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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路径选择——如何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 作者: 长江丛刊
  • 来源: 归一文学
  • 发表于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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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顺和

      依法治国的路径选择
    ——如何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王顺和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现代法律始终面临的争论和问题,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面对的问题。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至关重要。本文从中国古代“德治”与“法制”的关系入手,借鉴西方国家道德立法的状况,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提出了二者相辅相成、二者并重,共同约束个体的行为的观点。

      法治 德治 法律 道德 道德立法

    一、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思想根源探究

    (一)德治思想的起源与内涵

    德治,是把道德教化作为主要的治国手段,追求社会道德的协调,利用道德的内在约束力来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德治中,道德与政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维系社会稳定、实行有效统治的工具。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德治思想一直以来影响了中国人习惯。

      德治思想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和充盈。由夏至周逐步形成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敬德保民”等思想,汉代以后儒家不断发展“德治”思想,伴随着儒家思想成为主流社会思想,“德治”一直被历代封建社会所重视,儒家的德治思想就成为了中国传统治国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是治国的基本方略,《大学》中提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由对个人道德及人格修养的要求推及整个国家、社会,通过道德的内在约束力实现国家的良性治理。儒家在面对德治与法制的关系时主张“德主刑辅”、“为政以德”,认为通过“德治”才能实现“天下为公”、“大同世界”的理性社会形态。中国传统德治思想具有以下内涵:

      1、德治思想以民本思想为基础

      我国古代很早就有民本思想。民本思想发源于上周之际,但不断发展、充实、演化和进步,由“敬天保民” 到“民贵君轻”,从孔子的“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思想,到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仁政思想,再到明末清初黄宗羲、顾炎武、王夫子提出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民本思想已经逐渐成为衡量社会治理的重要标杆,也成为德治思想的基础。

      历史发展中,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需求,巩固封建君权,民本思想受到君主独裁的影响而有其局限性。然而,民本思想中关于重视民众、要求统治者更多地重视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更多地考虑人民利益,强调统治者管理者要注重个人道德修养的思想,于今天我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法治社会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也为我们依法治国的路径选择提供了一些启示。

      2、德治思想以选贤任能为重要实践手段

      德治是以德性存在为前提。《大学》里“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中国古老且特有的政治哲学,注重正心修身,强调修身是治国的前提和根本。先哲们一再申辨:“政者,正也。”(孔子)“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以正治国。”(老子),也都强调人的内省自觉的道德修养,居家、为官、治国、平天下,根子在正心修身上。因此,实施德治就需要有贤能的人才,践行和推行德治,达到以德实行教化。

      中国古代有一套完整的培养和选拔官吏的制度。以四书五经为主要内容的科举考试具有客观性、公平性和高效性的特点,为个人提供了一条通向成功的道路,也使所有人从小就在“德教为先”教育理念里成长,终身注重人的道德修养。在官吏选拔层面,历代统治者都强调必须以德行、学识作为选拔官吏的根本,在官吏管理和培养层面注重以德治吏,在以德治吏目标层面,强调治心是为政清廉的核心内涵,即通过道德教化来使个体的内心具备一定的道德标准,再辅以相对应的刚性制度,官吏就会自觉地遵守社会公认的和各自内心确认的道德。这样确保统治集团的廉洁性,要求每一个官吏都做到公私分明,不相混淆;见利思义,清正廉洁;从政必诚,以德修身,从而达到德治的效果。这对于构建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古代社会德治发展过程中,德治也逐渐形成了一个致命的缺点——人治。这也是现今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辨清“德治”与“法治”关系的原因。

    (二)法治思想的起源和特点

    中国古代的法的思想源于周礼。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将“法”作为其理论内核,逐渐进入统治者视野,经过后代不断发展,“法制”逐渐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又一重要手段,虽然儒家成为我国整个封建时代国家治理的主流思想来源,儒家也无法否定“法制”在治理国家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1、儒家关于法的基本观点

      儒家主张依靠“礼”,维护有差别的等级制度,早期儒家是从根本上反对法家的以法治国的思想的,儒家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然而,儒家也意识到仅凭借道德教化而没有强有力的惩戒手段是很难达到社会治理效果的,在逐渐接纳甚至吸收法家思想的过程中,儒家对于“法制”形成了以下主要特点:

      (1)道德法律化

      儒家吸纳法律的惩戒作用作为推行德治的重要辅助方式,透过“道德法律化”,用“法制”来保障“德治”的实现。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规定,到“八议”、“官当”制度的出现,儒家推行的“礼”逐渐法律化、制度化,使一部分官僚贵族、皇亲国戚获得了国家法律之外的特权。此外,“亲亲得相首匿”、“准五服以治罪”等原则,更是按照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所制定的。

