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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文学评奖的制度性之辨——关于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之类“国家文学”评奖

  • 作者: 当代作家评论
  • 来源: 归一文学
  • 发表于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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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 俊

      今夏“文娱界”的热点还真是不少。以其眼球效应的程度而论,先是连环出丑并不断被揭出案底、直至最后又被冠以“十宗罪”的故宫大丑闻,仿俗例可称之为当代中国文化界的“故宫门”。几乎同时,“锋芝婚案”则以狗血之极的电视剧情节,嘲笑了所有编剧的想象力,娱人耳目到夸张的程度,难怪郭美美在网上炫富后说动机是要进娱乐圈——立即娱乐圈里传出消息“我们也是有底线的”。但这话在我听来倒是十分地惊奇且意外了:娱乐界的“底线说”也该是在娱乐吧?看来娱乐界的底线和慈善界的底线到底有得一拼——视听陷在文娱新闻中太过频繁了,害处也或好处就是连“七·二三”动车血案也被冲淡了不少。在被迅速冲洗或掩埋掉的血痕中,不知是否会有人联想到鲁迅在“民国以来最黑暗的一天”所写的文字。

      令人不能不提到的,当然还有茅盾文学奖的评选。只是相比之下,茅奖的“娱乐性”似乎正在逐年下降,文学毕竟只属于小众范围,虽也泛过一点波澜,但并未掀起大风浪,最后不出意外,都平安地偃旗息鼓了。不过文学中人还是可以习惯性地,或者也是有理由地将这个“国家级”大奖及其引发的话题持续放大——关于茅盾文学奖,连同鲁迅文学奖之类,不仅属于当代中国文学中的某种特定现象,而且也是这个时代的文学性质,文学生态和文学宏观面貌、特征等大问题的表现,有必要在颁奖热度消退之后进行一点冷思考。

      国家文学奖的特殊政治性:茅盾文学奖体现的权力意志和制度设计特点

      如何看待茅奖?连同如何看待几个所谓国家级文学奖项?须先认清另一个更加基本的问题,即如何看待当代中国文学的基本性质?

      从宏观角度看,我把当代中国文学的基本特点和性质界定为是国家性,当代文学首先即为国家文学。何谓国家文学?最简洁的释义就是,(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文学就是国家文学;国家文学就是国家权力意志的代言或表达。这里的国家,指的是国家政治权力(国家政权)①关于国家文学的释义和探讨,请见笔者的下列作品:《国家文学的想象和实践》(合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向着无穷之远》(吉林出版集团,2009)、《〈人民文学〉与“国家文学”》(《扬子江评论》,2007年第1期)、《中国当代“国家文学”概说》(《文艺争鸣》2007年第2期)、《文学的政治:国家、启蒙、个人》(《南方文坛》2008年第6期)、《当代中国文学的历史境遇》(《当代作家评论》2009年第3期)、《以政治为核心:现实与文学的关系》(《当代作家评论》2010年第3期)、《〈人民文学〉的政治性格和“文学政治”策略》(《文艺争鸣》2009年第10期)、《文学的权利博弈:国家文学与文学批评》(《当代作家评论》2011年第1期)等。。

      对此,或有两个基本质疑:一、当代中国文学中是否存在着国家文学之外的文学?即国家文学是否能够涵括全部的当代中国文学?二、国家文学是否能够解释全部的当代中国文学历史?如果“十七年”、“文革”时期的文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称之为国家文学的话,新时期、改革开放以来的文学还是否可被认作是国家文学呢?

      释疑一,国家文学当然不能够涵括全部的当代中国文学;任何一种概括性的文学(特点),即便在宏观面上,也都不可能囊括尽一个时代文学的全部(特性)。但是,这并不能构成对一种历史宏观特点进行概括观点的关键性质疑;最重要的应该是,这样一种宏观判断能否担当解释历史的基本使命,即是否可能对历史研究提供一种有效的学术阐释观念、方法或视角。国家文学之于当代文学,或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自觉主导——这是当然的,或是一种政治手段或策略——文学生存必须获得政治正确的前提,这两种现象无疑构成了当代文学历史中的基本主流;否则,当代中国文学的政治性质就会被悬疑。所以,宏观或主流之外的文学(现象)存在,并不能构成对此宏观或主流文学特征的否定。只能由此得到一个判断,在国家文学以外,当代中国文学生态仍有其相当的丰富性乃至一定程度上的多元性(丰富性并非定然关涉价值观,但多元性则是对多种价值观取向存在的一种表达)。国家文学概念所要解释的就是当代中国文学的基本性质、历史走向、生态格局等宏观问题。它不仅较为明显地涉及“十七年”到“文革”的文学史,而且也贯穿到当下的文学现状。这就与第二个质疑,连同本文的写作旨趣相关了。

