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渝 韩文华
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意见》中,将基层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以指导具体的基层协商民主实践,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不仅体现了基层协商民主在协商民主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性,更反映了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紧迫性。 文化是内部力量,制度是外在动因。因此,在稳步推进基层协商民主过程中,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固然重要,但更应当引起重视的是社会内部文化的构筑,塑造个人的公民品格,培养公民文化,才足以支撑中国特色基层协商民主政治建设。
一、公民文化与基层协商民主的内涵
公民文化属于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源起于西方,将民主参与、主体意识和理性自律精神集于一体,是一种现代文化。首先,公民文化是一种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在政治过程中,公民具有主体意识,以主人翁的身份合理有效地参与其中。如果不重视公民的参与,就不能建立真正的民主社会;其次,公民文化是一种强调平等、自由的社会文化。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既包括机会的平等也包括人格的平等,每一个人都有平等而自由地追求幸福的权利。最后,公民文化是一种理性自律的责任文化。公民作为主体参与政治过程要承担主体责任,这便是公民文化中的理性自律精神。公民在采取公民行为行使权利时,一方面要独立思考,表达诉求,另一方面需要受到理性的约束,不能肆无忌惮,毫无规矩。理性自律是实现公民民主参与、平等和自由的前提条件。只有秉持理性自律精神的公民文化才是科学的、健康的公民文化。基层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丰富,特征鲜明。首先,从内容上看,基层协商民主要包括“乡镇、街道协商”,“行政村、社区协商”,“企事业单位协商”等三大类。其次,从特点上看,基层协商具有基础性、经常性、综合性特点。基础性特点指的是基层协商在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所议事项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且大部分是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是公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形式。经常性特点指的是基层协商最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常有非常规事件协商,其协商频率较之其他协商方式要高。综合性特点指的是基层协商不仅在层次上包括乡镇街道协商、村社区协商、企事业单位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在类别上还涉及到政协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等。
二、公民文化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作用
人民群众是基层协商的主体,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问题是协商的直接目的。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参与度以及参与过程是否规范有序是影响协商效果的重要因素。基层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规则,依赖于文化的持续支持。另一方面,基层协商民主建设需要一种氛围,而这种氛围离不开文化的熏陶。首先,公民文化有助于基层协商民主的可持续发展。文化与制度的关系密不可分。文化解决的是人的价值和心灵层面所要追求的本质的东西,制度解决的是规则、规范层面的东西。文化必然要落实于制度,只有依靠制度它才能实现;制度需要文化价值作为支撑,它必须依靠文化来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以来,公民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规则意识逐步增强,并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上的共识与认同,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出现便是这种文化发展的体现。而基层协商民主制度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更需要依赖于这种文化的持续支持。只有文化的支撑,才会使得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如源头活水、源源不断,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其次,公民文化有助于提升基层协商民主的参与度。公民文化是一种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公民文化从本质上讲属于现代文化,它指的是公民通过参与公共生活实践而培养参与能力、政治信念和公共理性精神的文化。”[1]我国自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以来,为公民提供了大量的参与公共生活的机会,例如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等,公民通过对这些公共生活的参与,培养了参与意识、提升了参与能力、了解了参与规则,总结了大量经验。在政治参与中,他们有了这些经历和经验,便不会觉得突兀和陌生,从而大大提升了政治参与的参与度。
最后,公民文化有助于提升基层协商民主参与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公民文化是一种理性自律的责任文化,强调一种公共理性精神。它告诫公民不仅要参与,更要有规则地参与、有节制的参与,参与必须合法有序。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基层协商民主建设,保证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能够有序进行。而作为参与主体的公民也应当有序、有效地参与到协商过程当中去,否则就会一片混乱,适得其反。
三、公民文化视域下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路径
