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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 作者: 青年时代
  • 来源: 归一文学
  • 发表于2023-11-09
  • 热度20277
  • 商文艳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舆论监督在众多因素推动下不断发展,舆论监督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广泛。推进民主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应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我们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保证司法公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民主法治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舆论监督的日渐完善,舆论监督的“两面性”成为了民主化建设道路上必须考虑的问题。舆论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方式。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发展,许多因素有利于当前舆论监督的发展。中国的舆论监督制度仍然不够完善,仍面临许多问题。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司法机关主动向人民群众公开信息、积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仅实现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也有利于防止司法活动中不公正现象的出现。舆论监督的正当使用有利于制约权力,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并不应该抑制舆论监督,实际上,正当的舆论监督有利于司法改革,是司法体系不断完善的强大推动力。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人们对于了解法律的愿望日益增加,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群众发现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司法活动,一切向着“全民懂法”方向发展的同时,新闻媒体报道的司法活动越来越多,“媒体干预审判”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产生冲突的原因

      司法机关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媒体应更注重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但新闻媒体自从开始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后,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不断显现。造成冲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媒体人法律素养不足

      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一些媒体人法律素养明显不足。部分记者在报道事件时,欠缺基本的法律常识,无视司法程序,越权审判,给部分群众错误的法律认知。有的媒体为了博人眼球,报道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单纯为了迎合公众的想法而进行报道,忽略事件细节,单面、片面报道社会热点问题,使司法活动的正当运作受到了影响,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形成了舆论压力,不当的舆论监督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司法公正。

      (二)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舆论监督法制的建设尚不完善,还未颁布法律草案来保护舆论监督。在上文中,曾提到过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也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并没有明确阐述舆论监督在法律上的具体定义,也没有具体规定舆论监督的范围。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保护,舆论监督难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司法工作人员的抗干扰能力弱

      由于我国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还处在完善阶段,从事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存在差别。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与西方各国家相比,在审理案件时,对外界干涉的抗干扰能力较弱。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检察院享有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利,可实际上,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远远没有达到其期望的效果。在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中检察院主要出现在审判工作的前期,缺乏了对于整个司法活动的监督,使察院的监督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我国的法官专业水平高低不一。一些关注度比较高的社会热点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往往会引起媒体和群众的讨论。

      三、建立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关系

      社会舆论反映的是人民群众的意见,我们不能要求人民群众中的每一位成员都是理性的、客观的。所以,社会舆论自然就具有盲目性。社会舆论中也就包括理智的成分和不理智的成分,也就是说,舆论具有双重性。因此,正确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社会舆论的消极影响也会造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所以,我们应该如何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呢?

      (一)媒体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并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

      作为党和国家的“传声筒”的新闻媒体工作者,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不能仅知法,更要懂法,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影响。新闻媒体必须加强行业自律,减少对诉讼的直接干预,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同时长期报道与法律相关事件的媒体记者必须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优秀的专业素养,才能充分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审判的结果,以便更好地规范媒体并保证报道的可信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关于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中,特别要求新闻媒体应该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为己任,运用舆论的影响力形成一种见闻习染的环境,使人民群众习惯于守法、懂法、用法,新闻媒体要扛起这样的重担。

      (二)媒体应客观公正地收集信息

      保证媒体监督,必须突出客观公正性,不能断章取义,好的不避讳,坏的不遗漏。任何评判都需要有准确、扎实的资料、文件作基础,在思维逻辑上经得起反复推敲媒体基础是基于事实,这是媒体可信度的来源。媒体在报道时,必须保持自己的声誉,做到客观公正,不倒向任何一方。

      (三)司法机关应落实法务公开原则

      公众和舆论对司法机关的限制构成一种政治性控制而非法律性质。虽然我们不能过分强调舆论对司法机关的约束力,但事实证明,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必须考虑公民的意见并参考他们的观点。不能拒绝舆论监督,要客观、冷静地分析,在舆论监督和评判的基础上确保法院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司法机关要把司法公开原则落到实处,认真对待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所发表的看法与建议,吸收合理成分。

      (四)完善关于舆论监督的法律制度

      以法为镜,可以辨是非,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才能更好地解决社会中出现的问题。法律对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为舆论监督提供良好、有序的监督环境,而且也有利于提高舆论监督体系的自律化。专门的法律法规将明确规定媒体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舆论监督的范围,以便媒体人与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有法可依。明确的法律规定将规范媒体监督和公众舆论的权力范围。媒体人的合法利益也不会受到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强制干预。

      (五)改革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与基础,要把握住这个前提和基础,要在依法改革、符合人民群众的期望以及保证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进行。坚持正确的政治领导,坚持正确的问题导向和正确的宗旨,认真研究司法机关运作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践与探索,不断提高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精确程度,将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到实处。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法官对所审理的案件终身负责,确定检察官与法官的权力与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义务,领导干部要起到带头作用,积极处理重大疑难案件,使以往审批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逐渐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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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姚望.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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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季芳.浅议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关系[J].学理论,2013(28):148-149.

      [6]孙晓娟.浅析社会舆论对刑事案件司法公正的影响[J].西部学刊,2017(7):67.

      本文标题:浅谈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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