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曼雅/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一、相关概念概述
(一)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全世界范围内广泛的商业和贸易活动。在互联网的开放网络环境中,买卖双方基于浏览器的应用而进行的各种贸易活动,却不相互见面,从而实现了消费者的网上购物这样一种新型的网上交易和网上电子支付业务运营模型,以及各种业务活动,交易活动,财务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与传统的商品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第一,这种网上交易不是消费者和商家的面对面交易,是在网络这个虚拟环境下的交易,消费者无法通过触觉等方式感知实物,只能凭借网页描述、图片等方式了解商品,进而决定自己是否订立合同。
第二,如上所述,由于消费者对商品了解方式的局限性,在此过程中极有可能遭遇误解、隐瞒或者欺骗。这也导致了消费者与商家在实际交易中的不同地位,消费者很明显会处于一个弱势。
第三,电子商务交易具有非即时性,也就是说消费者在付款和拿到货物之间会有一个时间差,无法第一时间知道对货物是否满意,因此网上交易比传统交易具有更大的风险。
第四,这种电子商务交易,只要提供了互联网,就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空间进行交易,由此提供了更多的贸易与就业机会,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成长,也有利于消费者的便利。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过程中的地位不对等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涉及网络交易平台、平台里的商家和消费者这三方。在签署协议的过程中,为了最大化实现自身的利益,交易平台可能会隐藏或转移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所以在此过程中平台占有优势地位,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只能被动地接受平台和经营者制定的规则,这导致双方的市场地位不平等,地位不平等也就带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困难的问题。(二)交易中的安全存在威胁
(1)消费者信息安全传统交易模式是钱货当面交换,不会存在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但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在网络注册时会填写真实个人信息,在购买商品后会留下姓名、电话号码及住址。尤其时最近的快递收发都需要实名,虽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社会的安定,消费者的信息保护也由此无法实现。虽让网站和经营者会承诺保密义务,现实生活中倒卖消费者信息以及将其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例子也并不少见。不少消费者隐私权被严重侵犯,同时自己还可能并不知情,从而导致自己甚至身边朋友蒙受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尤其是对于转售信息等行为都没有规定惩罚措施。(2)交易资金安全,电子商务将不可避免地依靠于电子交易方式,如支付宝、微信等,然而因为目前的电子支付技术发展水平有限,支付系统的技术缺陷或者漏洞就成为了计算机病毒和黑客们攻击的目标,这些都严重威胁着网络消费者购物的资金等财产安全。还有另一种情况即钱汇入商家账户后,商家并不发货并卷款潜逃,这样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除了以上人为因素以外,网上转账系统如果出现错误,也会导致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
(三)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无法预估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在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预先支付货款在前,经营者送货在后,所以经常存在交易合同不当履行的情况。部分不良商家可能会为了自身更高的经济利益,隐瞒或者欺骗消费者,譬如销售假货、以次充好、拖延发货等等。这些行为违背了道德和合同规定,严重损害了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甚至可能引起更大的损失。(四)纠纷解决机制问题
(1)责任主体难以确认。网络纠纷发生之后,可能会出现部分商品经营者为逃避责任而注销卖家账户的情况。当这种情况发生后,消费者只能向提供网络交易的平台维权,而为了自己的利益和减少工作量,平台可能拒绝披露经营者的信息。(2)消费者举证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最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个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在线消费者的诉讼。网络消费者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是由于网络交易过程中严重的信息与地位的不对称导致大部分的资料都掌握在经营者以及相关平台中,消费者的举证主张难以轻易实现。
(3)纠纷管辖法院难以确认,诉讼费用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消费者需要到商家的住所地或是合同履行地进行异地诉讼,因为网络交易多为异地交易,这样的诉讼费时费力,同时还会增加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