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元
(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141)
公司治理方面的相关理论最早可追溯至1776年,当时相关研究人员所提出的论点现存于《国富论》内,就现代公司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展开分析,我国出现的相关法律部,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皆对公司管理方面做出较为有效的贡献。针对现阶段公司管理水平、管理效果展开分析,我国公司管理方面发展较晚,虽当代已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意义与管理价值,但还需不断向国际水平靠拢,本文将本着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目的,将我国相关法律与德国相关法律展开对比,以期得到借鉴,使我国法律得到进一步发展。
1 两国公司治理法律规制比较
针对两国相关法律,结合实际情况展开对比后可发现我国与德国之间的法律规制差异所在。对应差异不仅存在于具体法律法规中,更存在于多种形式所开展的衍生规定中,如条款类型差异、法律效力差异、管制范围差异等。下文将差异具体分为三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案例分析,详见下文。1.1 立法形式分析
就立法形式展开对比分析,可发现我国与德国之间的立法形式区别在于分散与整合之间的区别。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针对公司管理方面所展开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多存于各类法律中的相关条款中,整理对应法律法规可发现,其多存于《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相关条款中,立法形式较为分散,且较为复杂。若相关企业有中国境内展开投资、建设相关单位的意向,首先需根据具体情况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就实际意义而言,此分散法规在理解方面会有一定难度,且易遗漏较为主要的相关法律法规。部分极端条件下,相关投资者因无法切实掌握实际法律法规而放弃投资,影响我国相关行业发展。德国相关法规的立法形式较为整合,其整合性亦,已形成法典,并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零散条款整合成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如将原有属于《股份法》、《共同制定法》中的相关规定整合成一部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法典》。该做法与我国法律法规形式相对比具有较为稳定的优点,可借鉴此点加以学习。
1.2 法律条款类型对比
针对法律条款类型展开对比分析,可发现我国法规与德国法规的主要不同在于执行性。即执行方面的区别分为“软”与“硬”。我国法规中的规定多具备一定程度上的硬性化,即需硬性执行的部分。就现阶段我国公司管理方面的制度而言,对应制度的强制性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整合性质,且仅具备单一方向的作用,即为强制实施对应措施。就德国相关法律法规展开分,德国《法典》中指出,相关规定不仅存在“必须”,更存在“应当”。这些“应当”中规定的范围亦为应遵守的部分条款,但《法典》中亦包括“最好应该”,这些法律法规作为软性条款,即为可遵守亦可不遵守,但出于各类思想(如人道思想等)而言最好遵守这些条款。就实际意义而言,此类条款属于法律范畴,但并无强制性约束,突破行为规范的同时使相关法律出现性质与类别的分类。该类条款对法理学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1.3 法律形态分析
就法律形态角度展开分析可发现,两国间的法律形态存在稳定与机动的差异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稳定,且针对性较强。若想针对法律部展开更改,还需经过较为复杂的修订法案与会议。但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法律稳定的意义在于能够切实保障相关民众或单位的权益不受损害,保障法律能够切实针对相关时间,且于事件中做出较为稳定的裁决。就德国法律展开分析,德国法律中较为优越的因素在于其更注重透明性、公开性。就实际状况展开分析,现阶段法律法规中所存在的稳定性不高,更为注重的是机动性。所谓机动性,即指《法典》具有较强的可修改特性,德国每年六月召开的相关会议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年度中的情况展开总结,进而根据实际因素解决问题,实现较为标准的修订。如针对实际情况将《法典》内的相关思想予以调整,更改对应条例等。法典修订方面亦较为简便,通过相关单位及民众确认即可。以实际修改为例,就上一次法典修订过程展开分析,法典修订过程中的着重点为强化公司治理方面的激励机制,优化董事会结构、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等。实际修订随当代背景展开,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但较我国稳定的法律法规而言一定程度上缺乏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