      释疑二,“文革”后迄今的文学历史仍然未改当代中国文学主流的基本性格,即国家文学仍然是新时期以来文学主流的宏观政治特征。从表面上看,好像有诸多现象和事实可以证明近三十年来中国文学“多元”发展的历史现状。但从根本上看,文学的“多元”生态所依赖的还是权力(政治)的策略默许。不一定是文学变了,恐怕是政治本身有了变化。所谓当代文学,自始至今,真有偌大改变吗?称得上大改变的关键只能是中国政治,或文学与权力的关系。文学有底线,国家政治即底线。从来都是政治改变了文学,文学只因政治之变而变。曾经有过文学对政治的挑战,但这种现象从未发生在当代中国文学的宏观生态中。不仅文学从未真正颠覆过政治,而且批判政治的文学也几乎无一例外地只能成为个例。这些个例直到现在也还不足以成为可与国家文学相提并论的对于文学宏观政治特性的一种概括或描述。有限的量变或数量意义还远不足以构成对于文学宏观性质的有效判断依据。

      当代中国文学的宏观政治特点何以至此不变?原因无他,即从国家层面看,中国文学的存在生态首先是一种制度安排或政治设计,文学按其政治意识形态的功利性程度而获得国家资源的分配——许多人看到了中国体育举国体制的问题,却一直没有发现或重视举国体制之大者,实则莫过于当代中国文学制度:它保障了参与者既获得了国家资源的配给和分享,同时又还名正言顺地是文学商品市场的获利者。只要国家层面的文学制度观念不做根本改变,国家文学的特性就永远会是中国文学的一种基本生态政治现实。认识和理解茅盾文学奖应该也可由此路径进入。

      如果说宏观上看当代文学的生态格局是中国政治的一种制度设计,那么茅奖就是这种制度设计系统中的一个具体环节或构成部分。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相似功能的策略环节或手段,当然非止茅奖一种或一类。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就是因为茅奖之类设计的地位、权利(权威、权力和利益)及有关特殊性是由国家权力所保障和保证的,当然它们同时也就是国家权力的意识形态或文学的特定表达。前者关乎茅奖或国家文学的权利地位,后者则体现茅奖或国家文学的责任和义务。

      茅奖的这种国家权力和国家政治性——在文学上就是我所谓的国家文学性质,可以说是彰明昭著、一目了然的。迄今为止,在国家层面的文学制度或规定上,合法的、被政府允许且认可的,也就是受到国家权力保障的可称作“全国性”的文学奖项,只有四种,即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也就是说,只有这四种文学奖项才能称为当代中国的国家文学奖(或称当代中国文学的政府奖)。再稍加释义,茅奖之类既是彰显政治性导向的文学奖,又是文学专业领域中的一种政治权利待遇。而且,这种政治和文学的双重奖励经由国家最高权力的认可与颁布,成为国家制度意义上的最高即国家文学的代表或典范。

      有关“全国性”奖项的这种制度性规定,同时也就意味着凡是未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文学奖项,在制度上都不具有全国性或者说“国家级别”的资格;最高文学奖项的正统性和合法性,须获得国家权力的授权或任命。这种制度规定或者说文学评奖的政治性,也保证了能够从反面阻止国家文学奖的地位不会受到意外的挑战。从权利资源和等级政治的角度看,这项规定也杜绝了,或不允许国家文学利益及资源的分散或“滥用”。形象点说,文学领域中的多头政治、政出多门的弊端由此得以遏制——这在宏观政治上,文学评奖实质上就成为中国当代文学活动中的一种集权政治现象。

      但是说来也非常奇怪,行使国家最高文学权力的机构并非国家政府部门,而是一个“人民团体”、“社会力量”,即中国作家协会。中国作协“章程”开宗明义即其自身定位是“人民团体”。而茅盾文学奖评奖条例则明确中国作协为其主办者,且自称“是中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项之一”。这里就有两点可以商榷:一个人民团体何以能够行使国家权力(即代行政府职能)?一个人民团体何以能够将自己主办的奖项命名为国家最高奖(或即茅盾文学奖自命为国家最高文学奖的依据何在)?

