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炜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70
伴随着“中蒙俄经济走廊”的顺利推进,中国与蒙古国、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及各项贸易争端也随之而产生。但是,现阶段中蒙俄三国经济合作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投资协议的签订、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发展各项跨国贸易,对争端解决机制的研判及预设相对滞后,致使中国从事对蒙、对俄贸易及投资的法人和自然人在蒙古国、俄罗斯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由中国牵头发起倡议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因此,创建“中蒙俄经济走廊争端解决中心”,专门解决“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中产生的各项争端,这是保障“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也是落实中央部署的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任务。
一、中国投资者与蒙古国和俄罗斯现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投资者与蒙古国和俄罗斯间发生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可从以下三个途径中进行选择:第一,根据中国与蒙古国和俄罗斯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约定的方式解决争端。中国与蒙古国政府之间签署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规定:“一、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国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产生的争议应尽量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二、如争议在六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当事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国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三、如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在诉诸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后六个月内仍未能解决,可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中国与俄罗斯之间签署的《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规定:“一、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产生的与投资相关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二、如争议自争议任何一方提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则应将其提交给:(一)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方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二)根据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简称“中心”)(如果该公约对缔约双方均已生效);或依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附设机构规则进行(如果该公约对缔约一方未生效);或(三)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的专设仲裁庭。”第二,根据中国投资者与蒙古国和俄罗斯政府机关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关于争端解决机制条款中确定的方式解决争端。按照《蒙古国投资法》《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的规定,为了稳定投资环境,蒙古国和俄罗斯的行政机关将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在投资协议中,争端解决是必备条款,由协议双方经过协商或者谈判加以确定,在投资争端发生后,按照争端解决条款确定的方式解决。根据规范性的投资协议要求,以协商作为首选方案,然后是向蒙古国和俄罗斯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独立于中国、蒙古国与俄罗斯的第三方提交仲裁。
第三,根据《蒙古国投资法》和《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确定的方式解决争端。《蒙古国投资法》规定的争端解决条款为:“除法律及蒙古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投资人与国家机关所签合同有关纠纷双方可协商由国内或国外仲裁机构裁决。”蒙古国内仲裁应由其工商会下设的国际仲裁委员会管辖,依据中国投资者与蒙古国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裁决纠纷。这部《蒙古国投资法》放弃了国内法院诉讼这一争端解决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竞相争取国外投资,因此将东道国法院系统作为争端解决平台的方法渐渐被放弃,通过第三方仲裁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做法则获得了支持。《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应根据俄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和俄联邦法律在法院或仲裁法庭,或者国际仲裁法庭上予以解决。”俄罗斯联邦由仲裁法院(又称商事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理商事纠纷案件;仲裁则由设在莫斯科的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管辖。
二、中国投资者与蒙古国和俄罗斯现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上的困境分析
根据上述内容,中国投资者与蒙古国和俄罗斯现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种类可以总结为协商、蒙古国和俄罗斯国内诉讼与仲裁、国际仲裁三种。首先,适用蒙古国和俄罗斯当地救济的途径,对中国投资者的不利因素较多。适用蒙古国和俄罗斯当地救济的途径不但适用这两国的本国法,诉讼程序中对中国投资者的限制也非常多,例如,凡是涉及案件的中国公民,在案件审结之前不能离开蒙古国和俄罗斯国境。而且,中国投资者在他国胜诉的难度较大。原因大致可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中国投资者对蒙古国和俄罗斯投资前进行的风险评估及预防工作不到位,对蒙古国和俄罗斯的投资政策、法律制度、环境保护力度及诉讼、仲裁程序不够了解,缺乏对证据材料的保存,导致最终败诉的结果。第二,蒙古国和俄罗斯政府和官员更替频繁、政策变化快、法律修订的速度快,即蒙古国和俄罗斯通过修改法律来提高投资收益,中国投资者若不能及时作出应对和防范措施,往往使得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情势瞬息万变,因难以应对而导致败诉。
其次,国际仲裁适用的难度较大。对中国投资者来讲,国际性争端解决机制缺乏便利性。中国投资者对目前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尚不熟悉,而且国际仲裁适用的条件较为严格,例如,中资投资者若将投资争端提交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先决条件是具备中国与蒙古国、俄罗斯政府就投资争端提交ICSID的书面同意协议书。而且,国际投资仲裁普遍存在耗时较长、费用较高的问题。如一个提交给ICSID的仲裁案件平均耗时3年零8个月,在某些情况下,仅就管辖权一事可能就需要长达2年或者3年的时间。此外,国际投资仲裁在程序运作中存在的较大问题是同类争端的裁决互不协调和相互冲突,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而不顾缔约国的意愿,任意解释条约文本,扩大最惠国待遇条款等现象时有发生。事实上,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较为困难也是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裁决的执行没有强制性措施,完全是自律性的,取决于败诉方的自愿和国际社会的压力。就中国投资者与蒙古国和俄罗斯之间的投资争端来讲,国际仲裁裁决需要在蒙古国和俄罗斯境内得到执行,而蒙古国和俄罗斯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主权及公共利益,与中国投资者期望获得投资权益保护之间存在尖锐的对立性,蒙古国和俄罗斯自觉履行裁决的可能性较小。中国投资者有权依据《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关裁决纽约公约》及中国与蒙古国、俄罗斯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向其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确认及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申请。根据条约规定,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请求由申请人向作出该项裁决的缔约一方法院提出,该法院应通过本国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转交给缔约另一方法院。此中央机关在中国为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蒙古国为司法仲裁部和最高法院,俄方为俄联邦司法部和俄联邦总检察院。可见,这一程序较为复杂,耗时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