民主建设一方面是制度、体制等政治客体的建设,另一方面也是民主政治主体即政治人和参与政治的人的建设。[2]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过程重视公民文化建设,才能造就出新型公民,才能谈得上民主。而公民文化建设也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促进公民文化的理性发展。首先,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凝聚共识,把握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现代文化的核心,是公民文化的前进方向。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我们只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引领,才能凝聚最大共识,准确把握建设方向。首先,从核心价值观的作用来看。“在多民族国家里,核心价值观能够整合多元文化,引导社会建设,为一致性的政治认同、共识提供价值基础,并能引领他们实现和谐共存。此外,核心价值观在价值引导的过程中,还会释放出意识形态的力量,为人们提供政治性的价值规范与精神性的动力支柱,使国家意识、民族观念牢牢地镌刻在每位公民的思想与行为之中。”[3]即是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具有强大的凝聚力,而且能为我国公民提供一个稳定的价值观基础,以应对不同的环境、事件与实践,这是符合当前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实际需求的。一方面,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提供了价值引导,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又影响了公民文化,通过公民文化的宣传、教育等方式,渗透到公民日常的生活与工作之中,从而又促进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其次,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包含个人层面,而且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其内容是宽阔与丰富的。更为重要的是,其中的精神核心始终是以国家、社会去呈现个人,而非用个人主义的狭隘视角来解释国家与社会。因此,从社会主要核心价值观引领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有助于具有人性与道德归属的公民文化的生成与延续。让公民在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基层民主协商中,正确而有效地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开展有效的政治协商。
其次,大力加强公民文化的倡导和培养,推动基层协商民主法制化和法治化。目前,我国正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民主法治,基层协商民主建设便是重要组成部分。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要实现真正的民主法治也应该包括两大途径:一方面必须建立良好的、完善的制度;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得到有序有效地实施。而公民文化的倡导和培育既有利于良好的、完善的制度的建立,也为这些制度的有序和有效实施提供保障。首先,“公民文化的理性自由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公民文化对制度有合理性、合法性的价值诉求。”[4]任何一种政治制度,如果不合理、不合法、就没有尊严,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跟随它前进。因此,在内容上,就要求国家政治制度必须以人民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反映社会公众的基本价值取向;在形式上,就要求政治制度能够更少受局限地、更灵活有效地使政治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政治制度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而具有权威性,这种制度才是好的制度。其次,由于政治制度反映了国家和公民的内在要求而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因此,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就成为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另外,对政治制度所规定的权利进行主张和对义务进行履行便是公民文化的外层显现。因此,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我们应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倡导和培育公民文化,努力推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法制化和法治化的实现。
最后,构建协商文化,积极营造公民和合、和谐参与基层协商的良好氛围。公民文化体现在基层协商民主中就是协商文化,即采取对话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文化和理念,是对协商规则的认同和遵守。构建协商文化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培养公民的平和心态和协商习惯,当公民遇到利益矛盾和冲突时,将心平气和的协商作为首要方法,逐渐形成遇到问题多商量、好商量的习惯。这样,不但能够缓解矛盾冲突,寻求问题的和解,而且能够增进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其次,协商是在平等和谅解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保障公民在参与过程中的机会平等,既不能让有问题想表达的人没机会表达,也不能使有机会表达的人不能真实表达。只有切实保障协商地位的平等性,公民才能更好地表达观点,有利于形成一种平等协商、相互谅解的协商氛围,从而更好地达成并实施协商结果。最后,协商文化的构建不能忽视秩序、法治。协商是一种理性对话,没有理性,言论就没有可理解性和可沟通性,协商目的就无法实现。民主只有在法治下才能有效运行。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公民文化是一种依法协商的文化,没有法律的权威,就没有公民的有序参与。因此,应塑造公民稳定的民主法治意识,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此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倡导以一种商谈、谅解的方式解决复杂利益问题的价值取向,为协商文化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因此,协商文化的构建也应当首先重视从我国的传统智慧中汲取营养,使和合、和谐的传统协商文化在协商中充分发挥其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