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泽华/吉林师范大学
从归属范畴上来讲,“人民意志”应归属于社会心理,而国家制度则应归属于上层建筑。那么,如何将两个不同归属范畴的概念进行有机的协调,从而达到在上层建筑的确立与实行中实现社会心理上的“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呢?马克思恩格斯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法哲学层面的实现“充分表达人民意志”的基本思路与方向[1]。具体的,马克思恩格斯表示,“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劳动等,都是实现人民意志充分表达所需要考量的范畴。简而言之,人民意志”即“绝大多数人意志”充分表达或根本解放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2]。本文对“马克思法哲学:充分表达人民意志”的探讨主要从其中的三个方面,即政治、经济、文化入手,具体论述内容如下。
一、政治层面人民意志的充分表达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实现“充分表达绝大多数人意志”的关键在于“政治解放。”只有实现了“政治解放”,才能将传统的绝大多数人民意志无法充分表达的政治基础从根本上消除,而这也正是实现未来的合适的国家政治制度确立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什么是“政治解放”?“政治解放”的内在特质是什么?怎样才能实现“政治解放”?对此,马克思指出,将人的政治关系与人的政治世界回归到人的本身,即“政治解放”。在“国家”“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之前,“政治解放”一直发挥着关键性价值和作用。而当“国家”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之后,“国家”所代表的意志即“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换言之,彻底的消除传统的、有碍于人民意志表达的政治制度,并在此前提下,建立起新的、有利于人民意志表达的政治制度,使绝大多数人民的意志能够表达出来,是实现人的政治解放的内在特质。关于“怎样才能实现‘政治解放’”的问题,马克思从路径和条件上进行了揭示[3]。一方面,马克思指出,“政治革命”是“政治解放”的必经之路。马克思指出,“政治革命”是将传统统治者权力彻底摧毁的重要路径。通过“政治革命”,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特权和等级问题,将原本属于或应当属于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解放出来,将国家事务转化为人民事务,从而实现市民社会政治性质的完全消解。与此同时,通过“政治革命”来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还需要对“政治革命”进行充分的解读。对于无产阶级而言,“政治革命”与“工人革命”或“无产阶级革命”具有本质上的共通之处,前者是后者的统筹概念,后者是前者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而无论是“工人革命”,还是“无产阶级革命”,都是为了争得民主,得到统治地位,从这一点上来看,“工人革命”就是为了使绝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得以表达,即人民可以当家做主而“夺取政权”[4]。
另一方面,马克思法哲学指出,“政治解放”是需要一定条件的,这些条件与“政治解放”的必经路径——“政治革命”(“无产阶级革命”)的“自为性障碍”和“自在性障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要想实现“政治解放”,就需要在正视无产阶级“自为性障碍”和“自在性障碍”所带来的限制困难的基础上,探寻或创造出有利于推动“政治解放”进程的条件,从而推动认识论与实践论的相互统一相统一。
二、经济层面人民意志的充分表达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实现“充分表达绝大多数人意志”的基础在于“物质解放。”马克思恩格斯也提出经济基础是上层建筑赖以存在的根源,是第一性的;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在政治上和思想上的表现,是第二性的、派生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里的“经济基础”与“物质解放”具有很强的同一性。只有实现了“物质解放”,才能为上层建筑,即“政治解放”奠定经济、物质基础,才能将传统的绝大多数人民意志无法充分表达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消除,进而推动生产力的大力发展,这是“物质解放”的内在特质,同时也正是实现未来的合适的国家经济制度确立的重要前提之一。对于实现“物质解放”的路径和条件,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生产资料的集中化和劳动形式的社会化是将资本主义私有制逼向绝境的两种途径。随着生产资料集中化与劳动形式社会化程度的不断强化,资本主义私有制所成就的剥削者的地位也会随着变化,剥削者的特权被日益削弱,同时,剥削者开始“被剥削”,如此,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也就不复存在了。这一剥削剥削者的过程,即是实现“物质解放”的过程。而在消除了传统经济制度阻碍的同时,还需要进行新的所有制关系,且这一新的所有制关系——个人所有制必须适合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