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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整合问题*

  • 作者: 现代出版
  • 来源: 归一文学
  • 发表于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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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黄钱欣

      “互联网+”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整合问题

      ◎ 黄钱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叠床架屋”的现象增加了版权许可交易的成本,与互联网时代海量作品高速流通的需求相违背,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整合。整合可以分为以法国和欧盟为例的跨类整合,以及以日本为例的同类整合,前者更符合当今实际需要,但仍需扩大整合所涵盖的作品及权利的类型,同时克服自由竞争制的弊端。

      “互联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整合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叠床架屋”问题的现状及弊端

    1.“叠床架屋”问题的现状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下简称“集管组织”)发展到今天,以不同的权利或作品类型为基础,划定了各自的业务范围,导致业务范围错综复杂,同一种类型的权利或作品,往往有多家集管组织进行管理,而不同的集管组织,也往往各自管理着若干不同种类的权利或作品,从而出现了集管组织林立的现象,被形象地称为“叠床架屋”,这导致著作权许可的取得十分复杂,给互联网时代海量作品的高速流通带来极大不便。以下以法国为例加以说明。2008年,法国有26家集管组织,各自的成员和收取的使用费种类都不相同,这从侧面反映出各自业务范围的纷繁复杂。另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与贝克·麦坚时(Baker & McKenzie)律师事务所合作的《集管组织手册2014》(Collecting Societies Handbook 2014),将法国几个主要的集管组织和业务范围总结如下(见表1)。

      表1 法国主要集管组织及业务范围

      表中”N”表示相应组织未从事表中对应业务活动,”Y”则表示相应组织从事表中对应业务活动。从表1可以看出,同一个集管组织,往往涵盖多项业务范围,而一项业务范围,也往往牵涉多个集管组织,整个集管组织体系十分复杂,使用者为取得某件作品的某项权利的许可,需要在该体系中辗转反复。而这还只是列举了几个主要的集管组织,前面提到2008年法国已有26家集管组织,时至今日,数量应该也不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如果再将其他大大小小的集管组织也列入考虑范围,获取许可的过程将更为繁杂。对此,法国文学艺术财产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现存的搜寻和确认权利人的复杂体系,导致有必要建立一个更为简化的体系,以利于囊括更多样和广泛的作品及制品的使用。

      2.“叠床架屋”的弊端

      “叠床架屋”的集管组织体系十分庞杂,而在当今互联网和多媒体大发展的时代,作品使用的类型、方式和数量都急剧增长,广大使用者面对这样一个“叠床架屋”的体系,作品的使用和再创作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具体而言,该体系存在如下缺陷:

      增加作品使用和创作被阻碍的风险。今天,多媒体作品深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组成多媒体作品的作品类型多样,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愈发多样。而多媒体作品的创作需要包含大量作品的许可,即使只是一件作品许可的缺失,都将可能阻碍整个多媒体作品创作。因此,作品的创作需要涉及多家集管组织的许可,而面对“叠床架屋”的集管组织体系,任何一家集管组织不予许可,都可能成为作品创作的阻碍。虽然“集管组织作为事实或法定的垄断者,通常不能拒绝许可”,但这至少存在被拒绝许可的风险,而且当使用者和创作者面对这种复杂的许可体系和被拒绝许可的风险时,可能会知难而退,导致使用和创作搁浅。由此,“叠床架屋”的集管组织体系就增加了作品使用和创作被阻碍的风险。

      增加作品使用和创作的成本。首先,使用者或创作者为了取得多种作品和权利许可而辗转多家集管组织,这就增加了使用和创作的搜寻成本,这与集管组织降低作品许可交易成本的目的是相违的。其次,即使使用者或创作者完成了辗转的过程,但经过与集管组织进行的逐个许可谈判,可能导致最终作品使用或创作累积成本过高。这和“专利费累积(Royalty Stacking)”有些相似。Daniel Gervais将在“叠床架屋”的集管组织体系中辗转反复取得许可的过程喻为“走迷宫”。

