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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正义视角下环境法的正当性

  • 作者: 长江丛刊
  • 来源: 归一文学
  • 发表于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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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琳琳

      论环境正义视角下环境法的正当性

      张琳琳

      环境法在环境危机的背景下发展壮大,是不同阶层的民众对保护环境和采取何种环保措施达成共识的产物。在环境危机的背景下,保护环境成为一种主流话语或思维定势,其正当性好像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好像没有什么比保护环境更为重要和紧迫的事情了,目前需要我们做的就是通过各种方式,比如加强执法,加强政府管理等方式全面而系统的贯彻实施环境法就可以了,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护环境目的。

      环境保护 环境法 正当性 正义

    一、环境法的概述

    作为一个几千年以“义务本位”为法律传统的社会,环境法的正当性好像不容置疑的。以保护环境为名的环境法律对很多人的私有财产和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环境保护中存在许多环境不正义的问题,尤其是中下层民众和广大农村地区的民众遭受不公平的对待,保护环境的效率凌驾于社会公平正义之上,环境不但没得到改善,还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这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和反思。

    二、环境法所面临的问题

    “环境是一个社会正义问题”[1],法学是正义之学,维护和追求正义是法学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而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是环境正义[2]。人类面对环境危机的威胁,就“必须保护环境”形成共识,但是对如何保护环境、采取何种环保措施存在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富裕民众与贫穷民众之间更为严重。环境法是保护环境的法律,但是环境法律会对民众的行为和财产造成影响,环境运动的风起云涌表明,在目前环境法律的规制下,贫穷民众过多的负担了环境保护的义务而较少的享受了环境资源,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也许在环保主义者看来,为了保护环境的崇高目的,一切都是值得的。我们必须看到,当环境保护成为“环保主义”,成为一种压倒一切的偏执情感,甚至有成为“环保法西斯主义”的可能,我们必须警惕这种可能,因为违背正义的要求,罔顾任何人的正当利益去追求所谓高尚的目的,结果往往与初衷相悖,最终环境法会失去民众的信任而成为一纸空文,这是任何理性环境法学人须考虑的重大问题。

    三、环境法的正当性

    在现代文明国家,民众要求环境法律必须阐明其具体内容的的原因和理由,这就是环境法的正当性问题。环境恶化的现实和环保主义者的警告、鼓动之下,必须立即采取各种措施保护环境成为一种主流话语和思维习惯。但我们必须知道,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法律才会产生和有存在的必要,从法律的角度看,“全人类共同的利益”值得商榷,“强将全球人类视为一整体,认为不同种族、地域、性别、阶级与年龄的人可以一起面对与解决共同的问题,更是乌托邦的想法。”环境法的这种调整必然会对人们的行为和财产权益产生巨大的影响。环境保护事关每个人的福祉,需要全社会各个阶层的每个民众积极主动和发自内心的团结合作,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维系社会稳定和运转的纽带更加脆弱,一小部分人的对抗和不合作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系统的瘫痪,所以现代社会更加需要社会成员的出于自愿而不是被迫的合作,而自愿的合作需要人们在关于法律,关于环境法的正当性问题上达成共识。而单纯依靠国家暴力为基础的法律强制力显然无法激发社会成员的自愿合作。暴力有时是必要的,但仅有暴力是远远不够的。现代社会的法治是无法仅仅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就能实现的。

    四、环境正义是环境法有效施行的重要保障

    环境法的正当性,是社会各阶层民众对环境法所作的一种正当与否价值判断,而环境正义是环境法的核心价值,是环境法正当性的基石。环境法的力量来自于对环境正义的追求和维护,环境正义是环境法有效施行的重要保障。保护环境的目的性不能凌驾于公平和正义之上,目的的正义性必须通过手段的正当性来实现。我们必须正视不同的国家,当代人与后代人,同时代不同的人之间在环境利用和环境保护上的利益冲突的社会现实,通过环境利益的公平分配和环境义务的公平分担来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法要重视和关注社会各个阶层的合法利益和正当诉求,不能让一部分人来承担应由全社会来承担的环保成本,享有更多环境利益的人负有更大的环境义务。环境保护需要环境法的强力推动,更需要民众对环境法发自内心的认可和自觉服从,甚至是产生对环境法的“信仰”,相信环境法是公平和正义的,相信环境法对自己行为的限制和财产的限制是正当的公平的,相信遵守环境法律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人人都相信环境法是正义的,而实际上环境法也的确以环境正义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追求,那么所有的环保宣传才不会成为谎言,才能构筑保护环境的最大共同体,才能调动所有人的环保积极性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五、结语

    人类社会是由一个个不同的人组成的,每个人享有的环境资源和应承担的环境义务是不同的。环境管制措施往往对合法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影响,环境保护的成本往往由贫穷的民众承担,这必然引起相关民众的反对。环境保护需要一定的共识,保护环境事关每个人的福祉,需要我们每个人都积极参与,以强制力为后盾的环境管制措施必须有充分的民众认可的正当性,而不能仅仅依靠强力牺牲部分人的合法利益去保护环境,缺乏正当性的环境法律是无法实现保护环境的功能的。环境法律要在环境正义的指引下对环境保护和社会正义同时关注,不能再以牺牲正义为代价进行环境保护,因为没有正义指引的环境管制措施必然会遭受民众的反对而失败。环境法律必须以环境正义为伦理基础,环境正义是环境法的主导型价值取向,环境正义是环境法正当性的基石,环境法只有以环境正义为指向,维护每个阶层民众的合法利益,才能担当起保护环境的重任。

      [1]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王之佳,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2]蔡守秋.环境正义与环境安全——二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2):1.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本文标题:论环境正义视角下环境法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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