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炫均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南昌 330022
一、法律与婚姻
1、法律对待婚姻态度的转变
婚姻家庭并非自始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之中而是出现于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产物。家庭因其承担了繁衍、抚养、教育等各种社会功能而在维系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在纷纭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家庭关系可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部分。家庭的基础与本质是由特定的人以婚姻关系为根本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成且需为所在社会的道德和法律所承认。婚姻关系之确立在阶级社会后需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使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关系,并使双方在法律内享有婚姻家庭权利和承担义务。对于婚姻关系的本质在各个学科虽都存在诸多争议,但近现代普遍以契约观为主流思想。有两件事改变了这种情况。一件是在过去两百年里大幅下降的婴儿死亡率。过去的情形是为了确保最后能够留住两三个孩子,一个女人可能不得不在她能够生育的年龄段里不间断的生产。随着医学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一个家庭想要两个孩子就可以有两个孩子。第二个是生产向家庭外转移。衣服可能会在家里洗,但是其中的大量工作还是由洗衣机完成的。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夫妻双方大多都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有自己固定的工作。虽然家庭的破裂还是会导致大量成本,但是相比于200年前来说已经低很多了,这样的结果就是有更多的家庭破裂了。我们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维护牢不可破的婚姻变成了有求必应地同意离婚。
2、法律对待婚前同居现象
一般认为,男女以婚姻形式居住在一起,但未举行被认可的婚姻仪式或不符合法律上的要求,即为婚前同居或叫同居。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不正式的婚姻关系大量存在且飞速发展。同居这种类婚姻状态使双方担负极少的婚姻法定义务。从经济学角度看,这种关系是有效率的,原因有二:一是同居和婚姻对双方的精神利益相差无几,都是一方自愿把自己交付给另一方,这是爱情价值的最好体现。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婚姻状态下,这种体现更为明显,因为婚姻破裂的成本更大。对那些希望保持长期关系的人来说,若对方向其表达了爱情和同样的愿望,这是一个极有价值的信号。在其他方面,婚姻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险:若妻子放弃寻找新伴侣的自由,而如果丈夫作出同样的承诺,其预期将得到改善的话,丈夫也会放弃这样的自由。但婚姻和同居都能使一方在对方年老、疾病或有其他重大变故时提供扶持。尽管最初婚姻的承诺更强一些,但依据波斯纳的法经济学理论,婚姻和同居都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也积极参与到工作中来,伴随着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和男性经济成熟期的减缓,增加了过早结婚的不确定性。依据贝克尔的寻找理论,这种情形会引起两种理性反应:其一,人们将更认真、更广泛地寻找一个长期的性伴侣,因此,将结婚推迟了。其二,人们需要更深入地了解和评价未来的伴侣,这样,同居为减少婚姻的不稳定性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机制。此外,由于现代避孕方法的使用,意外怀孕的风险大大降低。可以说,即便同居关系终结,但某种意义上,这其实是避免了一场失败的婚姻。
如果同居是降低婚姻不确定性的理性选择,那么公共政策鼓励同居者结婚实际上是个误导。如果同居者本不想结婚,却迫于政策不得不结婚,这实际上增加了离婚率。现今世界与20世纪大多数年代已大不相同,毫不奇怪,同居与婚姻情况也与以前大相径庭。但是,我们还应看到,由于婚姻是鼓励家庭长期投资的有效机制,因而在无婚姻状态下,女性的行为比较容易表现出机会主义倾向。因此,当前我国大量婚前同居这种现象为我国进行婚姻法改革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理论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