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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平等与“造而平等”

  • 作者: 读书
  • 来源: 归一文学
  • 发表于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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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 纳

      托马斯·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北美英属殖民地争取独立、建立美利坚合众国的最重要的历史文献。它是一篇檄文,正文约百分之七十的文字是对英王和英国政府的声讨;正因为英方作为宗主国的不仁、不义、不法,所以殖民地民众要奋起革命闹独立。而《宣言》的核心内容则是第二小节的那一段关于平等、人权、民主的论述,它为北美独立战争和建立共和政体提供了最为强有力的“正名”(justification),也是《宣言》能够不朽于世的关键所在。

      我最初读的是英文版《宣言》,第二小节开始的那段话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后来读过《宣言》的几个中译本,总感到译文无法体现原文的精髓。原文中作为“不证自明”(self-evident)的真理的“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中译本写作“人人生而平等”(也有译作“一切人生而平等”),这显然是不妥的,但也十分无奈,因为“人人造而平等”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中难以成立。追究起来,这是一个阐释学的问题,也是一个文化翻译的问题。

      《宣言》是基督教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根据基督教的信仰,宇宙万物都是上帝的造物。就人而言,不仅亚当和夏娃是上帝所造,每一个人都是上帝的造物,是上帝赐予为人父母者的礼物。正是在“人人受造于上帝”这个意义上,人人才是平等的。同时,杰弗逊进一步指出,造物主(Creator)赋予他的造物某些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寻幸福的权利。英文版《宣言》中的那个大写的Creator当然是指基督教的上帝。在基督教的特定文化语境中,杰弗逊的这一招,简直就像几何学中提出某些不证自明的公理那样,将人的“平等”和“权利”归源于上帝这个至高无上的绝对存在,就使这番“不证自明”的道理读来那么顺理成章、义正词严了,也为接着提出的民选政府以及政府与被统治者关系的学说做出逻辑上的铺垫。

      其实,《宣言》所论说的核心思想并非杰弗逊首创。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本是基督教教义中的基本要素。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论,以及《宣言》中提到的自然法原则等,则可见之于霍布斯、洛克以及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著述。《宣言》中的某些思想线索,例如“政府的正当权力出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制度,而后来则可见之于英国中世纪晚期的《大宪章》(Magna Carta of 1215)。难能可贵的是,杰弗逊将这些西方传统中的价值观念和当时流行的思想理论熔为一炉,并以平白而精练的文字和雄辩的修辞表述出来,以至于后人在论及这些问题时每每直接引用杰弗逊,而不再诉诸其思想的源头。

      北美英属殖民地从创始之日起就一直是基督教(尤其是新教)占绝对强势的地方;民众笃信上帝的风气和对基督教教义的熟谙,是当时北美文化传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这样的背景下,《宣言》的核心思想理所当然地有着一种不言而喻的力量,因为其借助的符号系统体现了奠基于那个文化语境中的成员们所共知共享的基督教信仰;同时,杰弗逊也牢牢把握了时代的脉搏,把资产阶级上升期的政治哲学思想提炼为寥寥数语,并假以造物主的权威和恩赐为之正名,从而使《宣言》核心思想中的一系列论点从文理上和逻辑上都环环相扣、一气贯穿。这充分体现了杰氏作为一个学者和思想家的犀利和高妙。《宣言》也是杰氏一生中最为得意之举。在其自撰的简短墓志铭中,他把自己极为丰富的一生归结为三点:美国独立宣言的作者、弗州宗教自由法的作者、弗吉尼亚大学之父。

      然而,《独立宣言》这篇旷世经典一旦译成中文,其核心思想的不言而喻性就出现了问题。任何文本的解读都是相对于特定语境而言的。在“典型的”(韦伯的所谓“ideal-type”)中国文化语境中,中译本的《宣言》解读不出杰氏语境中的基督教上帝——那个全知全能的上帝,那个不仅造人而且与人有着新旧之约的上帝,那个绝对的、永恒的、有着无限至上权威的上帝。借索绪尔的术语来说,在这两个文化语境之间,这一概念的“能指”(中文的“上帝”和英文的“God”等)不能体现共同的“所指”,而且“所指”之差异几乎是全方位的。在翻译学的意义上,它们可以说是无法作为对等(equivalent)而互译的两种概念,无论在汉语中用“上帝”、“神”、“造物主”,还是用其他任何词汇。

      取一种极端的立场来说,在“典型的”中国文化语境中,杰氏语境中的上帝或造物主是不存在的。然而,在《宣言》中,上帝的存在是立论之前提。没有上帝,人就不可能“造而平等”;没有上帝,人就不可能在造就的过程中被赋予(endowed)那些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没有上帝,就谈不上为了保障权利而设立政府……说到底,杰氏的《宣言》实际上是在以上帝的名义向宗主国伸张正义、要求独立。《宣言》的高屋建瓴之势、侃侃雄辩之力无不假借于上帝的绝对性。所以,当我们在中国文化语境中解读《宣言》时,出于一种“文化本能”而不经意间去除了原语境中Creator的那种绝对权威,或者将其置换为一个地位相对低下的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造物主”,那么,原文本在原语境中的那种洋溢于字里行间的气势和力量也不由随之衰减。细读、玩味中、英两个文本的《宣言》,总能够体味到两者之间的这种差异。

