所涉及的内容有很高掌的握情况,不然这一环节所涉及的实践性教学内容就没有办法顺利开展。整个过程学生都能对个体或者机构展开答疑,利用所学知识以及现有的法律规定,然后给出合理化的建议。所以,这一环节实际上设置在中、高年级效果更好,让所有学生将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可以在实践活动中得到具体的运用和检验。
(七)企业合同起草与审查
企业合同起草与审查是全面落实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实践性教学课程之一,是培养学生将来在企业从事合同管理等类型工作时学习必备知识、应用方式以及技巧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加强理论知识的培养与应用以及满足未来职业需要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本实践环节安排在第七学期,通过选取中小企业经常需要使用到的一些典型合同,让学生练习起草与审查,使学生学习的知识以及动手能力可以更好地得到训练,同时还可以锻炼与检验其实际应用专业知识处理企业法务中常见的合同起草与审查的业务能力。通过本课程的实践,使学生的的专业技能得到锻炼和提高。
(八)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对于大学生来说是一门必修课,俺要求大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应的法律机构进行一系列工作,通过工作去锻炼自身的实践能力。在这段时间内,学生不属于学校的范畴,而是与工作实习的部门融为一体,因此毕业实习对,提升毕业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最突出的问题为:各大高校应该加强与实习部门之间的联系,并且设置更多供学生实习的地点,例如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对学生进行统一的安排管理;并且要与实习机构之间进行协商,制定一个比较严格的实习规章制度,从而使双方都能够获益。
五、“内外双修”双层次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不少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评价方法主要是撰写总结、心得体会或实践报告等书面材料,学生返校后交回,由老师大致看看后打个分数,甚至看都没人看,只要有材料就有成绩。忽视了实践过程中运用能力、操作能力、协同能力、执行能力、道德操守、认知能力等的综合评价,这样的评价形式是不看重实践过程而重视实践结果的,不看重实践的具体体现而过度重视实践的书面方式,这就使得实践教学变成了走过场,使学生不能够从实践教学中增长见识、锻炼能力、提高职业素养的目的,也是不科学、不客观的。此外,在评价这种实践教学的方式时,其主要依据通常是参与活动的类型以及老师的见解,因为评价形式过于单调,而且不具备规范性与多样性。导致实践教学在评价信度方面是非常低的,无法实现促进作用。所以,正确构建起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系统是非常重要的。(一)评价主体
对于法学专业来说,其用于评价实践教学主体的组成成分为指导教师、学生以及监督组成员,所有人员都需要清楚自己责任。第一,指导老师不但是评价实践教学的主要责任人,同时还属于被评价的范畴。指导老师一般包含下列几种职能:对实践教学策略进行拟定、编写教学大纲、实施建议;提醒学生实践注意事项;办理与实务部门的交接手续;跟踪了解学生的实践情况;解答学生在实践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对学生的实践表现进行评价。第二,学生不但是被评价的主要对象,而且还是自我评价的重要主体,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更是评价他人的主体。作为学生,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完全服从所在学校及有关实务部门的全部安排,根据要求缜密地从事专业实践,完成所在学校及有关实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在对自己的专业实践进行全面评价的过程中对其余学生的专业实践实施互评;对老师的工作实行全方位的评价。第三,实践教学专业指导小组由多位同行专家共同组成,这个小组的主要职责就是拟定专业实践计划、创建实践中心、明确各专业实践课程、全面协调对内以及对外的关系,对老师与学生的各项专业实践活动提出相应的优化意见并给予一定的指导。第四,教学监督小组的职责就是监管督促专业实践教学的全面开展,对这一教学进行督导以及检查;同时对这一教学的各项指标的完成状况进行全面的考评,并使用奖优罚劣的手段进行督促。
(二)实践教学的评价指标
实践教学也有一定的评价指标,其组成有下列几个部分。其一,为实践教学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即:建立实验室与资料室、建立实践与实训基地以及必要的网络建设等。其二,实践教学保障措施。保证有充足的实践经费;制定科学严谨的教学大纲;加强与实践基地的联络与交流;加强对实践教学过程的指导;不断改善实践教学环境。为了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实践教学,让其管理工作可以更加规范合理透明,就要构建一种合理的管理机制;然后把所有有关的资料都分类装档;然而对于每一项制度都应该严格的执行。其三,有效开展实践教学。这一阶段不但要对实践的结果做出合理的评价,更应该有效评价其过程。除此之外,实践教学这门课的安排应当符合法学专业教学规律;实践教学进程的安排应当科学合理,应该有利于引导学生消化和拓展之前学到的理论知识,这对于学生利用所学知识、法律知识去寻找、分析并处理问题是有帮助的,还能够锻炼其学会独立思索、随机应变。然而在整个实践进行的过程中,指导老师需要经常给学生一定的指导,如果发现有问题就应该进行提醒并给出处理方案;同学们还分时期对所遇到的问题及获得的成果进行汇报。其四,实践教学效果。对实践教学效果进行评价,主要考查专业实践教学是否有助于学生对法学专业的了解、有没有使同学们对自己所选专业的学习主动性得以提升、有没有磨炼了同学们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有没有增强了同学们分析及解决各种问题的应变能力、有没有培育了同学们细心观察及分析的良好习惯。而且,还检验了理论教学的具体效果,有助于老师持续优化教学内容、完善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水准。其五,就是实践教学的考定核查。实践教学的考定核查与理论教学很很大差异,绝不可单一地用最终的考试成绩来衡量,应突出对分析及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运用、协调交流、应变以及总结整理能力等诸多能力的考量与评价。要减少仅凭一份汇报、一份总结而定成绩的主观判断占比,增强对整个实践过程考量的客观表现占比(如出勤、态度、操作能力、与人相处的能力、学习能力等)。
