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祺/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一、中德职业教育的差异
(一)中德职业教育主体的差异
我国的职业教育主体是职业院校。在国内,职业院校负责招收学生,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完成教学、考核工作。虽然有一些企业与高职院校签订合同成立订单班,尝试“订单式”培养,但企业参与教学的主观意愿不强,在人才培育过程中企业没有明确具体的人才培养方案。在就业方面,订单班毕业生入职仍需接受培训,试用期不合格将被清退,与非订单式培养的毕业生相比,竞争优势并不明显。德国的双元制模式教育主体是企业。在德国,首先是企业招收“学徒”,企业与学徒先签订协议,学徒在学习期间企业给与津贴。之后,企业协助学徒选择合适的职业学校并完成注册,企业和学校共同为学生量身定制全方位的教学计划和职业规划,以满足企业培养要求。在德国的双元制模式中,学生有两个角色,在企业是“学徒”,在理论学校是“学生”。就业方面,学徒毕业即可入职,且已熟悉工作环境并能够独立完成工作。
(二)中德职业教育相关法律的差异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这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职业教育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此后,国家发布了一系列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职业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法律法规。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比较完善。根据法律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加入其所属行业协会,从招生、教学到实践、实习、考核,每一个环节都有着严谨、严格的法律规范。为了保障双元制职业教育的顺利实施,德国出台了多部法规:《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条例》《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各种法律法规不仅仅保护了学徒在学习期间的权益,更是约束了企业、理论学校在培训教学的内容方向,统一了教学标准和考核标准,使学历资格与职业资格紧密相连。
(三)学生实践和考核的差异
在我国,职业院校学生学习和实践的主要场所是学校,一般一周5天都在学校上课。虽然有些订单班采用“2+1”的人才培养模式,或者每学期引入2-4周企业实践,但仍然时间较短,且企业导师指导无法形成体系。另外,在考核方面,国内职业院校通常采取教考统一、终结式考核的方式,即主要由学校完成考核工作,过程考核比重小、期末考试比重大。德国双元制采用理实交替的模式。学生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和在学校接受理论培养,企业实习和学校学习有机结合。学生一周3-4天在企业当学徒学习实践技能,其余时间在职业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整个职业教育全过程理实比例为3∶7,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学生不仅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更具备直接上岗、精准匹配企业工作岗位的要求和能力。这种培养模式极大降低了学生学习目标的盲目性,工作就业的不确定性,同时,企业缩短了人才培养时间与周期,实现入学既是入岗,毕业即可就业。
德国双元制教育模式实行教考分离、过程考核。考核由行业协会负责,行业协会制定职业培训条例,对考官进行选拔、认证,建立考官库,并与企业和培训教师三方共同建立和不断完善考试题库。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考核方式有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方式。在德国,职业培训不仅仅是掌握专业知识,职业操守和学员整体素质也是考核的范畴。学生考核合格,由行业协会颁发证书。此外,德国的职业教育由政府监督,其中联邦政府负责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州政府负责职业院校的监督和管理,两者协作,共同发展职业教育。
(四)师资门槛和培养的差异
我国高职院校师资入职比较看重学历,一般要求硕士以上。虽然高职院校教师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但其中大多数都不是毕业于师范院校,缺乏教育学和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此外,高职院校教师一般较缺乏企业工作经验,在指导学生实践方面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也导致学生的理论能力较强而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高职院校对教师的培养主要通过教师自发参加的专业培训、教学培训等,缺乏系统规划,针对性不强。德国双元制教育模式对教师质量要求非常严格。教师分为理论课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两类。职业学校的理论课教师必须经过两次国家考试才能成为正式教师,大学毕业后,第一次考试合格获得实习教师身份,然后到企业工作3至5年,再进入职业学校教学实习两年,并完成90学时的教学任务,还要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课程。实习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考试才能获得专业理论课教师资格证书。企业的实践指导教师要求受过“双元制”职业教育,在企业工作满5年,并具有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在此基础上,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120学时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经过一年半的学校实践并通过相应专业的国家考试才能成为实训教师。在德国,教师进修学院每隔两年制定出教师进修培训的重点目录,以确保进修培训的内容符合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