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桐
以往对元代户籍的论述多见于传世文献的记载,湖州路纸背文书的出现为研究元代户籍提供了实证,使元代户籍账册直观地展示于世人眼前,弥补了元代户籍缺乏实物例证的遗憾。
女户即由女性担任户主的家庭户,在我国古代社会户主通常由家庭内男性尊长充任,女性任户主是特殊例子。女户的成立在历代王朝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唐、宋时期对女户的文献记载相对繁多,元代对于女户的记述有限,学界尚未有专门的研究。
一、女户的类型
有元一代,“女户”一词的记载最初出现于《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关于元代女户的研究,已有一定的成果,如王晓欣与郑旭东合著的《元湖州路户籍册初探——宋刊元印本〈增修互注礼部韵略〉第一册纸背公文纸整理与研究》一文,列举了文书里的女户家庭,将女户解释为:“户中无男丁的寡妇或单身妇女”,未对女户家庭作深入剖析①王晓欣、郑旭东:《元湖州路户籍册初探——宋刊元印本〈增修互注礼部韵略〉第一册纸背公文纸整理与研究》,《文史》2015年第1辑。。其另一文中写道:“若一户户主为女性,称该户为女户。”②郑旭东:《元湖州路户籍制作探微》,《中华文史论丛》2019年第2期。该文指出女户家庭通常没有成年男性,但对女户家庭的分类搁置不论。新公布的《元代湖州路户籍文书——元公文纸印本〈增修互注礼部韵略〉纸背公文资料》这一著作内登著了大量的女户家庭。③王晓欣、郑旭东、魏亦乐:《元代湖州路户籍文书——元公文纸印本〈增修互注礼部韵略〉纸背公文资料》,中华书局,2021。当前对元代女户的探讨多集中于宏观层面的分析,对于女户家庭的具体细节之处仍有不少谜团,待进一步深入考证。
为便于研究,笔者特节选文书中具有典型特征的女户迻录于下:
(一)纸背30葉上[ST-Z:1·30a·52]④王晓欣、郑旭东、魏亦乐:《元代湖州路户籍文书——元公文纸印本〈增修互注礼部韵略〉纸背公文资料》,中华书局,2021。

(二)葉三十四下[ST-Z:1·34b·67]⑤王晓欣、郑旭东、魏亦乐:《元代湖州路户籍文书——元公文纸印本〈增修互注礼部韵略〉纸背公文资料》,中华书局,2021。

2. 計家:親属貳口
3. 婦人:貳口
4. 本身徐十九 更年伍拾歲⑥此行情况较一般请款提前两格。女徐妹娘,年壹歲
5. 事產:
6. 陸地貳畝叁分⑦此行情况较一般请款提前两格。
7. 草屋壹間
8. 營生:養種
(三)葉五十五下⑧王晓欣、郑旭东、魏亦乐:《元代湖州路户籍文书——元公文纸印本〈增修互注礼部韵略〉纸背公文资料》,中华书局,2021,第724页。
1.一户:李五六嫂,元係湖州路安吉縣鳳亭鄉四管斛里村人氏,亡宋民户,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内歸附,見於本村住坐應當民2.計家:親属壹口
3.婦人:壹口,本身,年陸拾歲
4.事產:
5.田土:壹拾捌畆壹分伍厘
6.水田:壹畆柒分 陸地:貳分7.山:壹拾陸畆貳分伍厘
8.房舍:瓦屋貳間
9.營生:養種
(四) 葉十二上[ST-Z:3·12a·349]①王晓欣、郑旭东、魏亦乐:《元代湖州路户籍文书——元公文纸印本〈增修互注礼部韵略〉纸背公文资料》,中华书局,2021,第930页。

(五)葉三十六下[ST-Z:4/c4·36a·614]②王晓欣、郑旭东、魏亦乐:《元代湖州路户籍文书——元公文纸印本〈增修互注礼部韵略〉纸背公文资料》,中华书局,2021,第1112页。