    二、集管组织“叠床架屋”现象的成因

    上述现象的出现,与集管组织的建立方式及运行模式有关。

      内在原因在于集管组织的建立方式。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与版权对象和范围的扩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从版权的前网络历史来看,版权法的发展是沿着“作品”和“权利”两条主线进行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在当今“碎片化”的权利基础上,各个集体管理组织各自从传统的权利碎片中分割属于自己的部分,专司某个领域或某个权利的管理与许可。著作权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衍生出碎片化的权利,比如随着表演组织、广播组织、互联网等的相继兴起,出现了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权利。同时,作品类型也十分丰富,比如视听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集管组织多建立在上述作品或权利类型的基础上,以管理上述作品或权利作为自己的业务范围。久而久之,随着作品和权利类型的不断细分或增加,集管组织也渐呈“叠床架屋”之势,各自业务范围纵横交错。以上文提到的法国为例,有组织以音乐作品作为其业务范围而建立的,这就是以作品类型来划分业务范围;还有组织以广播播放或机械复制、录制内容为业务范围的,这表面上是以作品的利用方式作为划分业务范围的标准,而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以作品的权利来进行划分,比如广播播放就是行使表演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机械复制、录制内容则是复制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是形成错综复杂、“叠床架屋”集管组织体系的内在原因。

      外在条件在于集管组织的自由竞争模式。如果仅具备上述内在原因,那么未必会导致“叠床架屋”的现象。比如,我国虽然也采取了上述集管组织的建立方式,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主要管理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但由于我国实行法定垄断的集管模式,所以并未出现上述“叠床架屋”的现象。因此,该现象还需一个外在条件,即自由竞争的集管组织模式。由于许多国家或地区实行自由竞争制的集管组织模式,在这些国家或地区,集管组织可以实现自由设立和竞争,于是,针对同一类型的作品或权利,就可能同时存在多家集管组织,最终导致“叠床架屋”现象的出现。

      因此,以作品或权利类型为基础划定业务范围的集管组织建立方式,加上自由竞争的集管组织运行模式,导致了“叠床架屋”集管组织体系的出现。

      在数字时代,对于建立处理多种权利和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系统的需求非常明显,使用者希望立即建立能整合各种不同权利和作品的“一站式”(one-stop)集管组织,消除权利许可的“迷宫”。而集管组织间的整合可以地理区域为视角,也可以业务范围为视角,以下要讨论的就是以业务范围为视角的整合。每个集管组织都有自己的业务范围,或管理某一类或几类权利,或管理某一类或几类作品及制品,因此,在本文中,将相同或类似业务范围内的集管组织间的整合称为同类整合,将跨业务范围的集管组织间的整合称为跨类整合。

      面对集管组织的“叠床架屋”问题,日本和法国以至欧盟都作出了各自的整合努力。以下将日本和法国、欧盟分别作为同类整合和跨类整合的代表予以介绍,并加以评价。

    三、集管组织间的同类整合——以日本为例

    近年来,为了应对互联网和数字时代的来临,日本在同类整合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而同类整合包括两种情况——管理同类作品的组织间整合和管理同类权利的组织间整合。以下分别以这两种情况为线索,举例介绍日本在同类整合方面的做法。

      1.管理同类作品的组织间整合——以音乐作品为例

      日本在2009年成立了“一般社团法人著作权信息集中处理机构”,英文名为Copyright Data Clearinghouse(以下简称CDC),同年,CDC启动了Fluzo系统,用于集中处理有关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许可等信息。

      Fluzo系统一边面向的是加入CDC的日本集管组织或株式会社,一边面向的是音乐作品或制品的使用者,Fluzo系统的作用就是将集管组织和使用者两端各自零散的信息统合到一个窗口进行处理,降低搜寻成本。因此,CDC并不是一个集管组织,而只是一个将管理音乐作品作为业务范围的集管组织的作品信息进行整合处理的窗口,是由使用者团体和权利人团体共同设立的第三方机构。因此,这是一种比较松散的整合,同时由于这种整合发生在同以音乐作品作为管理对象的集管组织间,故属于同类整合。

      在2015年2月,《云服务等与著作权相关报告书》再次提到了音乐作品领域集管组织的同类整合问题,涉及建立“音乐集中管理中心”(暂称)的有关设想,其中一些想法值得借鉴。比如,该中心将不仅承担权利信息统一处理窗口的功能,还将具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窗口的功能,办理手续将进一步简化,纳入管理的作品将更多(包括未加入集管组织的作品),甚至还有人认为可以赋予该中心处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关纠纷的功能,并且还可以在音乐作品以外的领域探索建立类似中心。可以看出,这些设想相对于CDC和Fluzo而言,可以实现更为紧密的同类整合。

      2015年6月日本政府出台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15》也提到了“音乐集中管理中心”的建设,其中提到:面对互联网数字化时代,具体落实“音乐集中管理中心”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援,是文部科学省今后的短期和中期目标。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的整合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作品方面的同类整合主要发生在音乐作品领域,这可能与互联网数字时代音乐作品的广泛使用和传播有关;第二,这种同类整合在当前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建立集管组织间作品和许可信息的统合数据库,以此降低搜寻成本,简言之,就是信息的整合,其仍然建立在自由竞争制的集管组织模式之上。

