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慧 徐慧娴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江苏南京 210023)
0 引言
2017 年国家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到2020 年要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办学、社会有序参与和各方合力推进的教育治理格局。如何激发企业动力,促进其发挥主体育人作用,成为当下校企合作治理的主流议题之一。现代学徒制是校企双主体实施协同育人,培养高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抓手。随着现代学徒制试点的深入推进,人才培养质量、学生留企意愿等方面呈现出一些不确定因素。学者们围绕现代学徒制开展了广泛研究,一方面从学校的角度研究现代学徒制的发展阶段、人才培养模式、个案研究、课程标准、发展路径等。另一方面从企业的角度研究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合作方式、运行模式、体制机制等。然而,学界较少关注现代学徒制契约治理相关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代学徒制契约及其治理方式现状,探寻现代学徒制契约治理的不足及其愿意,以期为推进我国现代学徒制契约治理提供行动路径。1 现代学徒制的利益相关者
20 世纪60 年代兴起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对“股东利益至上”理论的突破,有效协调了企业面临的社会责任、伦理及环境保护等矛盾问题。该理论认为,所有公司的发展都与利益相关者的付出紧密联系,因而企业不能仅限于追求某单个主体的利益,应均衡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利益相关者理论初始应用于企业的管理,后来逐步扩展到社会学、教育学以及其他领域,并取得了良好成效。利益相关者是一类复杂的社会关系,对此理论贡献很大的米切尔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分类。他提出从影响力、合法性和紧迫性三个维度来判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只有当个人或组织至少满足上述维度之一时,它才能被称为组织的利益相关者。米切尔根据上述三个维度将利益相关者分为三类,符合三个维度的,属于确定型利益相关者;符合两个维度的,属于预期性利益相关者;符合一个维度的,属于潜在型利益相关者。
我国教育部于2014 年开始在职业院校推行试点符合国情和职业教育特色的现代学徒制。现代学徒制由政府指导、行业参与,校企双主体开展协同育人,是职业教育领域的一种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其参与主体众多,教学过程复杂,是一类复杂系统工程,特征符合利益相关者组织。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分类,学校、企业、学生、教师、师傅等参与主体属于确定型利益相关者,政府和行业则属于期望型利益相关者。现代学徒制合作办学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全程密切交流和沟通。因此,争对现代学徒制开展契约治理研究,均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与需求,能够进一步推进校企协同育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推动现代学徒制试点取得更好成效。
2 现代学徒制契约治理分析
现代学徒制契约性是指在治理合作时,依据校企双方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来明确规定校企合作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及职责和义务等内容。现代学徒制合作管理契约治理机制包括正式治理和非正式治理,正式治理机制表现为正式契约,非正式治理机制表现为信任。2.1 现代学徒制契约治理的现实意义
学校和企业签署合作协议是现代学徒制有效运行的根本前提,双方通过建立正式契约,并依据合同条款而非口头协议来协调校企双方的权利、职责、利益关系,构建公平的决策机制、绩效体系、奖惩体系。一方面,基于契约治理的角度开展合作,能鼓励校企双方形成相对一致的合作预期目标,积极参与治理决策、利于综合学校或企业单方面的教育治理缺陷和有效避免错误的决策。另一方面,契约治理能够明显增强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的规范性,利于校企双方增强合作信任度,能够增强社会各界对于现代学徒制的认可度,有利于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环境。2.2 现代学徒制契约治理方式
有学者认为“当一种货物或服务跨过某个技术上可分的界面而被让渡时,交易就会发生。”因此,现在学徒制的合作可以认定为一类交易。本文参照威廉姆森提出的“简单契约框架”来分析现代学徒制的契约问题,探析在现代学徒制中因资产专用性(K)及契约治理(S)的不同,而被约定的契约。现代学徒制契约治理主要包括激励、惩罚、更充分发展的私人安排,以及将交易嵌入更复杂的交易网络。首先,政府通过一定的财政激励政策降低特殊资产带来的风险,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其次,政府采取惩罚措施,包括为提前终止合同支付某种形式的违约费或罚款。再次,私下安排是双方之间的行为,即学校和企业可以利用私下解决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现代学徒制合同中未提及的条款,而不是采用政府决定的纠纷解决机制。最后,通过将交易嵌入到更复杂的交易网络中,学校和企业可以将合同关系从短期合同扩展到长期合同,从而综合平衡交易风险,更好地保证交易的连续性和规范性。本文契约治理保障条款的成效用S 表示。其中,S=0表示不提供治理和任何保障条款,S>0 则表示提供治理和保障条款。
3 我国现代学徒制契约治理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在政府力量的推动下,现代学徒制虽取得了良好的发展,但在实际运行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现象制约着有效推进和实施。3.1 我国有关现代学徒制政策的发展脉络
