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云/中共阜阳市委党校
一、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内在含义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指的是在一个社会里里面存在的多种解决纠纷的形式,因其功能差异,相互协调,一同构建满足社会各种需要的动态系统与程序体系。现阶段,我国构建了将司法作为重心的多元解决纠纷机制,该机制不仅包含仲裁与调解,还包含在实践过程中构建的处理劳动纠纷系统、处理交通事故系统、处理消费者权益系统以及处理医患纠纷系统等,还包括独具特色的信访机制,上述机制共同构建我国解决纠纷机制。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解决纠纷的形式主要有下列五种:民间机构解决机制、行政机构解决机制、诉讼手段解决机制、民事仲裁解决机制、私下解决机制。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现已在全国各个地区运用不同形式构建并具体运作,已经呈现多元化,然而,多元化解决纠纷形式尚未构成相互支撑、彼此衔接、互动良好、功能互补的程序体系,以至于在实践过程中,不同的解决纠纷形式各自为政,不同的解决纠纷形式并未完全发挥其功能。
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现状
(一)诉讼解决体系
当今社会,法院受理的各种纠纷案件从范围上和数量上都已经达到空前状态。在此机制基础上,使得司法解决纠纷处于矛盾状态,人们对于司法解决的期待过高,然而我国法律程序尚不健全,司法能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司法成本过高,因而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二)民间解决体系
民间纠纷解决体系作为纠纷解决的基础保证,在第一时间解决矛盾纠纷。然而,实际上,民间调解机制往往并不能发挥关键作用,主要表现为:稳定性不高,当纠纷方面表示接受调解之后,经常出现反悔。调解人员法律素养存在欠缺,调解不够规范。(三)行政调解体系
行政调解由于存在一定政府权力,当其介入之后,往往能够直接做出决定,并且免费,所需成本极低,效率极高。这种解决纠纷体系,本应成为最有效的解决纠纷渠道,然而实际上,该解决机制同样未发挥其功能。行政调解人员为避免被诉讼风险,工作态度极为消极。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并未统一、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四)特殊纠纷解决体系
特殊纠纷解决体系用来解决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诉讼解决等常规解决渠道难以解决的并且社会影响巨大的纠纷。然而该种解决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三、构建与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一)树立正确的解决观念
首先,社会本身存在繁杂性与统一性,是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构建的基础。所有纠纷的形成,并非偶然或者独立的,而是社会在运作的时候,由于欠缺相关要素,相互制约或者作用从而形成的。所以,如若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纠纷,就需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理念。社会纠纷的复杂程度与多样存在直接决定了解决纠纷的形式应当多元化。其次,国家政策也积极倡导多元化观念。利用国家政策法规、司法程序以及基础法律来明确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观念。法制社会在推进过程中,既需要依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重视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衍生出来的解决纠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