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键淼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南充 637009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理论基础
1.马 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创始者,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首次用科学的方法揭露了发的起源,阶级本质和其基本规律,在法学领域实现了一次彻底的革命。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的形成,是一个曲折的过程,是通过不断的吸纳与自我否定、自我批判后形成的,是动态的思想随其哲学思想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吸取了黑格尔蕴含辩证思维的法哲学、康德的理性主义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经过突破创新,从而形成了唯物主义法律思想。马克思创造了历史唯物主义,他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坚持物质制约性,将这些基本原理运用在法律思想上,便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2、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主要是“儒”、“法”、“道”三种法律思想占据着主导地位。不但深深的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方面,也深深的影响着我国后来的法律发展。儒家以“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提出“礼治”,“德治”,,“人治”观点。“礼治”是根据人的尊卑贵贱作为礼仪的区分,各有其不同的礼仪规范。“德治”讲求不以强权而是以德服人。“人治”是重视圣人的教化,希望通过圣人的言行来教化世人,作为管理统治的核心。
法家是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学派。这个学派认为人性本恶。所以在法家法律思想中非常重视预防犯罪,主张统治者应当通过赏罚安把人民纳入法治轨道。
管慎子提出“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
道家代表人物有老子,他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观点,这也是道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理念‘天道”是自然无为的,“无为”是根本,自然是最完善的,一切顺乎自然,不要加以人为。如果人为地加以改变,那就只会损害事物地本性。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内涵
1、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具体的法律实践相结合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具体的法律实践,是尊重实践法源的,这样就可以再实践中使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得到检验、修正,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实践内涵是走实践主导模式。在我国革命的实践中,党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推动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就是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立足于当时的法制实践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毛泽东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党的十五大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也伴随时代的需求应运而生;十六大以来,继续在实践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并且要与吸收世界先进的法治思想的文化资源相结合,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又一理论成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进行了又一步的丰富。
2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要与中国优秀法律思想资源相结合,使之具有民族气质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文化内涵,就是指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相结合,吸收传统的优秀法律思想资源,抛弃糟粕性的东西,使马克思主义经典的法律思想具有中华民族的风格,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民族化。民族化进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首先必须要获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华民族文化观念的认同。和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相结合之后,才能用民族化语言表述出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才会在中国扎根发芽,并融合成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以便产生出持久的民族影响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特征是“伦理主义的法文化”。这种文化包含注重道德教化,提倡贤人治国和良吏执法的思想。在儒家思想看来,人的德性比法要重要。法律仅仅作为治国的一种辅助手段,法律的推行是与人的德行不可分开的。因此,孟子强调“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