      对此的法理探讨留待他人,仅就政治方面来说,唯一的理解——也是必须的理解——只能是中国作协获得了国家权力的授权,也就是说,中国作协在现实的政治操作和制度实践中,不仅是一个专业人民团体,而更符合一个“文学政府”(国家机构)的特点和性质。简言之,中国作协也就是我所谓的国家文学的专业行政领导机构。

      这本来并非秘密或需讳言的话。之所以强调这些“秃子头上明摆着”的话,主要就在彰明现在讨论茅奖之类话题的一个症结所在:所有关于茅奖、鲁奖等的质疑和批评(包括误解),均须从制度设计、制度实践方面才能得到合理解释;换言之,无法解释的部分也不只是技术问题或程序问题,而是根本的制度问题。

      问题症结:“国家文学”评奖的制度瓶颈

      每届茅奖、鲁奖评选下来,几乎都有争议。争议现象本身并不必然构成质疑奖项的问题,诺贝尔奖结果出炉也会有歧见和争议,甚至有人弃奖不要的。不过,以我有限的见闻,好像没有过质疑诺奖程序性问题或评奖过程的技术性问题的;人们争议的主要是评奖结果,即得奖者是否名副其实,是否足堪最优秀者。这样一比较就看出问题来了,历来争论茅奖、鲁奖的问题,多不在或基本无涉作者、作品的优秀性方面,而几乎都在评奖的程序性问题或其他技术性问题上。与此相应,相关奖项的评奖条例的多次修改,也都在程序性和技术性方面。比如最新一届茅奖评选所采用的实名制和大评委制等,也是如此。

      这说明了什么呢?从批评者角度看,至少是很在乎,甚至看重茅奖之类的国家文学大奖,同时却又对其评选方式、评选过程、评选标准不予信任①这种不信任的质疑有:入选者/作品身份大多是作家协会主席、副主席,网络作品的选取和淘汰,每轮入选作品的排名戏剧性变化,选票的集中化程度,《你在高原》的阅读和评审问题,究竟是奖作家还是奖作品问题,回避制度问题等。。而从评选者,主要是主办方来看,正因其政治责任重大,同时又要取信于人(社会),所以才不厌其烦,长期、持续地修改、完善评奖条例。就此而言,对主办方的“主观恶意”的批评显然难以成立。那么,在这种明显的努力之下,有关茅奖之类的社会争议何以仍主要围绕着程序、技术问题呢?

      双方都无法解决的其实是同一个问题,就是国家文学的制度问题。表面上争议的是技术、程序问题,其实不仅于此,争议的关键其实应该是制度或制度实践问题;或者说,技术、程序问题体现的实质上就是制度、制度实践问题。技术、程序问题归根结底是制度和制度实践问题,制度实践——而非理论上的明文制度——才是制度性质的最重要、最主要的判断依据。

      关于制度实践问题,或者说关于国家文学奖项如茅奖、鲁奖之类中的根本问题,也或可称瓶颈性的问题,可以择要做些具体讨论。

      根据中国作家协会所属的“中国作家网”资料介绍,中国作协现有团体会员四十四个,个人会员九千三百零一人(这是二○○九年的数据,二○一一年已逾万人)。团体会员囊括了全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地方作协,还包括了国家水、电、煤、石油、国土和新疆建设兵团各系统的作协。除直属会员以外,各地方和系统的作协会员人数当更庞大;此外,许多省辖市还各有其所属的作协(文联)组织——究其覆盖全国的各级作协机构及其成员的庞大数量而言,中国的作协组织可谓典型的“全民作协”。可以领导全民作协的只能是具备政府功能的一种“文学政府”机构。这从中国作协的组织机构设置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基本仿照政府机构的行政构架。除了基本的政府机构行政构架外,同时还设有众多、庞大的专业部门或单位,分为直属单位、主管社团、专业委员会等,其中包括了中央级、全国性的制度等级最高的报刊出版社等传媒单位,各门类文学学会或研究会,各门类领域的专门委员会等②有关中国作家协会的资料来源,俱见“中国作家网”。。可以这样说,凡国家权力所及之处的文学存在、文学事务、文学活动,中国作协都有可能、有理由,特别是有(政治)责任介入和领导。全民作协、文学政府,此之谓也。

