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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作者: 小品文选刊
  • 来源: 归一文学
  • 发表于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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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薛丽丽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30)

      浅析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薛丽丽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30)

      随着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异常尖锐,使我们不得不着手解决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方面的问题,以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健康发展。本文深入阐释了我国的现状并结合英、美、法等国关于该方面的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原则、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行政诉讼;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古罗马时期有一句法谚“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这句法谚是原告资格的起源,同时也确切的表明了原告在司法诉讼中的重要性。我国在20世纪八十年代颁布了一系列环境法,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方面并没有做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得法律在实践的应用中出现许多的困难。经济水平持续的增长导致水、土地、空气等污染情况的不断加剧,现代环境行政公益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发展的主要障碍在于其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是否完善。

    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念

    国内的行政诉讼法将原告定义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有资格能够以其自身的名义发起维权诉讼的主体。该规定可解释为:原告是指政府部门所实施的行政活动对其符合法律规定所有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根据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请求专门解决行政纠纷的部门对该行政活动是否违法进行裁决,从而引起相关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2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

    国内目前没有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有关其行政诉讼的实践已有成功的先例。2014年中国南部一县城检察院对该县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了起诉,起诉的原因是“该县的环境保护部门非法的行政活动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属于首例。该县环保局在获知被起诉后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对污染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检察院遂撤销诉讼。这样的环保行政案例在我国是首例,在这之前上并不存在检察部门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用原告的身份对行政机关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先例。现阶段的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并不完善,对于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致使公共利益受损害,谁作为原告起诉仍然需要法律来进一步的明确。

    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域外考察

    (1)西欧国家主要是判例法,而英国是其代表,其判例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于非营利诉讼主体资格范围的放宽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英国非营利性诉讼主体资格的发展历时较长,也较为曲折,但是其对于当代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分析和完善拥有很大的参考性。

      (2)美国是非营利性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发起的国家,美国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恪守相关利益关系的原则,即行政案件的发生与该诉讼主体有相关利益关系。一是损害的实际发生;二是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政府或其工作人员的侵害。

      (3)法国与英美相比而言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资格的规定方面较为宽泛。法国推崇“越权之诉”即对于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不作为、非法行为或过失和失职行为,所有公民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4)对我国的启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建立应该参考英、美、法等国的法律规定,进一步的明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在根据国内现阶段的国情不断的调整相关法律规定,力图形成我国自己的环非营利性境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制度。

    4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范围较为狭窄,以至于许多热衷于环境保护的个人及组织无法为环境的保护献上自己一份力,这样不利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首先检查机关不具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可是我国的宪法和检察法中明确规定检察院是监督部门,代表国家对法律的实施以及国家利益进行检察和监督。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检察院只能通过抗诉的形式实现,这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非常不利。其次相关部门在非营利诉讼中的作用有限。通常是作为被告,然后有相关司法机关对其行政活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最后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公益组织只能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够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文章的第三部分分别对英、美、法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探讨,以上的这些国家在完善原告资格方面的原则既存在差异又有其相似的地方。以上各国对于原告资格的解释均为主体和主体与案件的直接利益关系,即原告资格是什么样的主体与案件有这怎样的利益关系。它们对于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均采用放宽的原则,让更多的主体参与其中,以此来更好的来维护公共利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牵涉范围较为宽广,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完善要从法律的内部与外围制度进行展开和完善。首先因为法制的不完善,国内在原告资格的规定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然后法制的完善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再者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注意资格的完善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问题。所以仅仅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修改还不够,更应该从法律之外的制度进行改革。因此,我们可以主动的去吸收和借鉴别国的优秀法律法规。环境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确立对于非营利性诉讼程序的发起生具有前提作用。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不仅要放宽对其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的限制,也要考虑到时效问题,以防止不当诉讼的发生,不利于保护公益利益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再根据现阶段我国的法治发展、法制体系的建设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识,我国应该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进而扩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我国将很长一段时间继续通过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的增长,但是由于我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和科技发展水平不断的在提升,我国的环境问题必定能得到改善,与之有关方面的法律制度自然也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

      [1] 廖琳玲.试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5,(24).

      [2] 王一帆.浅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J].管理观察,2015,(8).

      [3] 候佳儒.环境公益诉讼的美国蓝本与中国借鉴[J].交大法学,2015,(4).

      [4] 张镝.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辨析[J].学术交流,2013,(2).

      [5] 张海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及其诉权顺位[J].理论学刊,2012,(5).

      薛丽丽(1992-),女,汉族,山西大同人,学生,法律硕士,西北民族大学法学法律专业,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D925

      A

      1672-5832(2017)08-0200-01

      本文标题:浅析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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