      在具体的翻译过程中,原文“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当中的“created”就成了一只拦路虎。如上文所论,要将其“造人”的意思翻译出来是一个大难题。(顺便说一句,中国文化传统中也是有“造人”故事的,最著名的就是女娲,但那位“抟黄土作人”、“举泥绳为人”的女娲及其与“人”的关系,跟基督教的上帝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我相信,每一位译者都是在犯难之后才选择“生而平等”的译法的。在紧接着的那个从句中(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出现了“Creator”一词,该词直接承接和呼应前句中create的意义,同时也为下面“人”获取“权利”给出源头。原文在Creator前面冠以“their”一词是修辞的需要,更是行文的需要。如果仅仅是为了修辞则完全可以用定冠词“the”,而选用所有格代词“their”则明示了前文的“all men”与“Creator”之间的关系,由此既强调了上帝与人之间“造”与“被造”的关系,也为上帝(造物主)赋予人(他的造物)以某些权利提供了内在的依据。原文中“endowed”一词也是十分考究的选择。从词源学来说,“endow”与“dowry”(嫁妆)同源。所以,这里的“endowed”不是一般意义上“给予”或“赋予”,而是隐含着某种“与造俱来”、不可剥夺的意思,恰如我们推出一位新娘,她的嫁妆(dowry)是造就这位新娘的重要元素,也是构成新娘的整体存在(being)的一部分。从神学意义上来说,这也是神人之约(covenant)的体现。原文进而用“unalienable”作为“Rights”的定语,更是明言伸张这种“与造俱来”的“权利”的不可剥夺性和绝对性。

      细读《宣言》,能够深切地感受到杰弗逊当年捉笔时煞费苦心、遣词炼字的功夫。但在《宣言》的中译本中,原文所体现的这些丰富而微妙的文字和文化内涵则大大失落了。首先,“created”译为“生”而平等,就是一个大失落。紧接着,“their Creator”译作“造物主”,其中“their”没有译出,这在中译本的行文上倒显得很合适,因为Creator已经不与前文中的created作字面的呼应了。但是,这样一来,“造物主”只具有“the Creator”的字面效果,而不再是“their Creator”,客观上更加疏离了“men”与“Creator”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就进一步削弱了杰氏以上帝的名义伸张“men”所具有的正当且绝对之权利的效果。至于“endowed”译作“赋予”,明明知道译文滤去了原文的内涵和力度,我也不拟再做评说了,因为我与译者一样无奈。说到底,明知不可译而译之,这是当代译人(所谓“文化中介者”,cultural mediator)面临的无奈处境,也折射出跨文化研究所固有的挑战和乐趣。

      我们在本文开始时说“人人生而平等”的译文“显然是不妥的”,还有另一个层面上的原因。在《宣言》原文的文化语境中,“造而平等”(created equal)的说法与“生而平等”(born equal)的说法是不可对等的,它们有实质性区别。世间的人,造于上帝而生于父母。人造于上帝,是灵魂;人生于父母,是躯体。上帝是一种超越的绝对存在,人人造于上帝,则“created equal”,这主要是就人的人格而言的。而世间的父母则是千差万别的,并且每一个出生者作为个体的诸多方面也是各自不同的,所以人人“born equal”的说法难以成立。当年的杰弗逊花了整整半个月的时间打磨出这篇短短的文字,可谓字字珠玑。关于“created equal”的说法,当然是其刻意所为,我们也已做了细致的分析。假如(仅仅是假如!)有人要以“born equal”抽换《宣言》中的“created equal”,我相信,杰氏也是绝不会同意的。

      作为一篇伟大的历史文献,《宣言》一经问世,其核心思想就被奉为民主政治的信条并被无数次地转引,其中最著名的引用者要数林肯(《葛底斯堡演讲》)和马丁·路德·金(《我有一个梦想》)。这两位伟人的著名演讲词都引用了“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这句话。而在这两篇演讲的中译本中,引文也都被译作“人人生而平等”,这是令人遗憾的,而且其可憾之程度更甚于在《宣言》中的情况。在《宣言》中译本中,“人人生而平等”的译文后面紧接着出现了赋予“人人”权利的“造物主”,这使得将“create”译为“生”而造成的意义失落得到了一定的补偿,使人感受到上帝的绝对存在,从而尊重了(尽管有所减弱)原文的文化内涵。然而,在那两篇演讲词中,引文舍去了关于“造物主”的后文,仅存“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这样的引文在演讲词的原文中是隐含着造物主的存在的,只是省去了“by their Creator”的字样;要在演讲词的原语境中解读这句引文,上帝的存在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演讲词的中译本中,被译为“人人生而平等”的孤立引文,则无论从字面上看还是借助于前后字句来解读,都已见不到造物主的踪影、感受不到上帝的存在,由此使得这句带有浓厚基督教色彩的引文全然世俗化,无疑是与林、金二氏的初衷大为相悖的。只要看一看这两篇演讲的结尾,演讲者诉诸上帝的绝对权威而进行的前引后应的篇章手法就十分清楚了(下划线为本文作者所加):

