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 祯/南通理工学院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信息数据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高校图书馆作为高校的信息中心,收藏着大量的图书文献和各类型数据资源,在大数据时代,其管理和传递文献信息的服务职能变得尤其突出和重要,但也给图书馆带来了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为了有效避免高校图书馆在读者服务中发生侵权现象,保护著作权人和图书馆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本文深度分析高校图书馆读者服务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提出建议,以促进高校图书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 高校图书馆的读者服务
高校图书馆的读者服务是指图书馆根据读者的需求、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直接向读者提供文献和信息的一系列活动。这种服务在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已不再局限于传统文献资料的传递,其内涵在不断丰富,方式在不断创新。新型的读者服务不仅内容呈现数字化,易于网络传播,而且信息获取方便快捷。二、高校图书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高校图书馆作为大学发展教育、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是通过传播和传递知识、信息和文化产品来实现教育文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是通过保护人类智力创作成果来发展人类的文化、科学和教育事业。二者有着共同的目标,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不受侵犯,能够激发创作者创作更多的优秀作品,丰富馆藏;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排他性,一定程度上却限制了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共享。当然,为了平衡权利人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知识产权也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从而通过对权利的限制来加以协调和平衡。三、读者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在传统读者服务中
高校图书馆传统读者服务主要针对馆藏纸质文献、随书光盘、视听资料、纸质文献数字化资源等开展的收集、复制、传递、传播、二次创作服务,产生于图书馆的文献流通、馆际互借、参考咨询、科技查新、馆藏建设等各个领域。在文献流通和馆际互借过程中,知识产权复制权问题是屡见不鲜。高校图书馆通常采用直接传递文献资源的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将纸质文献扫描成电子版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传递,这种复制行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会造成侵权。因此,图书馆员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醒读者“合理使用”复制件,对于特殊文献资料,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责任,从而规避侵权风险。
在参考咨询和科技查新过程中,除了复制权,还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高校图书馆为师生开展定题检索、查新、编译、科研调查等服务,有一对一的研究咨询,有课题全程跟踪咨询,可以是本馆信息,也可以是网络信息,但是无论是何种形式,何种资源,图书馆员都应当对其传播的信息资源限定使用范围,提醒读者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合理使用。
在馆藏建设过程中,则会存在复制权、传播权、汇编权等被侵犯的情况。高校图书馆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图书资料,坚决抵制非法出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数字化馆藏过程中,将原作品改编或整理成一种新型数字作品时,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在新型读者服务中
高校图书馆的新型读者服务是数字化、网络化技术下的产物,如24小时自助服务、个性化定制服务、流动图书车服务、一站式无缝服务、知识挖掘和信息增值服务以及智能推送服务等。这些新型的读者服务方式逐渐呈现出新的侵权现象。其一,新型读者服务是基于数字图书馆的,作为智力劳动创作的成果,数字图书馆本身就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现阶段,高校图书馆基本采用在线数据库,这些数据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供师生查阅和下载,但仍避免不了传播无法控制、过量下载、不当链接等侵权现象。
其二,新型读者服务在读者服务方式上多呈现主动性、多样性、及时性等特点,无论是个性化定制服务还是智能推送服务,高校图书馆以移动互联、社交媒体的方式为读者提供视频点播、全文阅读、资料下载等链接作品,新型的服务方式也为图书馆带来了新的侵权风险。
其三,面对海量信息,读者渴望获得经加工提炼过的知识产品,图书馆员需要根据读者需求对检索到的信息进一步加工,将有情报价值有含金量的信息提供给他们。这样的加工处理原本是图书馆服务升级的创新之举,但是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制约下,也会涉及知识产权复制权、汇编权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