      不过也有一点不同,或者说是特定的模糊。虽然作协组织机构介绍中有中国作协党组,但在“中国作家协会组织机构图”中,却并无作协党组的具体位置。而且,在中国作协的章程中,也没有关于作协党组的说明,甚至都没提到“党组”字样③见“中国作家网”中“作协机构”栏等资料。。作为实际领导组织的作协党组何在呢?党组的明文定位为何如此暧昧?这种制度设计或者就是体现中国作协能够自如游移在“人民团体”和“政府机构”之间的政治智慧?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将中国作协完全理解为政府机构恐怕未必十分恰当,而将中国作协仅视为人民团体,则显然是太天真了。

      有关制度设计的政治智慧的核心或目标是什么?都一样,就是最大限度地保证设计者对最高权利的拥有权和支配权——区别或主要只在对“最高权利”的解释、理解和界定,由此也直接决定了制度实践的方式、过程和特点。因此,凡属技术、程序的或大或小的任何改变,其真实目的都不会,也不可能是对既有权利的削弱甚或放弃,而是相反,只能是基于对权利的更充分使用的动机,或更加机智、有效使用权利的策略手段。换言之,只是这种主要停留在技术层面的改变或改进,无助于关键问题或根本问题的解决,即无助于解决制度难题和制度瓶颈衍生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并且,结果招来的往往又会是对于易见的技术程序问题的批评和责难——制度问题只能从制度层面上才能获得有效解决。制度解决的方案也只能在制度实践中才能获得真正落实。但这在现在显然还做不到。

      一旦想通了这些,也就应该明白:主要在技术层面讨论、批评、责难茅奖的评选程序或其他相关问题,其实没有实际意义;一切意见只能是隔靴搔痒,没抓住关键。对于评奖相关的技术、程序等问题,必须费心设计、专门负责的,只有,也只能是主办方,主办方是唯一的责任者。原因无他,因为只有它才是“文学政府”,并且,还是一个“无限责任政府”。

      这个“政府”的负担和困境——也就是制度瓶颈——在哪里?它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方面是要为国家权力负政治责任,这是它的存在,也包括茅奖、鲁奖之类评奖意义和价值的首要(政治)前提。另一方面它必须履行作为“全民作协”,特别是“文学政府”的社会义务(包括服务功能),在最广泛的范围中确立政府为社会服务的公信力,具体之一即为文学评奖的公信力。这就需要调和“政府”利益(国家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关系,最低限度是不能使“政府”行为(主要即评奖的技术和程序过程)因严重伤害社会利益而导致两者的对立(至少会因之产生或加剧社会情绪对“文学政府”的严重不信任);最高理想则是能够引导社会利益接受、认同“政府”利益(国家权利),甚至能够将之同时也作为自身的利益——达到这种政治目标的难度可想而知,在当今(文学)社会基本无此可能。这个“文学政府”的困难还不尽如此,除了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外,它理所当然还须承担中国文学现状发展的专业责任。从最低限度言,政治责任是底线,社会责任是形式,专业责任则是其基础(也或基本特征)。也就是说“文学政府”的理想目标应该是最大程度地兼顾甚或完成政治、社会和专业的三重责任。而其基础也即特殊性或基本特征,则应该是对于当代中国文学的专业责任;“文学政府”在此应又可称作“文学专业政府”。如果说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还是一种更显普遍性的广义范畴,非独文学政府为然,那么文学的专业责任就应该是“文学政府”担当其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一种特定必备条件或规定途径。应该或必须通过文学责任的完成而达到政治和社会责任的担当——“无限责任政府”的有限性,也就是制度瓶颈,就此便暴露无遗了:在意识形态领域,政治正确、政治责任、政治利益永远凌驾于任何专业标准、专业责任、专业利益之上;在国家文学评奖中,文学质量是否属于首要考虑和评价的对象其实并不肯定。换言之,这样的“文学政府”事实上不可能兼顾、完成它的无限责任使命,它只能有所放弃;在放弃和坚持中,可以认识它的真面目。当然同时,当今的中国文学其实也早已不可能受其制约或支配了。扩大一点观察面,在国家政治层面上,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也已经对“无限责任政府”模式的失败有过历史证明。只是意识形态系统的制度革新步骤还是远落在中国当代制度改革潮流之后。

