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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探讨

  • 作者: 长江丛刊
  • 来源: 归一文学
  • 发表于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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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一、民法的概念和性质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并且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根据不同的角度,在使用“民法”这一概念时,赋予其不同的含义,从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上来讲,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编纂成文的民法法典;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则是指包括具有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等。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出发,狭义的民法指部门意义上的民法,而广义的民法的范围与传统的私法范围相似。

    二、人身关系的概念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不同,财产关系是财产的所有和流转所形成的关系,而人身关系是以人身为宿体的,与人身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如果离开了人就不会有人身关系的存在,不是财产利益的体现,例如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人身法律关系就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满足民事主体人身利益所形成的关系,如果将人身关系细分,又可以分为人格关系、人格权关系和身份关系,人身关系是民法调整的两大关系之一,目前在民法体系中,财产关系要重于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

    (一)人身权是人基本的权利

    人们都知道,民法是以人为中心展开的,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人来说,生存是首要的问题,其次才是发展,也就是说,生存可以看作人身权,发展可以类比为财产权,必须要加强对人身权的重视程度,人身权是人生存、发展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基本条件,只有重视人身权,其他权利才能够得到发展。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人身权是人权中最本质,也是最基础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到封建统治思想的影响,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不够,而在其他西方国家,是非常重视人权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逐渐与世界接轨,人们开始普遍关注起了人权,希望能够维护自身最基本的权利。我国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除了要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还要多关注人本身应该享有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国际社会上站稳脚跟,逐渐发展为世界强国。因此,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是时代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平等性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平等性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中的平等表达的是国家在对待公民时的态度;第二是民法本身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公民在法律面前没有等级之分,一律平等,而且公民具有平等从事某些活动的资格和机会,除此之外,每个公民都有要求国家提供救济的权利,从而保护上述所有权利;第三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此可见,平等性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一大特点。

    (二)非财产性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另一个特点就是非财产性,这一特点是相对于财产关系来说的,民法调整的两大社会关系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所体现出的特点就是财产性,而人身关系则更加注重人身性。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并不是绝对的,不会有某一个具体事物是只体现财产性的,也不会有某一个事物是只体现人身性的,就好比古董文物来说,由于年代久远,古董文物通常都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从这一层面看,它体现出了财产性,但是众所周知,古董文物从本质上来说,是人思维活动的产物,离开了人,它是不存在的,从这一层面上,它又体现出了人身性。由于人格、身份都不是物质上的财富,因此没有直接的经济价值,所以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也就是说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的特点。

    (三)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权的主体是人身,因此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且具有专属的特点,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等等,都是与特定人紧密联系的,是不可脱离、不可转让的。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因此属于自身的权利也是只有自己享有的,例如肖像权,在这个世界上,一个人的肖像一定是独一无二的,每个人的基因不一样,尽管有可能遇到非常相似的人,但是绝不会一模一样,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一样,在这个世界上也不会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一个人的肖像权是属于自己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有别人侵犯了你的人身权利,要做的就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既是一部人法,也是一部私法,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思,从事关于自己的民事活动,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不仅是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一定会受到重视。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有平等性、非财产性和与人身不可分离性,因此在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时,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人身关系的重要性,保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

      [1]陈亮宇.论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J].法制博览,2016(7):210,209.

      [2]周湖勇.人身关系法论纲——从人格权法到人身关系法[J].社会科学研究,2016(5):8~15.

      [3]马高雅.对民法总则的结构及商事规则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商法,2015(1):257~262.

      [4]沈丹.论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J].法制与社会,2014(9):269~271.

      本文标题: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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