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根哈斯
一、理事司员设立之前蒙旗司法制度
清朝管理蒙古地区一级机构为理藩院,崇德元年(1636年)设立最初名为“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38年)六月更名为“理藩院”并铸造印信。是“掌外藩之政令,正其刑法”的在京机构,管理蒙古各盟旗事宜。理藩院的设置对清政府和蒙古地区的司法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满族首领入关之后,它是清朝管辖西、北边疆民族地区从而使多民族统一国家巩固发展的基石之一。②在律法方面清政府以“蒙古律例”为蓝本定“理藩院则例”统治外藩蒙古的诏狱律法。清之初期对于蒙旗司法负有最重要职责的主要还是旗札萨克和盟长。清朝在内蒙古地区从东到西共设立六个盟初定三年一次会盟,会盟时中央派出官员监督。康熙皇帝称之为“会盟之事肇自太宗文皇帝,三年一次遣大臣会盟,朕遵行已久”。③蒙古族的会盟在明清时期称做楚固兰,清朝通过派遣大臣召集各部首领处理政务,如颁布诏令、议定法规、比丁、审理案件等。④在会盟时解决蒙旗里一切有关司法审判的事宜。
随着移居蒙地汉民的增加清中叶以后热河都统衙门也成为札萨克蒙旗司法审判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审级。在蒙古地方上,清朝对司法审判机关采取政法合一的制度,规定盟和旗为地方审级。蒙旗地方有诉讼时,盟长和札萨克可对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理事司员设立之后罪至遣、死的重案一般报该管理事司员审判拟罪,再上报理藩院会同刑部或三法司进行终审。⑤
二、内蒙古东部地区理事司员的设置
清朝政府刚开始时对蒙古地区实行“封禁政策”,但是因为蒙古地区对于农产品的需求及蒙古人不善管理农田。加上内地土地兼并严重、人口激增,灾荒等等各种因素的推动,顺治年间就有内地汉人陆陆续续跨过长城进住蒙地。雍正皇帝时期“借地养民政策”的实施更使内地汉人出关谋生提供了官方的身份。清朝无法将这些基数庞大的人群遣送回籍,因此设立了府厅州县等机构专门管理民人事务,施行二元管理体制。随着府厅州县等汉民管理机构的设立,蒙汉交涉事件也随之增多而“札萨克蒙古与同知通判等地方官彼此袒护所属之人,办理公事不无掣肘”⑥因此又在东部蒙旗的乌兰哈达、三座塔、巴沟、塔子沟等地派理事司员管理外藩札萨克旗内的蒙古民人交涉事件,协调蒙旗与地方的关系。缓和蒙旗与地方官之间的矛盾,防止案件审理时互相推诿。内蒙古地区设置的理事司员亦称部郎、理事官、司官或理藩院差官。是清朝统治时期为了管理内札萨克盟旗境内移民进入较早,农耕的历程较快的内蒙古地区内地民人,处理蒙古民人交涉事件而特设的理藩院官吏。⑦是内地汉人入住蒙地的产物,有研究表明喀喇沁地区商业移民是与农业移民同时期进行。
三、地方官和理事司员对于蒙旗司法的介入
随着汉民在蒙地的增多地方州县和理事司员在蒙地的司法权限也随之增加和完善。热河都统所辖承德府属之平泉、滦平、丰宁、建昌、赤峰、朝阳等六州、县旗民交涉命、盗案件,由该府、州、县验讯,详解。平泉、建昌、赤峰、朝阳等四州县蒙古命、盗案件,由理藩部理事司员会同州、县勘验,由理事司员讯详。专系民人命、盗词讼案件,由州、县讯详,道府审转,由都统勘定,分别奏咨办理。⑧蒙旗一切词讼等有关司法的案件都慢慢变为州、县、都统等专理。据《钦定理藩部则例》记载:八沟、塔子沟、乌兰哈达、三座塔等四处。往扎理事司员与神木、宁夏部员体制相符。该省司道等往来文移、相见仪注,分属平行,应行该州、县公文,均用牌檄字样。该州、县有呈相事件,均用呈文字样。⑨虽规定是这样但蒙旗札萨克档案记载蒙旗对理事司员行文一直用咨文样式。很明显前期的理事司员直接派自理翻院,在身份上高于地方的县和蒙旗。理事司员作为清朝为专理蒙古与民人交涉事件的审理而设的官员,另附带有许多的职权,涉及范围也较广。
汉民管理机构府厅州县的设立一定程度上分散了蒙旗札萨克衙门的司法权利。而理事司员的设立虽说主要经营税收和蒙古民人交涉事件之审理,但以往学者研究表明理事司员权限并不只限于此。有时还会插手蒙旗札萨克旗里内部的一些有关司法案件。地方州县的设立和理事司员设立到裁撤亦是民人在蒙地合法化的过程。
注释:
①本文只涉及内蒙古东部地区四地理事司员不细述宁夏和神木理事司员。
②赵云田.清代治理边陲的枢纽—理藩院[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
③《清圣祖实录》卷二四二,康熙四十九年四月乙巳条。
④达力扎布.清代蒙古史论稿[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
⑤苏日塔拉图.清代鄂尔多斯蒙旗司法制度运行研究——以清代蒙文档案中的司法案例为中心[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7.
⑥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七六“理藩院·设官”。
⑦朱飒.18—20世纪初东部内蒙古农耕村落化研究[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
⑧⑨钦定理藩部则例[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