      如果制度性质或系统不可能改变,那只有局部改进制度策略或手段了。于是,国家文学奖的意义和价值就在此特别重要地体现出来了:作为一种由国家权力树立、确认和保障的最高文学标杆,茅奖、鲁奖的评选就是一种主要从事并彰显政治、社会、文学专业三者统一的文学典范的生产机制。为了确立、达到这个目标,评奖的文学价值观当然重要,技术程序也同样重要——否则这一制度设计就会因公信力问题而变得没有价值,完全违背了设计目标和宗旨。所谓程序正义的意义在此。这同时也就是茅奖之类评选技术程序一再修改的深层原因。

      但也就是在这种程序正义的意义上,对茅奖、鲁奖的任何重大质疑,都足以威胁奖项的正当性和公信力,而其累积效应都有可能成为压垮奖项主办方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文学专业责任的最后那根稻草,即技术程序也都会是致命的。可以再次重申前文旧话,所有的技术和程序问题到底都是制度问题。技术程序可以从正面改进制度,也能从反面彻底瓦解制度本身。

      最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茅奖属中国作协主办,中国作协既是评奖领导(“文学政府”),又是评奖者(评委会的组织者),同时还是参评者(被评者与中国作协有直接隶属关系)——这就构成了直接的利益相关方。也就是说,从制度实践上看,这个“文学政府”实际主办的是一个自我评选、自行分配利益的奖项,既如政府公务员同时担任商业公司首脑谋取红利,也有点像是上市公司内部利益输送的关联交易,所有参与方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直接的利益关联。这种利益分配的(政治)伦理如果成立的话,就需要一种前提,即其中无关、无涉任何社会利益(包括文学利益)。否则,就涉嫌滥用政府权力而侵害社会利益。国家文学在履行其政治责任的时候,是否涉嫌侵害了当代中国文学的社会利益?这是应当可以检讨的一个问题。“全民作协”的组织构架和政治权力是真实的,但同样确凿的是,即便是全民作协也并不能取代、代替或代表全社会的文学利益。犹如政府以外还有社会的存在。这就是问题的关键。要不然就可干脆将“中国作协文学”代替“中国当代文学”算了。

      但这是个制度瓶颈问题。国家文学制度决定了文学政府不可能改变甚至退出对于整个社会文学利益的最大程度的占有、支配和利用——这在评奖技术程序上,就使得最能体现程序正义的所谓回避制度形同虚设。为什么需要回避?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为了保证评奖的公正和公平,必须回避利益相关方介入评选权力。但现在的茅奖评选制度设计,回避的只是旁枝末节,最需要回避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却非但无需回避,甚至还直接同时成为评奖的主办方/领导者、评委会主要构成者、直接参评的候选者/机构——在强调个人利益关系回避的同时,机构组织的利益权力介入则毫无回避。这样的回避制度有什么意义呢?程序公平、公正的正义又如何体现呢?无须个人担责的貌似公正的回避制度,掩护的是制度不公。这也就是国家文学评奖的制度脆弱性。它不是技术程序的改进所能改变和完善的。

      再说实名制和大评委会制度。这是这届茅奖评选的制度程序“亮点”,但这两个“亮点”非但无法改进、遮掩茅奖的制度问题,反而再次将制度问题凸显出来。先说实名制。循世界各国成例,评奖实名与否,皆各有其例,本无涉程序正义因素。茅奖的实名制也一样无须非议,尽可视为用公开化的方式监督评委行为的措施。但是,实名制的一个最大弊端却也不能不指出,任何个人意志会因此受到集体/社会意志的最大可能的干扰。就评委的个人意志自由而言,匿名制显然胜于实名制。如果说匿名制会使得评委更方便“行私”投票,那么谁又能说实名制就是公正的保证呢?如果实名制更能体现程序正义,世界各国成例何不一律采用实名制呢?实名、匿名,其实是个无须费心的随机采用形式罢了,真不是个能够体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素。