      ……我们要在这里下定最大的决心,不让烈士们的鲜血白流;要在上帝的保佑下,使我们的国家获得自由的新生;要使我们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长存。(《葛底斯堡演讲》)

      ……那时,上帝的所有儿女,黑人和白人,犹太人和非犹太人,新教徒和天主教徒,都将手携手,合唱一首古老的黑人灵歌:“终于自由啦!终于自由啦!感谢全能的上帝,我们终于自由啦!”(《我有一个梦想》)

      晚年的杰弗逊越来越关注人们对他作为《宣言》作者的理解。他曾为此写下一段文字,说明他并非要提出任何新的思想,而只是要为当时北美殖民地被迫采取的要求独立的立场正名,以争取人们对该立场的支持。杰氏的正名主要通过《宣言》第二小节的逻辑论证式的推理,而这个推理过程的终结前提就是作为造物主的上帝。

      值得庆幸的是,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世人大体可以不必借助于某种超越的绝对存在为“平等”和“人权”正名,从而将其接受;经过二百多年来无数志士仁人的努力和奋斗,平等和人权在我们这个地球村正在越发获得普世价值的地位。杰弗逊当年竭力张扬平等与人权的价值,旨在谋取美利坚的独立、建立保障民众权利的政权。这个政权的特色集中体现在所谓“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制度上。然而,这个制度也是一种相对的、历史的、变化中的制度。自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诞生至今已有近三十项修正案,其中包括多项对美国制度的重要修订,诸如《权利法案》(修正案前十项,一七九一)、废除奴隶制的第十三项修正案(一八六五)、赋予女性选举权的第十九项修正案(一九二○)等。至于其他途径促使美国制度进行调整的情况,诸如国会法案、最高法院裁决、总统政令等更是举不胜举。尽管如此,美国制度仍不失为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举。

      美国政治制度史上最新的精彩之页无疑是二○○八年大选——奥巴马作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黑人总统候选人以压倒性的优势胜出,成为当选总统。对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有必要在此做一些探讨。从政治制度上看,美国近九十年来并没有实质性变化。可以说,在同一制度下,四十年前的马丁·路德·金还在为美国黑人最基本的民权而奔走、奋斗、直至死于黑枪;然而,今天的黑人奥巴马却行将入主白宫。是什么变了呢?是民众的价值观。可以说,历经二百三十年,今天美国民众的整体价值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宣言》所宣扬的平等、自由的价值观。美国人民以他们的选票证实了这一点。

      带着这样的历史发展视角,让我们重回《宣言》产生的时代。当时《宣言》所提出的思想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一种哲人的情怀和政治家的理想,而并非具有深厚民众基础的社会价值。即使在那些签名于《宣言》的开国元勋当中,无条件认同杰氏的也为数不多。要不是基于黑人不是“人”、女人不是“人”等“默契”,《宣言》是不可能通过的。作为政治妥协,杰氏原稿中反对奴隶制的文字被彻底删除。即便如此,《宣言》的思想还是大大超前于时代。为此,杰氏在立论时诉诸那个超越时代的永恒权威——上帝。

      另一方面,《宣言》产生的直接动因是北美殖民地向英国要求独立。对于这样一个与虎谋皮的要求,英方是绝对不会同意的。作为应对,杰弗逊诉诸至高无上的绝对存在——上帝。这是逻辑的需要、修辞的需要、政治的需要,同样也是文化的需要。这个文化就是欧美以基督教为核心的文化。让我们看一看《宣言》是如何结尾的吧:

      我们这些美利坚合众国的代表们,集会于此,向世间最高的裁决者(上帝)申诉……我们坚定地信赖神明上帝的庇佑,并以我们的生命、我们的财产和我们的神圣名誉彼此宣誓,支持这一宣言。

      面对上帝,一代精英以身家性命和神圣名誉肃然起誓,宗教悲情跃然纸上。

      综上所述,产生于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一篇伟大的政治文献,也是一篇渗透着基督教信仰和原则的文献。对这篇文献作跨文化解读时,如果仅仅理解其思想价值和政治意义,而不能感受到上帝的存在和作用,甚至将《宣言》的思想全然世俗化,那么,这无疑是对《独立宣言》的文化误读,也是对托马斯·杰弗逊和美利坚合众国的文化误读。

      二○○八年十一月于上海师大文苑楼

      本文标题:生而平等与“造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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