六、“内外双修”双层次实践教学体系实践的成效
(一)调整课程结构,突出实践教学导向对于人才的培养来说,实践教学非常重要,它应该贯穿于活动的整个过程,增加实践教学在普通教学中所占据的比例,把理论基础课程与实践教学活动的所有内容有机结合起来,更好的彰显教学内容所具有的应用性以及教学整个过程所表现出的实践性,并构建一种校内与校外两个层面的“内外兼修”实践教学系统。
(二)改进教学方式,提升实践教学质量
培养“双师型”教师,促进“教”的革新。通过观摩、讲座、技能竞赛等形式,培训教师案例示例、实战演练等实践教学方法。鼓励教师到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实务部门兼职,开展实践教学研究,提升实践教学水平。培养“实战型”学生,促进“学”的转变。利用一些活动去进行专项训练,例如制作法律文案、司法口才辩论赛以及模拟法庭等。此外,还应该积极组织同学们参加省级举办的学科竞赛,即法律职业技能竞赛,通过竞赛学生的专业基本技能和素养不断提升,在省级学科竞赛中共计获得演讲赛一等奖两项、二等奖五项、三等奖七项,获得模拟法庭二等奖一项,征文比赛二等奖两项,三等奖三项,成绩位列省内独立学院前茅。
(三)建设两个平台,整合校内外育人资源
建设模拟法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成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开展“法律志愿服务”、“消费者权益教育”等活动,打造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综合实践平台。主动对接区域内人才需求,建设一批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通过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十几家企事业单位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实现优势互补,每年派出数十位实习生赴相关公、检、法、司、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知名企业开展实践实习实训,为学生提供真实、高效的实习环境,拓宽学生职业能力的校外培养渠道。
(四)开展“三项合作”,协同实践人才培养
运用校内合作的方法,将各专业之间所存在的壁垒联系在一起,全面调动校内现有的各种优势资源,为同学们获得更多的学科知识,提升实践能力打下一定的基础。运用校外合作的方法,全面促进实务导师制,聘用相关法律部门的专职教师、实务专家以及辅导员形成“三位一体”教师团队,一同制定培养计划、设计课堂系统、创建实践中心,形成校内、校外互相结合的培养体制。
(五)探索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科学评价实践效果
加强对学生实践过的程激励及管理;重视教学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考核形式,对学习效果进行全面的评价。评价内容及方式必须全面彰显知识的应用与实践操作技能的掌控,防止“高分低能”情况的发生,将形成性和总结性考试全面结合在一起。创建一套完整而又有效的实践教学评价制度对于提升实践教学水准、完善实践教学计划、确保实践质量有着十分关键的意义。
七、结语
建立起“内外双修”这种双层次的实践性教学系统,不仅能够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基本实践能力,还能够使其基本运用能力得到增强,并开拓其思考问题的能力,这也给日后进行的工作奠定了基础。这种系统建立成果之后,每一个教学实践内容均伴随着整个法学专业的所有学生,同时也对教学内容给出了较高的要求。第一,对专业教师的具体要求提高了很多。要求教师不仅要拥有极其丰富的理论知识,同时还要拥有成熟的法律实务方面的工作经验。所以,课题组觉得应积极鼓励法学专业的教师从事兼职律师以及其他带有一定法律性的实务工作。而且,学校也应该从多个方面为这些教师供应大量参与法律实务工作以及各项活动的机会。
第二,学校必须增加对实践教学的资金投入,全面实行模拟法庭实验室与校外教学中心建设,还有购置相对应的实践教学设施,为实践教学供应优越的硬件设施。
第三,在外部构建一种相对较好的学术交流平台。教学机构还应该积极主动的和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构建起一种可以长时间进行学术交流的关系,然后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学术交流以及教学研究,此外教师的参加能够更加及时清楚法律实务,从而及时的变更教学形式,进而提升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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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
本文系2014年绍兴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重点课题《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内外兼修”双层次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结题论文,课题编号Jg1402。
陈金东(1978-),男,汉族,浙江绍兴人,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环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