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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专家论证机制建设研

  • 作者: 青年时代
  • 来源: 归一文学
  • 发表于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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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洁

      摘 要:我国长期以来就十分重视政府决策中专家论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党中央为地方政府重大公共决策进行专家论证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与引导。本文阐释了地方公共决策中专家论证的意义,列举了地方公共决策中庄家论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障碍,对地方政府公共决策中的专家论证机制的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共决策;地方政府;专家论证

      一、地方公共决策中专家论证的重要意义

      我国长期以来就十分重视政府决策中专家论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十七大报告指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运行体系”等,党中央为地方政府重大公共决策进行专家论证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与引导。地方政府重大公共决策专家论证制度,是指地方政府在进行重大公共决策过程中,委托或者邀请专家组织,运用专业知识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作为决策者作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二、地方公共决策中专家论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障碍

      (一)专家论证的意识不强、规范化程度不够

      专家论证机制目前在我国属于公共决策的创新机制,各级地方政府正在不断探索发展,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立法,仅在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而且各个地方政府出台的文件各有差异,总体而言,专家论证的决策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专家论证决策意识的构建需要政府、专家以及社会三方的共同努力。专家论证的规范化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专家论证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存在立法规范不具体,机制保障不健全,专家论证程序存在原则规定过多具体规定不足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现象,此外,专家论证模式过于单一、封闭,难以保证专家论证的科学性。

      (二)经过专家论证的决策也会出现失误

      专家咨询论证是决策科学化的关键环节,这种说法常常被误认为只要是经过专家论证的决策都是科学的,然而,历史上一系列的经过专家论证的错误决策给我们带来的巨大损失向我们证明了专家也会失灵,经过专家论证的决策不一定是正确的决策。

      三、专家论证的“中立性”、“独立性”不足

      专家论证基于这样一种假设,所有的专家均是中立的,没有利益倾向,是独立的不依附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中立性和独立性仅仅只是一种假设,公共决策实践证明,专家既有可能被公众“雇佣”,代表利益集团通过和管制者博弈为被管制者谋取利益,也有可能被地方政府所雇佣,提供“政府定制的专家意见”,成为论证地方政府想要出台的政策的工具。在决策结果与专家利益或者价值偏好具有特定联系时,专家将依据其偏好或者预设立场而不是专业知识作出判断。这种情况下尽管是经过专家论证的决策也不一定是合理的、正确的。

      四、地方政府公共决策中专家论证机制建设的对策

      (一)加快推进地方政府公共决策中专家论证机制建设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以往专家论证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公共决策等问题不是依据相应的政府法规判定,而是由决策者的素质和需要来决定。这就导致了公共决策的专家论证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为了增强专家论证意识以及保证专家论证的规范化,地方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来具体规定专家论证的地位与性质;专家论证的主体以及专家论证的组织建构;专家论证的范围、方法、程序;专家论证的权力与义务;专家论证的监督;专家论证的绩效考评及责任追究。另外,政府需要加大资金的投入,为专家组织提供良好的發展环境。

      (二)保证专家在论证过程中的独立性

      在专家论证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不应该以其决策主体的身份而给专家论证机构施加任何压力,专家论证应该是多种观点的讨论与争辩,地方政府的作用是整合专家意见而不是引导专家意见走向。同时专家也应该提高其客观论证的自律性,独立自主地进行研究论证,自觉秉承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不被外部力量不论是政府还是利益集团所左右。

      (三)同步加强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建设

      专家论证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专家自身的学术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同时也需要政府的激励,来激发专家系统被社会认同的荣誉感,从而促使专家论证系统更好地发挥其专业理性以及学术创新性,可以通过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双重方法来实现对专家的激励。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维护专家权利同时,也要对专家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建立专家绩效评估机制,从而实现专家内部的竞争机制,在提高积极性的同时对专家的工作进行了肯定;建立专家论证效果社会评估机制,通过公众对决策的效果反应来评估专家论证的效果;对于经过专家论证的产生问题的决策,要追究论证专家的责任,以防止专家为利益集团或者政府谋利。

      参考文献:

      [1]王锡锌,我国公共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悖论及其客服[J].外国法制借鉴.2007(2):113-121

      [2]方盛举,我国县级政府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研究——以腾冲县违规供地决策为例[J].2014.

      [3]姜晓萍,范逢春,地方政府建立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探索与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研究纵览,2005(2):86-90.

      本文标题:地方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专家论证机制建设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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