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一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一、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人权保障的情况与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被害人人权保障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不仅是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程序法,更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活动不仅是对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明确刑罚的重要活动,也是弥补刑事犯罪受害人利益、抚慰受害人精神的重要活动。刑事诉讼法强调尊重与保障人权,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上得到了提升,对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赋予刑事诉讼被害人的申诉权利,如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于生效判决不服,刑事诉讼被害人可以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赋予刑事诉讼被害人抗诉的权利,如对于刑事诉讼判决不符的,认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事实错误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抗诉;三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害人能够在一些人身伤害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刑事诉讼法被害人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看,其关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并未有明显的变化,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权内容的不断丰富与完善,对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也逐渐凸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害人的起诉权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案件,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害人不服可以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这一规定涉及到公诉转自诉,但是启动刑事案件的自诉要求符合一定的条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从举证责任上看,被害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害人作为自然人难以借助个人的力量搜集有关刑事犯罪的证据,这一设计实际上难以保障被害人的自诉权。
2.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流于形式
从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的规定上看,被害人如果对于公诉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服的,在收到判决后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从这一规定上看,貌似赋予被害人对公诉案件的监督权,但是实际上法律并未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只能通过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而人民检察院是否启动抗诉,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手中,对于被害人而言,这种规定容易导致其抗诉权流于形式。
3.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规定并未明确
从新刑事诉法的规定上看,关于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对于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是否能够申请法律援助,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同时,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对于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进行限定,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低收入证明。刑事案件中,并未将被害人纳入到法律援助的对象中,导致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