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一,将核心价值观作为建设的指导方针,传播正确的文化理念。文化的价值理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该服务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要用正确的价值观进行引导。在它的体系构建过程中,应将核心价值观作为学习的重点放在首位,坚持正确的文化价值取向,用先进的文化引领人,弘扬社会主义文化主旋律,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要从文化发展的现实出发,兼顾大局,用马克思主义思想引领社会思潮,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全体人民的文化发展共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人民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爱国思想,让人民明白先进文化与腐朽文化的本质区别,在享受文化服务的同时提升其价值取向和辨别能力,坚持正确的文化价值取向。第二,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文化由人所创造并为人所特有,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实践活动中创造了文化,文化也理应承担起为人民服务的特有功能。因此,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和宗旨,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一切从维护人民的权益出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大力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极大地加强人民群众文化发展权益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扩大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力度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促进文化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提供给人民群众施展文化才华的便利条件,促进文化发展活力竞相迸发、文化创作源泉充分涌动。
第三,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文化发展格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增强全民族文化发展自信心、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硬实力的有力举措,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必须坚持政府的领导。政府是我国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经济建设、文化管理、社会服务等重要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法》中明确规定,要发挥政府在该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为文化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遵循,为人民的文化权益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履行好政府在文化建设中的管理、服务、组织、保障等职能,动员全民参与公共文化建设,激发全民族的文化创造活力,因地制宜、因政施策地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文化发展新格局,推进公共服务高效化、均等化。
第四,坚持改革创新,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因势而变、与时俱进,要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并按照人民的文化需求随时做出调整,以敏锐的眼光洞察人民的需求变化,而不是想当然地提供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应根据人民的兴趣和爱好提供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文化器材,引领群众文化需求,增强文化产品供给。同时,应不断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供给的创新力度,结合当前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特征,推进数字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读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服务文化的数字化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二、大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的文化发展权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变化、与时俱进的精神文化需求。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一样,文化权益也是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文化权益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必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政府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就是坚持将人民放在中心地位的有力证明。只有促进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才能使公民的文化发展权益实现最大程度的保证。政府为了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得到满足,从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等多个层面对公民的文化权益做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比如公民自由、平等地参与文化活动的生产与创造以及展示自身的文化才华、平等地享受文化发展成果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以人为本”作为指导思想,尊重公民的文化发展权利,满足不同群体的文化发展要求,激发全民族的文化创造活力和文化创作潜力,共同享受全民族文化建设的胜利果实。第二,提升群众文化发展自信心、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相互促进。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和综合国力的日益强大,我国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了文化强国的建设层面,文化软实力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标尺,文化强则国家强。只有树立强烈的文化发展自信心,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梦的实现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完成。不断完善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是是推动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昌盛和文化产业的层出不穷,增强文化发展底蕴,深化我国历史悠久的文化积淀,树立全民族的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文化发展的自信心。没有强烈的文化建设自信心,就没有文化强国的诞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社会功能是通过文化服务,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观点,使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人生观,树立马克思主义在文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弘扬优秀文化和民族精神,激发公民建设社会主义文化的热情,培育崭新的精神风貌,树立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度自豪感、自信心,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思想凝聚力。
三、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全新思路
第一,健全公共文化领域的政策法规,加强体系建设的管理的法治化。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最大的本质特征就是依法治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也要遵循法制框架和法律制度。因此,要明确规范文化发展主体、文化产品、文化发展行为,使管理体制法治化、规范化、合理化。首先,应明确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行为规范、原则要求,让各类组织规范参与文化建设发展,并将问责制度和监督机制提上议事日程。同时,政府要积极改善我国文化立法数量少、层次低的局面,弥补立法短板,构筑文化服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完善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体系。其次,政府要发挥管理职能,运用特有的行政、计划、指令手段,打击各类文化违法活动,为公共服务体系营造一片有力的文化建设环境,为合法的文化经营者保驾护航、提供后盾支持。最后,政府要做好文化发展市场上的一只“看得见的手”,坚决铲除庸俗、媚俗、低俗文化,集中力量整治不良文化对民众的诱导和负面效应,用主流文化引导大众市场,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此外,政府应实时进行宏观调控,推进文化市场发展主体的自律、自觉、自治。第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要全面考虑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不同民族的文化发展需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全体人民的文化发展权利。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以及文化发展的底蕴和文化价值理念、模式框架的差异,导致人民群众的文化发展需求也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同时人民群众的个性化思维也是造成文化需求差异的一个因素。因此,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发展要考虑到文化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巨大文化发展落差,比如城市和文化需求乡村文化需求的差距、不同行业之间的文化发展差异,因地制宜、因政施策地合理分配各地的文化资源和文化设施建设,推进文化发展的政策、资金、人才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挖掘贫困地区的文化特色和特有文化资源,增强其文化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文化造血功能,积极推行“文化下乡”“文化进万家”等文化进基层活动,进而丰富乡村地区的文化活动。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保障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文化发展权益,为老年人推荐戏曲文化,向儿童推荐优秀刊物、影片,为残疾人开展文艺演出活动,满足不同群体的文化层次需求。总之,应通过不同的文化发展政策,尽可能地缩小城乡、行业、群体文化发展差距,确保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文化发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