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治
《读书》一九八四年第十一期《品书录》载程天权《读<唐律疏议>点校本》一文,对中华书局新近版刘俊文点校的《唐律疏议》中,将“疏议曰”点作“〔疏〕议曰”持不同看法,认为这样做不当,“疏议”不可分,当以〔疏议〕曰”为是。我以为刘书的作法正确,是吸收了最新的研究成果。
敦煌文书为解决这一悬案提供了实物证明。前辈学者王重民先生,在《敦煌古籍叙录》中,对此进行过论述:
按是书原名《律疏》,长孙无忌等《进表》云:“撰《律疏》三十卷”,又《疏》云:“与李
其先,王重民先生还讲到:“今敦煌所出卷子本,凡解释之文,皆冠‘议曰,无冠‘疏议曰者,疑宋元人始不达律疏之义,连疏于议,遂改卷内‘议曰为‘疏议曰,其误盖近千年矣。”(见同书第144页)
程文中说:“近人王重民等均将‘疏议指为一体。”恐是误解了王重民先生这段话的本意。
综上所述,我以为:
(1)唐人写本(敦煌文书)仅作“议曰”;
(2)宋刻本为强调“议曰”是解释之文,将其前加一阴文“疏”字,这本无必要,但亦无不可;
(3)元刻本误宋人之意,以为“疏议”当连读,将两字并作阴文,遂成大误。
(4)此后刻本,“疏议”两字均不作阴文,而为“疏议曰”,久而久之,后人便不知其意,竟连书名亦由《唐律疏》改作今名《唐律疏议》。
书名既已约定俗成,点校时可不必再改。但在内容上,点作“〔疏〕议曰”,是取宋刻本“疏”作阴文之方式,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