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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入刑的利弊分析与对策

  • 作者: 长江丛刊
  • 来源: 归一文学
  • 发表于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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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明洁/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

    一、考试作弊现状及成因分析

    考试作弊是我国自科举考试以来就存在的社会现象,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考试作弊现象便成愈演愈烈之势,虽然国家明令禁止考试作弊但屡禁不止。

      考试作弊现象为何屡禁不止?综合起来,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处罚力度不够。根据以往对考试违规违纪的考生,处罚方式要么该科成绩无效,要么成绩无效再加上停考。这类处罚不仅形式单一而且力度有限,与考生个人的损益成本比较而言是微不足道的,并不真正危害到考试个人前途命运,考生虽有顾虑但在比较利益较大的情况下而能弃这些顾虑与不顾。第二,巨大的利益驱使。在中国,博得前途、获得良好的出路、改变自己乃至家人的命运。只有考上了,才能走出去,才能得到更多的机会。但是从个人角度来说,期待公平的只是那些具有真才实学、考试实力的考生,对于那些相关知识不足、考试能力有限的考生来说,在事关家庭荣耀、尤其是自己人生命运的巨大利益面前就只好铤而走险了。而对于考试作弊的组织者、替考者、出售作弊工具者,则会有丰厚的经济利益回报。

    二、考试作弊入刑定罪的价值及意义

    在社会各领域以法律规制的今天,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绝大多数已被刑法调控的现代社会,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缺乏刑法的介入,不利于社会的公平竞争,不利于保护非舞弊考生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国家对优秀人才的选拔。《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出台,将四类与考试作弊有关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即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及相关帮助行为、出售和提供试题或答案的行为以及替考行为都被当作犯罪来处理,可以说是多年来考生和教育专家、法律专家为之奔走呼号、全社会逐步达成共识的结果。作弊入刑最终得以实现,可谓是众望所归。《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出台,对考试作弊行为坚决予以刑事打击,体现出国家维护社会诚信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强烈价值指向。其重要意义,除了保障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非舞弊考生的合法权益等意义外,更主要的是国家层面上的意义。考试作弊入刑有力地维护了公平的人才选拔机制,保护和稳定了国家教育秩序。诚信社会的建设也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

    三、考试作弊刑罚治理措施的缺陷与对策

    任何社会事务的处理,仅靠一种治理措施是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的,它需要一套综合的治理措施。考试作弊入刑对治理考试作弊犹有不足之处。就考试作弊入刑的规定而言,重点打击的是有组织的集体作弊,这种形式的作弊由于规模大而易于发现极有可能受到刑罚的制裁;而对于那些分散的个人作弊,尤其是利用手中职权为其子女作弊的情况,刑法则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再次,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罚金的适用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处罚金”相较于“并处罚金”意味着刑事处罚力度的弱化,而且罚金的额度并没有给出参考的依据,缺少可操作性;最后,随着作弊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组织化、集团化、链条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并且分工明确、环环相扣,而刑法仅对部分作用明显突出的涉案者作出刑罚的规定,而使其他涉案者成为“漏网之鱼”,弱化了刑罚对考试作弊的威慑力。

      针对以上的缺陷与不足,须采取以下的措施予以完善:

      第一,充分发挥道德在诚信考试中的引导和教化作用。孔子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将考试作弊写入刑法,属于道德的法制化,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在打击考试作弊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发挥法治的打击作用,也要充分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通过道德领域引导应试者自觉诚信考试,抵制考试作弊,从而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考试作弊可耻”的社会氛围。第二,全方位打击考试作弊“产业链”。从各类考试作弊案新闻中我们不难看出,考试作弊已经从个人行为上升到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作案,不仅作弊手段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产业化”也日趋明显,几乎行成了“一条龙”服务。要遏制考试作弊之风盛行,必须对涉案团伙全方位打击,而本次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中,对组织者、提供作弊器材者、非法提供试题及答案者、替考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就是表明要全方位打击整个考试作弊“产业链”,不放过作弊“产业链”上任何一个环节,不让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第三,此前有专家提出,考试作弊是非常敏感的问题,也是执行过程中不太好界定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中列举的作弊情形应该更具体,尽量把主要作弊方式都列出来,规定得更明确、更细致,就能增加打击作弊行为的精准性和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将考试作弊行为明确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作进一步的完善,才能真正地规范考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构建诚信社会,同时对净化考试环境,树立良好社会风气亦有重大的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Z].2015-8-29.

      [2]聂尔新.考试作弊入刑后的法律思考[J].职工法律天地 :下,2015(9).

      本文标题:考试作弊入刑的利弊分析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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