      再说大评委制。据说这是为防止有人“行贿”、“搞定”评委而采取的手段。大评委制显然增加了“有人”行贿、搞定的难度和成本,甚至使之变得不可能。不过假如真没有人有能力、有可能搞定评委的话,程序公平公正的正义不就在眼前看着实现了吗?可惜,在集权者看来这却是危险的——自己的权力不也同时被剥夺了吗?别人搞不定,“我”还能搞定吗?于是,结果就是只有“我”才能搞定了。现行的策略就是除保证中国作协直接聘请的评委人选外,大评委会里增加的人选主要采用了组织推荐制——就是由各省级作协“推荐”一名评委;此外是所谓“专家库”抽选人选(形式上也由中国作协书记处聘请)。试问,这样的大评委制有程序公正意义吗?别人的行私固然由此可能杜绝,但主办者的权利却变相得到了更大的保障——因其同时部分地直接介入了参评候选。这种制度设计和制度策略难道不是对制度程序正义和制度权力诚信价值观的最大颠覆和瓦解么?!这种制度不公难道不正是给制度腐败开启了极大的方便之门吗?!

      因此,从大评委制的这种构成角度看,与其说实名制是为社会监督评委行为,不如说是为“权力”更容易地监控评委。真是太高明了——这届茅奖的实名制和大评委制,从制度角度分析,实在并无可能增强评委独立、公正行使权力的必然性,但形式上追求制度公平、公正的努力却因此变得有目共睹且振振有词——同时倒是无碍、甚至强化了“文学政府”的实际主导权和利益分配权。这正是国家文学权力的性格和策略。

      制度决定技术程序而非相反,技术程序是制度性质的体现。国家文学评奖的制度和程序都决定、保证了这种评奖不可能产生意外。但话说太满了也会诱发意外,制度实践的过程中毕竟存在着不确定性。最大的不确定就是执行力问题:制度执行中的专业水平和一般道德水平。这里的专业水平是指文学优劣的判断力,这是因人而异的。道德水平则主要是指执行者是否可能因切己私利而损害、牺牲其他更重要的利益——严格说是国家文学利益。专业水平有失可说是客观、无心之过,道德水平被一己私利绑架则属主观、故意的行为,严重如犯罪。

      每个评委也会受到相同考验。故举这届茅奖引发的一个突出争议问题为例,有人(包括高校文学教授、权威文学刊物知名编辑等专业人士)质疑张炜《你在高原》以高票获奖,但到底有几位评委真有可能读完了这部长达四百五十万字的作品呢?这一质疑得到的评委回答各异,各位都想把答案措辞装修得圆满一些。更多的人则沉默。沉默是金①从制度建设角度上说,应该正式、严格地建立、加强和完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等国家文学奖的官方发言人制度,既披露信息,也须回应社会质疑——最重要的是,用了纳税人的钱,也就无权沉默。。作为同行,我想到的是:用道德诚信作为权宜之策的代价是否值得?如果一种制度形同逼迫个人只能放弃道德坚守,那在无奈的堕落之余,作为个人是否还有可能尝试一点制度问题的思考和批判?

      所有关于茅奖、鲁奖的争议都要在,也能在国家文学奖项的制度之辨中寻求答案,也可以从程序正义的追究中开始。虽然制度问题、制度弊端不能怪罪于任何人,个人不可能承担制度之责,在某种程度上这也就是制度改革之难的原因所在。但是,改革制度弊端不能不是我们每个人、整个文学界乃至全社会的一种觉悟,尤其是在近年政府领导人多次在世界面前高调宣示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时势下,包括茅奖、鲁奖在内的国家文学评奖制度和广义的国家文学制度,应该也有了根本性改革的理由。笔者参加过茅奖、鲁奖的评选,深感评奖制度关系到全体社会利益和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如果认为这还是一件值得严肃对待的事,文学批评就应该首先担当起责任和使命。本文宗旨在此。

      本文标题:中国当代文学评奖的制度性之辨——关于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之类“国家文学”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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