      2.管理同类权利的组织间整合——以复制权为例

      日本几家涉及文字、图形、摄影、美术作品复制权管理的集管组织,为了方便使用者寻求许可,将其中的一家组织——日本复制权中心作为统一窗口处理与复制权有关的许可事务。日本复制权中心在2012年制定的章程中规定了其业务范围,其中一项就是“接受委托进行复制作品的许可,以及收取和分配使用费”。委托其处理复制权许可事宜的机构几乎囊括了所有涉及文字、图形、摄影、美术作品复制权的集管组织。可以看出,这是属于复制权范围内集管组织的同类整合。

      该整合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该同类整合所依据的并非作品类型,而是权利类型;第二,虽然主要依据的是权利类型,但也考虑到了作品类型的因素,即主要都是关于文字、图形、美术、摄影作品的复制权,这或许也是考虑到了实际使用中通常这几类作品的复制比较相近,所以将这几类作品的复制权进行整合管理,而并未包含音乐、电影作品和录音制品的复制权。

      综上所述,日本的同类整合可以CDC和日本复制权中心为例,分为同类作品和同类权利的集管组织间整合,这些措施都起到了降低使用者搜寻成本、方便作品许可的作用。

    四、集管组织间的跨类整合——以法国和欧盟为例

    在互联网数字时代,使用者希望立即建立能整合各种不同权利和作品的“一站式”集管组织,对此,大部分欧洲国家采取的回应都是在不同的集管组织间建立信息的联合甚至权利整合中心。在诸多整合中,法国的SESAM算是最早的一项尝试,而最有名的则属在欧委会推动下建立的VERDI。以下分别对二者进行简要介绍。

      1.SESAM

      SESAM成立于1996年,它由法国既有的集管组织SACD、SACEM、SCAM、ADAGP作为会员而组成。它并没有自己的作品库,而是经由会员组织授权来管理各自的作品库。所以,它可以说是一个集管组织间的联盟,或者说是一个“二级协会”。从组织会员的业务范围来看,既跨多种作品类型,又跨多种权利类型。由此可以看出,SESAM是一种跨类整合。它既不单纯以某种作品类型又不单纯以某种权利类型为标准进行整合,这样,打通了作品和权利范围的界限,使用者只需通过SESAM这一渠道,便可取得多种作品和权利的许可,使得许可更为便利。

      2.VERDI

      在欧委会的支持下,欧洲原有的六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发起成立了VERDI(Very Extensive Rights Data Information)。该系统的理念是建立一个欧洲范围内的平台,使得多媒体作品的作者可以更加方便、高效、低成本地获取已有作品的使用许可,而该系统涵盖了极广泛的作品和权利范围,就作品而言,包括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美术作品、雕塑作品、电影作品等;就权利而言,由于成员机构涉及的权利范围广泛(比如上文提到的SESAM),所以该系统所管理的权利也涵盖甚广。VERDI起到三层作用:信息经纪人、许可发放者、内容传输者。

      由此可以看出,VERDI系统也属于跨类整合,其所涉及的作品和权利范围比SESAM更广泛,而且其也能发放许可,大大便利了既有作品使用许可的取得,也便利了新作品特别是多媒体作品的创作。

      综上所述,法国和欧盟已经在集管组织的跨类整合中作出了长久而巨大的努力,通过这种跨类整合,使用者可以更为方便地获取许可,从而促进作品特别是多媒体作品的再创作。

    五、对整合的评价和建议

    同类整合能够专门就某一类的作品或权利进行整合,但是,在数字时代,对于建立处理多种权利和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系统的需求非常明显,所以,跨类整合将是一种趋势,集管组织在同类整合的基础上,应突破业务范围的界限,向跨类整合发展。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现有的跨类整合也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尚未涵盖所有的权利或作品类型。上文提到的跨类整合的例子,均只涵盖了部分的权利或作品,尚未将所有权利作品类型都涵盖进来。所以在此基础上,还应扩大整合范围。首先,从某种权利或作品类型来说,还需进一步进行同类整合,使得其管理的某一类的权利或作品更加齐全;其次,从不同种类的权利或作品类型来说,还需进一步进行跨类整合,扩大管理的权利或作品的种类,实现更广泛的跨类整合。通过以上途径,许可的取得将更加便利。

