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慧 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 武汉市新洲区 430400
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领域。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附属地位,无法保障律师辩护工作的有效性。法院对于律师的刑事辩护认可程度以及对最终的案件结果的影响需要结合刑事司法改革进行分析。
一、我国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1.1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刑事辩护权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能够为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最基础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对刑事案件的改革,主要是在简易程序和试点实行的速裁程序上给予了被告人的选择权。不能单单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诉讼程序划伤等号,应当从法律援助上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将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作为重点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还应当保障控方证人、侦查人员质证的问题进行分析,不断提高辩控双方的询问技巧。1.2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分析
当前绝大多数律师认为应当对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进行系统化改革,这并非对某个流程进行改善,而是应当结合实际的问题,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来配合司法改革。当前对以审批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进行改革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上的刑事案件数量在增加,但法官的数量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这导致庭审往往会出现一定的矛盾。由于法院在开庭前的会议功能有待提高,案件分流无法与实际情况匹配度不高等问题,证人在法庭上的作证制度不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都是庭审实质化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司法在过往的实践过程中,大都以侦查为核心,这使得法院庭审往往疏于形式。所以,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不断完善需要改变过去的司法理念,还需要从侦查阶段做起,不断细化侦查的执法过程,充分落实审查起诉的制度,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深入完善,对刑事辩护的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等等。二、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辩护权刑事诉讼制度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将会一直存在着刑事辩护制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部分。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化制度能够保障辩护权。当前国外对刑事辩护定义为是现代化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在不断的修正过程中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现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也正在向法制和现代化改进。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视角来看,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基本确定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特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结构上分为审控相互分离、控方和辩方相互平等以及审批保持中立的结构。并在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案件中,逐步确立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追诉对象的规定,往往是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来判定追诉对象的主体地位。在这个过程中,能够赋予法律援助的权利。当前我国的庭审程度中也是以审判为中心。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确立了审判为中心,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不完善,但也是从保护刑事辩护的角度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