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 朗 周颀容
(浙江音乐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4)
一、前言
舞蹈艺术作为一种“长于抒情”的艺术门类,不仅仅会作为时代文化的表达者,也在长久以来被人们用作情感表达、抒发心绪的一种直接手段。便有人们为表达对“巫”的敬畏之情,而产生的宗教祭祀舞蹈,以人们对夏禹治水的崇拜歌颂之情,而模仿其因治水只能碎步向前挪移,并将步法称为“禹步”,便产生出后世巫觋效法的舞步,又称“巫步”。这种表达崇拜敬畏情感的舞蹈在原始氏族社会不在少数,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产生的对“神”、“巫”的迷信思想,而情感的表达途径之所以运用舞蹈艺术,正是因为其功能可以在当时的文化环境、社会发展的限制下,仍旧将人们的情感诠释完整。而后也有诗句中形象的描绘其动态形象“踏地为节,联袂起舞”的表达愉悦欢快情感的古代集体民间歌舞——《踏歌》。时至今日,我国少数民族当地人民依然同样会在情感达到一定峰值时,随感而舞。这种舞蹈不同于专业舞者在教室里学到的固定程式动作,但却表达着最质朴单纯的情感。从古至今,舞蹈在人类情感表达中的位置一直是不可取代的,所谓“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在现如今科技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的社会中,舞蹈艺术仍旧施展其本质属性,在舞蹈作品中抒情性仍旧占据重要地位。二、情感可视化的遵循原则
(一)“艺术是一种非推论的形式”
这是苏珊朗格在其《情感与形式》著作中表达的最重要的观点之一。相较于缜密的逻辑推理形式,如语言、数学等,艺术则显得更加感性,究其原因也是在艺术品中“人”的情感注入,无论是创作者在前期的情感投入,还是观赏者在鉴赏中的情感带入,都使艺术成为了感性的表达。但一般而言,在艺术品中作者涉及的都是集体主义的统一社会中的“普世情感”,他们将这种大众共有的、都能理解的情感个体异化,将对生活、人们的观察总合转变成一个人类经验的汇总,并从作品中转述给受众,换句话说就是将普世存在的情感经过汇总、提炼后融入到艺术品,再呈现。但有许多人甚至艺术家本人认为艺术作品就是充分表达个人的、当下的情绪抒发,不需要达到与受众共情的地步。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样的说法。如上所说,认为在艺术品中最重要的并不是创作者自我情感的抒发,而是想方设法将普世情感抽象于作品之中,从而引起受众共鸣。这样的创作思路才是将“情感”融入各门类艺术的恰当方式,将个人情感作为把握普遍情感的一个媒介,才能使观者与作者产生代入感,达到一种情感、思想与观念的无障碍传递。(二)符号的叠加就会产生情感
首先要强调这里所说的符号是指舞蹈创作时,编导对进行动作艺术抽象变化后所提取的可舞性动态符号,并不是任何的肢体动作都可以称之为舞蹈语言符号的。在舞蹈艺术中,除去“人”的身体作为基础的介入因素之外,判断作品或者舞者专业性的另一个标准即是对高超的技艺、对极致的追求。而在创作当中,编导要选择怎样的途径抒发情感便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这时就需要运用编导的智慧,将动作变成语言符号,再加入节奏的变化,从而产生独特的动律来完整作品的表达。通过生活动态的提取,经过编导的艺术抽象思维,使作品具有观赏性的同时又不乏专业性。例如在西方芭蕾舞中情感的产生多是通过高精尖的技术来完成的,当情绪达到高潮时的三十二个挥鞭转便可以抒发人物悲壮或激昂的情感;在芭蕾双人舞中经常运用高把位的托举来向观众说明二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将可舞性动作赋予符合作品情感表达的节奏,再由节奏的变化,产生新的动势,从而将作品中的人物情感塑造于观众眼前。甚至在产生情感可视化、可感化的过程中,观众会“不知情的”接受到编导想传递给观者的深层文化意义,这就使作品的表达更加丰满且蕴含深意。三、抒情性舞蹈的表达形式
舞蹈是善于表现人类情感的艺术。由于舞蹈展现方式的视觉直观性,使得这种情感表达更加丰富、细腻并给人以无尽的想象。古人有云,“歌以叙志,舞以宣情”、“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充分的表明人们长久以来都善于运用舞蹈来表达自身情感。抒情性舞蹈相较于叙事性舞蹈,其情节、事件的描述简略概括,重点是为了具体、形象、充分地抒发人物甚至创作者的感情。
抒情性舞蹈分为三种类型,首先是我们最熟知的内涵单纯,目的主要用作“娱兴”的情绪型抒情舞蹈;其次是主题升华,主要展现“人与自然交融共生”的情境型抒情舞蹈;第三种类型是将理性的内敛与情感外射有机结合,在作品中“蕴藏哲理”的情理型抒情舞蹈。无论什么类型,抒情性舞蹈的重点都应该放在“如何抒情”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