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福维
摘 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在某种意义上,整个纪律审查的过程就是一个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认定违纪事实的过程,更要注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文章主要分析了纪律审查证据收集工作的难点,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治思维;纪律审查;证据收集
一、纪律审查证据收集工作的错误认识
一是重口供轻物证。口供即所谓被调查人交代,是指被调查人就违纪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为,被调查人交代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故而在纪律审查中千方百计获取“口供”。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调查人交代,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违纪行为的背景、动机、目的和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它证据或者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因此,纪律审查实践中要破除“获取口供就万事大吉”的错误认识,防止过分偏重和依赖被调查人交代,而应该在对相应证据的收集上下功夫,注意将被调查人交代与其他证据对照,看其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属实。
二是翻供、申辩就是拒不认错。翻供是指被调查人在纪律审查中推翻其之前所作的供述;申辩是指对违纪事实、性质、处理轻重等方面提出自认为合理的辩解。实践中,被调查人翻供时有发生,有的部分翻供,有的全部翻供。在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面前,那些试图逃避纪律追究的翻供、申辩终究会露出破绽。但不能一概认为翻供、申辩是被调查人拒不认错,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有的是为了逃避追究或避重就轻而将以前真的供述翻成假的,有的则是因为记忆错误、受到压力而违心承认或者编造虚假陈述应付调查等。要坚持实事求是,区分不同情况,避免“先入为主”地将被调查人翻供、申辩当作“态度不老实”。
三是仅收集有错证据。实践中,一些人认为,调查组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调查人有错、错重的证据,至于收集证明被调查人无错、错轻的证据,则是本人或助辩人的事,这是不准确的,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全部证据材料都应移送审理,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调查组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而丧失客观公正,不管是有利于被调查人还是不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都应收集。
二、运用法治思维,做好纪律审查证据收集
按照违法的构成要件,某种行为构成违纪所必需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客观方面四大要件的總合,这是违纪行为的具体化和认定违纪行为的具体标准,也是使行为者受到纪律处分的根据,因此必须围绕违纪构成的四个要件提取证据。
一是围绕违纪行为主体收集证据。违纪行为主体在证据中的体现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被调查人的人事档案、任职文件、工作职责等,侧重于职务证明方面;二是谈话记录、被调查人自书中反映的自然情况、工作经历、职务职责等,侧重于身份证明方面。需要说明的是,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被调查人主体证明、任职文件等,才是具有效力的主体证明材料,是必不可少的,但并不是说其他相关内容不重要。调查人员在做调查笔录,或安排当事人书写情况说明时,一定要注意被调查人的职务、任职时间、工作职责与实施违纪行为及违纪结果的相互关系要一一对应,确保提取的主体证明具有证明力。
二是围绕违纪行为主观方面收集证据。违纪行为主观方面在证据中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谈话记录中记录被调查人是违纪故意还是违纪过失,如果是违纪故意,进一步核实其违纪目的和动机;二是被调查人书写的情况说明或检查中所述的本人当时的心理活动情况。当然,在判断行为人主观过错时,没有必要盲目追求行为人的陈述,要结合行为的各种客观表现来综合把握。
三是围绕违纪行为客体收集证据。违纪行为客体一般通过谈话记录与书证材料有机结合来体现。首先,谈话记录中要体现被侵害对象的社会关系变化情况;其次,要用书证材料直接证明被侵害对象的社会关系变化情况。如,通过虚开发票报销进行贪污的案件,就需要将财务报销凭证等书证资料与谈话记录中款物的去向结合起来,体现款物的所有权(被侵害对象的社会关系)发生转移,同时也体现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这一社会关系被侵害。
四是围绕违纪行为客观方面收集证据。违纪行为客观方面在证据中的体现包括违纪行为及时间、地点、方式、对象、手段、危害结果等在证据中的各种表现形式,它是围绕构成要件进行调查取证的最关键环节,也是透过现象把握客体、透过行为把握主观心态的根本。调查中,要认真对照违纪行为可能涉及的条文,按照法纪条规的相关规定逐一进行细致核查,最终抽丝剥茧、还原案情。对能够直接收集到的书证,要及时扣押、进行固定;对难以取得原件的书证,如银行对账单、外单位票据等,要及时复制,写清取得复制件的时间、地点、方式、见证人员等,责成专人妥善保管。
三、证据收集原则及注意事项
在纪律审查工作实践中,证据确凿是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更是做好纪律审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纪律审查过程中收集证据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把握好四项原则,注意五个问题:
四项原则具体为:一是客观全面,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带观点、定调子、有框子,该收集的证据都要收集;二是是深入细致,尽量做到深入现场,能提取原件的应该提取原件,注明出处;三是主动及时,按照初核方案和调查方案的要求,想在前面,做在前面,严格把握证据的时效性;四是符合程序,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合法,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法。
需注意五个问题具体是:一是收集证据(与证人谈话、现场勘验、检查)、扣留和封存物品,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留封存、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二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三是能够证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四是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作假证,情况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五是谈话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谈话时应制作清晰、详尽的《谈话笔录》,取证后要对证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保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纪律审查,要坚持证据先行、证据为基础的思路,在证据收集的过程当中,更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坚守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这一原则,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合法的统一,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使审查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参考文献:
[1]刘飞,周卫红.纪律审查应避免三个证据误区.中国纪检监察2015(18).
[2]叶永生,郭连友.如何围绕违纪构成做好调查取证.中国纪检监察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