      (2)在“德”与“法”的关系上主张德主刑辅

      法制只是德治的辅助手段,在对民众道德教化的同时辅之以刑罚政令,能够有效约束民众的行为,从而产生内心恐惧而接纳德治的思想内容。此时,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行政命令之间就没有了明确的界线,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个性和功能。

      2、法家关于法制的基本观点

      (1)法家的法制旨在肯定和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力

      法家的法制思想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在法家心目中,君主的地位与权力是非常重要的,主张集权的君主专制是法家思想的核心,其所有理论都以此为前提而展开。商鞅的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垂法而治”,慎到的重“势”理论,申不害的“人君南面之术”,韩非的法、势、术结合的理论,都是针对法家君主专制制度的论证和理论设计。

      同时,在法家看来,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利害矛盾关系,因而君主必须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绝对的权力,方能统摄臣民、治理国家。而如何保障君主的绝对权力,法制是最有效的途径。法制对于人性趋利避害的特点,避开内心教化的长期性、不确定性,通过细致的规定和严厉的惩罚措施,从行为上保障民众与统治者理念的一致性。

      (2)法家的法制主张重刑

      法家法制思想的主要手段是刑,甚至是重刑。法家认为,只有用重刑重罚已经犯罪的人,才能使人畏惧慑服,不敢以身试法,从而达到警戒、预防其他人犯罪。只有严刑峻法才能止奸息暴,最终达到以刑去刑、消灭犯罪、消灭刑罚的社会理想状态,收到长治久安的治理效果。商鞅认为,“重刑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刑,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轻罪重罚,可禁奸止过。韩非认为,实行重刑,“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然而,法家也注意到社会治理依赖于思想是具有不稳定性的,人的思想很难被约束或者很难去考察人的思想,行为才是外在的可控因素。通过人的行为一样可以达到改变思想的效果,甚至更为有效。这一点与现代法治的手段和方式是异曲同工的,然而二者终究在思想理念层面大相径庭。

    二、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的现实考量

    (一)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以德治国

    1、依法治国进程中存在的缺陷——法律本身具有僵化、滞后的缺点

      法律作为社会有序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已经在西方多年法制发展过程中得到证实,自不必多言。然而,即便是西方法治发展较为成熟的现如今,法律依然无法克服其僵化、滞后,难以适应多变的社会内容和民众对于规则的需求,这是法律自身固有的缺点,而这一缺点又严重影响着法治的权威性、有效性,制约着法治的发展。因此,法治需要德治来弥补这一问题,通过对人格修养的提升,在法治推行过程中即便面临无法可依、法律难以操作、甚至是法律不够完善时,通过司法活动具体人自身的道德品质,仍然能够保障依据法律原则和精神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最终达到公平正义的结果。

      2、德治可以克服法治建设中政府短视趋向于追逐短期目标的问题

      为“官”要有“德”,是以德治国的固有之义,是以德治国的必然要求。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党员干部要把加强道德修养作为十分重要的人生必修课,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按照习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要求,最终达到孔子“修己以安百姓”的最高境界。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立党为公,才能增强责任意识,处理好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才能爱民、为民、富民、安民,德治才有保障。

    (二)大力执行依法治国的方略时绝不能忽视以德治国的作用

    法治以其权威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法律的标准性、规范性、公开性、权威性、强制性决定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的工具,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治理国家不会仅仅依靠法律,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也成为治理国家的方式,也就是以德治国。

      德治不是指以道德作为国家治理的工具,而是说在依法治国的同时要注意发挥道德自我结束和道德教育的力量,即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要注意执政者自身的德性修养,执政者要公平而严格执行法律,要用道德教化的手段教育民众遵守国家法律,奉守社会道德,也就是说让道德教育配合法治来实现国家的治理。

      依法治国需要有一部良法、善法。良法应当具有道德性,从道德层面讲,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这表明道德可以转化为制度,道德规范可以弥补法律调整范围相对狭小的缺陷,填补法律法规空白,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因此,在当下的中国,必须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坚持以德治国,法治和德治应成为两种互补的社会调控模式。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外文局.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2]王立仁,上官苗苗.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关系的理念和图谱的现实把握[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

      [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本文系2016年宁夏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奖励资助;宁夏2017年共建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团队资助计划成果。

      王顺和(1967-),宁夏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教学科研部讲师,研究方向:法律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本文标题:依法治国的路径选择——如何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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