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影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00)
1 “租购同权”政策的出台
《广州市加快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于2017年7月17日出台,该方案由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在这一方案的内容中明确指出,为了解决当前租赁住房问题,应大力推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促进租赁住房市场管理体系的快速建立,推动在住房租赁经济模式实现产业化的发展,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环境的规范化管理,为实现将来住房租赁市场的持续性发展做好基础工作。该“广州租赁16条”中规定房屋承租人孩子可就近读书,对于此条例的规定在社会中引起了多数住房租赁者的讨论,在这条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住房租赁者子女的入学教育问题的处理措施,对于有租赁关系的外来者子女可以在本地就读的权益,以此来保证租赁者与购房者具有同等的权益,具体说明如下:“一方面对于那些取得了绿卡的人员和到了入学教育年龄阶段的儿童可以根据相关的政策办理外地借读的资格,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在本地已经获取租赁住房的外来者,只要取得相应的积分就可以根据自身具有的租赁住房合同到教育主管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来为子女换取在本地院校的入学教育资格”。1.1 “租购同权”政策的法律解读
“租购同权”说的是购房人、租房人的关系,他们具有同等权益。在法律上所说的租购同权,是由房屋上的权利所赋予,无论是通过租赁或是购买住房,都可以享有房屋上赋予的权利。同权,是指以对房子的占有为依托法律条款,在其权利下享有的社会福利待遇、房屋配套设施权利以及社会公共福利等,如医疗,保险,就业,等等。租赁是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约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即占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房屋以及其他物所带来的权利,在一定范围内拥有和所有者无差别的权利。根据当前政策实施情况可以看出,政府文件里的“租购同权”,其更确切的含义是“租房”和“购房”享有相同的附着于房子上的权利,前提是教育资源尚有剩余。该前提不能实现,则房屋所有者优先享有,再把多余的分给租房者,并不是“租房”和“购房”者没有区别的同等享有教育资源。对于租赁住房者,应当认识到一个最关键的问题,那就是实行“租购同权”并不能完全使得目前存在的“学区房”失去优势的地位,而只是使得租赁住房者有了与购房者同等的权益保证,但是能不能在短时间内完全落实还是一个巨大的矛盾问题,租赁住房者的子女现在想要入读名校的梦想还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距离“租购同权”的完全实施道阻且长。
我们都知道,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入学获得教育的权益和义务,但是一直以来无房问题都是求学过程中的一大阻碍,对于目前“租购同权”政策的实施,不得不说是租赁住房者的福音,给外来的工作者带来了更多的希望,非常有利于本地对外来科技人才的招收。此外,租购同权的方向不应该只局限在令其享受同等的中小学教育权益,倘若允许跨地域就读这一高考政策可以得到有效推出并实施,进而使房屋租赁人孩子可以直接在父母打工的地点直接参加高考,这才有利于租者幸福居住的终极目标的实现。
1.2 “租购同权”政策中各主体的权利配置
由上可知,解决租购同权问题的关键是要有充分的资源配置,没有足够的资源保障,在资源分配方面就一定会有不平等的现象出现,有优劣和先后之分,譬如,由于大城市住房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所以从政策上,对外地人采取限购的方式,来阻碍其对本地房源的占有和使用,这一行为本就是户籍人口在购房方面优越于非户籍人口的表现。而在一些小城市对房屋的购买不会限购的原因是,土地供应方面比较倾向于中小城镇,使得一些城镇的房屋供给远大于需求,所以也就不需要对资源采用先后次序等不一致的分配政策。若中小学优质的教育资源足够充分,学区房的竞争意义也就不复存在;同样的,如果优质医院和医生资源配备完善,人们集中到好医院扎堆求医的现象就会大大缓解,因为那时每个医院和医生的水平的差距微乎其微,自然就不用舍近求远,为了优质的资源而竞相向前。解决的办法有很多可供选择,比如,放宽民营学校、民营医院的成立规模,增加他们在市场中的占有比重,减轻公立学校或者医院的负担,从而实现各机构间的跨区域、市场化竞争,最终优质教育医疗等资源,得以在全省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通过连锁开办的方式运营,各主体相互竞争,避免地方或者区域垄断等一家独大的现象出现,基于此,优质教育、医疗资源供不应求的现象也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对于广州市内提出的有关于实现租赁住房者的幸福居住问题,不可否认代表着国家和社会者这一方面发展极大程度的成熟,因为它不单纯代表一个政策的变革与发展,更是意味着人文思想的提升,体现出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表明推崇民生民权平等思想的返璞归真。
就社会资源的分配而言,租购同权也可以具有适当的倾向性,举个例子来说,在路权资源的配置方面,有些城市施行各式各样的限定性措施,加大外来非在籍人员在所在城市,或者所在地区买车和上牌照的阻碍,对外地车辆分时分区对其进行限制通行,抑或对外地车进城进行收费,以此对路权资源进行地区垄断,此举显然对于没有户口,或居住证却有外地牌照车的承租人来说,是一种不公正的待遇。还有一些城市对非本地人运营网约车加以制约,致使诸多网约车渠道产生了进退两难的窘态:当地人不想开、外来人不让开。
租购同权政策实施中,房地产企业的角色设定也值得重视。如果想让房地产企业也加入到租购同权的政策浪潮中来,仅仅依靠政策倾向和低价优惠是不够的,要有与之势均力敌的国企相竞争,才能刺激房地产市场积极向好发展。另一方面,要想持久地经营住房租赁市场,恐怕也是不容易的,如果不采取合理削减土地征用价格、减征或免征与之有关税金、增加房租等有效措施,房地产开发商不会从主观上积极加入到租赁房屋的开发建造与经营管理中来。
再者,房屋承租人无可厚非,是租购同权政策的最大获益人。租房人不但获得了住房的附加社会公共福利,而且不用负担沉重的住房贷款,其所承担的只是使用房屋的相应对价。就房屋租借合同而言,虽然在内容上,对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房租调整频率、范围未明文规定,但是严禁房主以此为理由,自作主张单边增加房租。在北上广这样超大特大城市,房产资源比较稀缺,住房供不应求,房屋出租者通常比较占优势,也许会在房屋出租合同里写明房租调整频率与范围,以规避法律,德国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租金的年度涨幅,我们可以从中有所借鉴,但是仅仅依靠企业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是不足以达到目的的,更要依靠诸如律师、行业协会等各行各业、各界人士的强大阵容的共同努力与支持,积极加入到构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市场的队伍中来。
此外,广州虽然提出“租购同权”概念并对其进行概括描述,但更像是一副抽象的蓝图,缺乏实施的详细方案与办法。譬如:倘若租房者的子女在入学之前,出租者单方需要废止房屋出租合同,那么承租方孩子是否仍然能得到就读权利?如若不行承租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房东每年出租给不同的承租人,是不是每个房客每年都能有一个入学的资格?广州市政府提出的关于租赁的新政策“租购同权”,在市民权利范围内,眼下“就近入学”是唯一可以享受到的社会权益,这恰恰表明“租购同权”这一政策的局限性,赋予在房屋上的权利还不够充分。“就近入学”属于一个大众性的概念,尽管如此,住房资源在地域上的存在不是均等的。如果承租者家庭也有同样的权益,学校在高度饱和的情况下恐怕很难容纳那么多学生,尤其是,假使“租赁”都允许“就近”上“名校”,必然使那些承租者越发对急需的卓越教育资源蜂拥而至,最终,导致义务教育形式的处境更加悲观,对于学生来说,名校愈加凸显稀少,然则受名校的“虹吸效应”影响,普通水平的学校变得越发的脱离大众,无法吸引优质生源前来求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