1996 年,国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法关于校企合作的内容包括:(1)明确了职业培训的范围,学徒培训属于职业培训的一个类型。(2)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方式作出阐述,即可以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等机构,也可委托学校等机构对职工实施职业教育。(3)要求企业委托学校实施职业教育时,应当签订正式委托合同,文件没有直接涉及具体的合作规约。2017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提出,深化全日制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在技术类、实践类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促进学校招生与企业招聘衔接,以学校和企业为“双主体”育人,以学生为学徒为“双身份”,学校、企业和学生之间权利义务明确。2018 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文件提出校企合作要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护校企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签署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企业要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金、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该文件对于校企合作中学生和企业、学校之间的关系及具体权利义务该如何界定,未有细化阐述。2019 年,国务院办公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 年)》指出,要鼓励企业与高职院校共建教学工厂,积极打造和培育一批产教结合的企业。积极开展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实施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内培训新学徒100 万名。文件关于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条款不够明确。3.2 现代学徒制的契约治理现状
3.2.1 契约意识不够充足现代学徒制合作办学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学校、企业、学生、双导师等。唯有在现代学徒制合作协议里厘清并明确相关利益主体的义务、职责、权利等方面,才能顺利建构契约关系。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学校要签署好相关合同,保障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然而在现实合作中,不少试点学校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规范的合同管理意识,或在大框架协议中仅宽泛的规定学校、企业和学生的关系和责任,缺乏详细的实施办法,或在校企培训协议、企业和学徒聘用合同中流于形式,无法协调各方利益,制约各方权责。
3.2.2 契约治理风险增加
现代学徒制合作办学中企业会根据学徒学习与培训的需要投入固定资产。常规的投入资产包括设备资产、场地资产、人力资产、技术流程和知识资产等。资产类型属于为了特定服务于现代学徒制教学活动所投入的专用性资产,专用性资产的特点在于不能够重新用于其他用途,即K>0。学校依托企业提供的与行业紧密结合的设备来丰富学生的实践教学条件及提高教师技术研发能力,随着资产专用性的增强,硬件设施投入的高成本使得企业不会轻易提前终止与学校合作现代学徒制办学,契约风险呈现出风险增加的趋势。
3.2.3 处于不稳定契约状态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支持职业教育开展现代学徒制的相关政策,采取税收减免、购买服务、培训补贴等方式来保障现代学徒制契约履行,系列政策将校企双方交易载入复杂交易网络,即S>0。各类扶持政策的重点为增强或激发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办学的内驱动力,属于事前激励,但对于如何增进契约履行的条款较少涉及。随着现代学徒制的深入推进,契约治理方式也亟需进一步关注。当下的现代学徒制契约治理阶段,正处于不稳定契约状态向没有契约风险的阶段靠近,仍属于高风险的状态。
3.3 我国现代学徒制契约治理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
3.3.1 契约治理的内涵研究不够目前,多数学校和企业对于现代学徒制契约治理的内涵界定不够清晰,尚未形成有关契约治理的统一分析框架。因此,研究现代学徒制契约治理的内涵,分析现代学徒制的契约方式及契约治理相关主体,是研究现代学徒制契约治理的重要前提。现有的现代学徒制契约治理的核心为学校和企业之间的非合作博弈,应引导其向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博弈转变。
3.3.2 契约治理未成体系
目前我国对现代学徒制契约治理的格局较为单一。从我国现行现代学徒制相关政策来看,相关政策条款侧重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办学。政府对于学校和企业在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办学的过程中出现的机会主义无法预估,因而尚不能有效管控双方合作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政府在保障和增强契约治理的过程中能采取的方式存有局限性。一方面,现有的政策条款以鼓励为主,多集中于政府购买服务、减免企业税收、学徒制人员培训补贴等,上述条款能够激励企业参与合作的动力,保持合作的热情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投入负担,保障企业投入资产的专用性。然而,各级部门的政策都较为框架,尚缺乏细化的操作指导及规范。另一方面,现有关于企业违背契约的惩治条款多为浅层次的惩罚,惩治的力度不够,尚不能触及初级契约治理的核心层面。
3.3.3 校企参与契约治理不够深入
学校和企业的契约治理意识不够牢固,学校和企业充分的契约治理自主权落实不够。多数学校与企业签署的现代学徒制合作协议与常规的校企合作协议区别不大,不能充分体现现代学徒制合作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交易时,具备的契约治理自主权较弱。现行相关政策多数对学校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学校应当在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方面积极寻求与企业开展合作,而较少提及其在现代学徒制契约治理中的具体权力。学校在和企业构建契约时,能够给予的可信任的承诺较少。另一方面,相关政策激励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办学,并要求企业应将参与职业教育视为义务和责任,而企业在合作中的契约治理权并未清晰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