      第二,整合仍然处于自由竞争制的大框架下,整合仍停留于组织间的信息整合,无法摆脱自由竞争制的弊端。虽然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所谓“一站式”许可机制,但它们通常只是将授权许可要求复制或传递给各个集管组织。在这种机制下,各个集管组织间仅实现了信息整合,但仍然存在诸多集管组织,它们之间可能出现恶意竞争的情况,比如恶意降价等,这将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来说,集管组织也天然地具有倾向垄断、排除自由竞争的性质(但不代表必须要实行法定垄断)。更大规模的集管组织可以将固定成本分摊到更多的权利人身上,这样每个权利人所需承担的运行成本就会更低,其收入从而得以提高。所以,虽然信息整合可以便于搜寻和取得许可,但若仍然处于自由竞争制下,依然会受到由此引发的负面影响。

      面对互联网时代海量作品综合利用、高速流通的需求,集管组织应克服“叠床架屋”的问题,实现组织间的整合。这种整合有同类整合和跨类整合两种方式,而后者更符合时代发展趋势,但在业务范围的整合上应更加全面,同时应跳出自由竞争制的窠臼进行整合,以避免自由竞争制的弊端。

      (黄钱欣,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2014级知识产权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东京大学访问学者)

      *本文系国家版权局课题“《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修订设计”的阶段性成果。特别感谢课题主持者林秀芹老师的指导。

      注释:①③?Nathalie Piaskowski,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in France, in: Daniel Gervais(ed.),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0, pp.209-213.② Collecting Societies Handbook 2014[EB/OL]. http://t.cn/RGHanNF.表中所用组织名称为简称,由于该表主要目的是表明法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体系的复杂,所以就不对组织的全称再进行翻译。④⑥European Commission,Green Paper-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COM (95) 382 f nal, Brussels, 19 Jul. 1995, p. 71.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⑤⑦29Daniel Gervais,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Digital Age, in: Daniel Gervais(ed.),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0, p.13.⑧ 罗向京.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96.

      ⑨⑩林秀芹,黄钱欣.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选择[J].知识产权,2016(9):57.??28Mihaly Ficsor,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02, p. 106.??Herman Cohen Jehoram, The future of copyright collecting societies,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2001, 23(3), p135.

      ? 比如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of 18 May 2005 on collective cross-border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for legitimate online music services(2005/737/EC)对在线音乐作品在欧盟境内的跨区域许可整合。

      ? 当然,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逻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间实际上可能很难有完全相同的业务范围,也就难以完全准确地界定何为同类整合、何为跨类整合,但理论上的探讨仍是有价值的,而且类似的业务范围是常见的,如管理音乐作品和管理录音制品可以算作相近的业务范围,两者之间的整合仍可算作同类整合。? Koji Okumura,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 in Japan, in: Daniel Gervais(ed.),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0, pp.402-403.? Fluzoシステムとは[EB/OL]. http://www.cdc.or.jp/fluzo/fluzo_ outline_1.html.

      ? クラウドサービス等と著作権に間する報告書?2015年2月?文化審議会著作権分科会?19頁-20頁。

      ? 知的財産戦略本部??知的財産推進計画2015??41頁-42頁。

      ? 比如日本复制权中心(日本複製権センター)、学术著作权协会(学術著作権協会)、出版者著作权管理机构(出版者著作権管理機構)等。

      ? 権利の集中管理小委員会報告書?2000年1月?著作権審議会。

      ? 公益社団法人日本複製権センター定款第5条。

      ? 如ADAGP的任务包括管理其会员的图形作品和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复制权、向公众传播权等,详见http://www.adagp.fr/en/adagp/ tasks.

      SACD的任务包括管理所有视听作品和表演活动的权利,详见http:// www.sacd.fr/Our-missions.2065.0.html.

      SACEM的任务包括管理向公众传播权、复制权、现场表演者和视听作品作者的权利、跨国音乐发行商的权利等,详见https://societe.sacem. fr/en/missions.

      SCAM的任务包括管理其会员作品的复制权或表演权等,详见http:// www.scam.fr/en/Scam/Itsmission.aspx.

      ? 它们是KOPIOSTO(芬兰)、SESAM(法国)、CMMV(德国)、MCCI(爱尔兰)、SIAE(意大利)、SGAE(西班牙),之所以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organization),而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society),是因为它们并非标准意义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联合,比如上文提到的SESAM。

      ? VERDI Report,详见http://t.cn/RGHarVw.

      ?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 Copyright, Competition and Development, p. 216, December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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