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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理论

  • 作者: 群文天地
  • 来源: 归一文学
  • 发表于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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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金有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理论

      ■胡金有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理论是西方共和主义公民传统的滥觞,对了解最初的公民形态及西方公民概念的流变有重大意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的核心特征是积极参与政治的公民身份,而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目的就是形成一个追求全体公民共同利益的政治共同体。

      正如德里克·希特所分析的那样,西方社会中的公民共和主义理想以亚里士多德为起点,经斯多葛学派的芝诺流传至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那里,而且直接影响了马基雅维利和卢梭的公民思想。公民概念的本源都来自于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他认为公民的核心特征是积极参与政治的公民身份,而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目的就是形成一个追求全体公民共同利益的政治共同体。

    一、公民身份

    “公民”概念的身份性特征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表现的十分明显。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个人之所以能称为“公民”是因为他具有公民身份,“公民身份”是公民概念的实质,即是指什么样的人才能称为公民?公民应该做些什么?“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要求。”这种积极参与型的公民身份,是亚里士多德公民概念的本质特征。

      亚里士多德在论述公民身份的时候带有强烈的阶级意识和精英主义意识,他认为人本来就存在着天生的或后天的不平等,与现在法律意义上的普遍公民身份不同,亚里士多德所认可的公民仅仅是城邦中的少数人。一个人是不是公民不应以居住在同一地方为标准,因为侨居者和奴隶同样居住在城邦里,但他们没有资格参与城邦政治。同时亚里士多德很重视公民身份的血统论,他认为最正宗的公民是那些父母双方都具有公民身份的人。除了外邦人和奴隶被排除在城邦政治之外,妇女、儿童、老人也同样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民。

      亚里士多德精英意识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不承认工匠的公民资格。一个人在获得了公民资格之后,还应有与这种资格相匹配的公民德性,这样才能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最优良的城邦绝不会把工匠变为公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匠不具有公民德性。德性在西方特别是古希腊学者那里更强调某种能力,因此公民德性也就是公民所应该具有的能力。公民德性与善良之人的德性有着相通之处,但也不尽相同。善良之人应是针对所有城邦人而言的,工匠也能够是一个善良之人。一个善良之人可能只具有被统治的德性,但公民却应该是“既能出色地统治,又能体面地被统治”,这种统治和被统治的公民德性,暗含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思想。工匠因为繁重的劳动,没有闲暇培养这种公民德性,相反,他们更易养成奴性。亚里士多德对工匠的排斥,其本质是对体力劳动的排斥。这与马克思所认为的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的观点截然相反。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因为大量奴隶的存在,培养了社会的有闲一族。这些有闲一族就应该是亚里士多德的公民阶级,他们专心于城邦政治,维护城邦的发展与稳定。马克思则处于工业大发展的资本主义时代,一方面是经过资本主义革命普遍的权利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一方面则是劳动阶级队伍的壮大。这些现实状况都促使劳动阶级在沉默中爆发。所以一个阶级它的政治权力从来不是天赐的,而是取决于它争取政治权力的实力,从人类历史来看,政治不是被一个利益集团所绑架就是被另一个利益集团所胁持。

    二、政治共同体下的公民自治

    公民只能是某一政体下的公民,而不能脱离具体的政治制度。亚里士多德还分析了当时存在的各种政体。他对于正确政体和蜕变政体的分析则有助于我们认识政治的起因与目的。民主和专制是我们经常用来区别各种政体的标准,甚至是判断完善的政体和不完善的政体的标准。但亚里士多德判断正确政体和蜕变政体的标准不在于政府是由一个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执掌,而是看这个政府是否以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为施政目标,倘若以私人利益为目标,那它就是正确政体的蜕变。由此我们可以断定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起源论是一种公益论,政治的目的就在于促进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正确的政体包括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政体,他们相应的变体是僭主制、寡头制和平民制。僭主制维护的一个人的利益,寡头制维护富人的利益,平民制则维护穷人利益,这三者施政目标都不是公民的共同利益。但是人们结成一个城邦或国家仅仅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吗?是为了发展贸易吗?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城邦的形成自然离不开共同的生活,也要面对贸易交往,但是这并不是人们结成政治共同体的理由。他的政治共同体观念带有很强的伦理道德倾向,他认为“城邦是若干家庭和种族结合成的保障优良生活的共同体,以完美的、自足的生活为目标”。

      亚里士多德最强调的一点是公民要参与到城邦统治之中,不仅是名义上具有参与的资格,而且事实上也应该进行了参与。现代公民往往具有的是“权利”特征,也就是right,而亚里士多德的公民具有的是“权力”特征,也就是power。Power应该是right的保障,只是在现代国家的代议制政府中,公民依靠制度所保护的right实现自己的power,而不再是直接参政。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政治权利是公民阶级所特有的,而在公民身份成为一种普遍身份的现代国家之中,政治权利也必须作为一种普遍权利而存在,这种普遍权利则需要制度的保障。现代学者普遍认为公民权利包括公民权和人权,人权强调的是人的自然权利,而公民权则强调人的政治权利。现代人在保护自我人权的同时,有对公民权渐渐淡漠的趋势,这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公民身份的放弃,因为公民身份的核心是参与政治。

      [1]李萍.论“公民”概念的本质及历史[J].吉首大学学报,2002(9).

      南京大学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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