9.朱拾叁娘年肆拾歲 女捌貳娘年捌歲
10.女肆娘年肆歲
11.事產:
12.田地肆畝柒分捌厘
13.水田貳畝伍分 陸地貳畝貳分捌厘
14.瓦屋壹間壹厦
15.營生:養種,帶佃武康縣圎斍寺統知庫水田貳畝壹分捌厘③文书文字繁简体皆按文书原版迻录。
以上五户女户家庭是典型实例,文书中其他女户家庭都与这几户大同小异。文书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登录户主姓名信息、籍贯、归元附籍时间、所应差役情况。第二、三部分分别登载人口、资产信息。人口信息按总分的形式,先登记家庭总人口数,再按性别、成丁与否为标准将人员分类,分别登著各成员的姓名、年龄信息,及其与户主的身份关系。资产信息栏中登录土地、房屋数量信息,最后一部分登著该户营生方式。
可推断元代女户主要分为四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同施七三?一户一般,家中由寡妻妾和尚未成年④成年指成丁,即达到当时社会要求的丁龄开始年限,能够承担赋税、服役义务。《元史》卷98《兵志一》中规定:“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因此,元代男子15岁以上为成年人员。的男性卑幼人员组成,施七三?户内只有自身和年仅6岁的孙子卸五两人,再无其他男性,明显可判定施七三?身份为寡妻妾。第二种是户内只有女口的家庭,类似徐十九?一户的家庭,户内只有自身和女儿徐妹娘,家中只有女性,徐十九?身份同为寡妻妾。第三种是户内独有户主一人,而户主的性别又是女性,如李五六嫂一户,其身份依旧是寡妻妾。在史籍中可找到关于寡妻妾担任户主的实证,如“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⑤王溥撰:《唐会要》卷83《租税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第1813页。,在唐代寡妻妾作为女性中的特殊群体可以享受当时男子特有的授田特权,对寡妻妾为户主授田规则作出阐述,说明实际生活中存在寡妻妾立户的女户。在元代同样有寡妻妾立女户的情况。第四种类型最为特殊,此时家庭内却出现了成年男性成员,如第四、五户皆如此,户内都存在成年男性。第四户中成年男性成员姚伯叁的户内身份为“女夫”,从户籍登记格式看,户主除在开头登录一户某某外,在人口信息栏目中同户内其他成员一样,要再次登记具体信息,户主通常标注“本身”一词以彰显其特殊身份,或是干脆不登记身份关系词。“男”“孙”“女夫”等都是身份关系词,以表明该成员同户主的关系。姚伯叁前既已注有“女夫”一词,显然不符合户主的登记格式。而户主恰是其妻“沈肆?”,从其女沈伍娘的姓氏看女儿是随母姓,并非跟随父亲的姓氏,因而姚伯叁的身份是赘婿。第五户家庭中成年男子徐七的女夫身份,加上其子女姓氏可推测其身份也是赘婿。
综上分析,元代女户实质上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户主身份为寡妻妾,其户内暂时尚无成年男性成员。这种情况下无论户内是只有寡妻妾本人,还是户内尚有男性卑幼人员,抑或是家中成员全部为女性的纯女口家庭都可以成立女户。另一种是赘婿家庭,赘婿无论是否成年都不能充任户主,这种家庭出现女户也是合理的。
二、元代女户的登记问题
从文书中户主的姓名称谓可以看出:其姓氏不是自己的本姓,是其夫家的姓氏。例如,徐十九?一户其女儿名为徐妹娘,此户并非赘婿家庭,显然不可能母女同姓,可推断出其夫家为“徐”姓人家。元代女性作为户主注籍成立女户时,不登记其原本姓名,按其夫家姓氏和夫家内部排行作为户籍名称。由此可推测施七三?一户卸五的姓氏为“施”姓,其全名为施卸五。李五六嫂一户其夫家为“李”姓。在两户赘婿家庭中,户主登记时依旧使用自己原本姓名,并没有使用夫性。在男性任户主的家庭,女性成员登记时皆用自己真正的姓氏和本名。
由此可推断元代户籍登记中,女户户主要面临冠夫姓问题,即以夫家姓氏和夫家排行的称谓作为注籍名字,不同于其他普通女性成员以自己原本名字注籍。当女性以普通户内成员身份注籍时,无论其身份是已婚媳妇,还是未嫁的女儿,皆以原本的姓名注籍。
元代女户在立户注籍时颇具特色的一点是:户主实行“冠夫姓”,同时按夫家排行作为名字注籍登记,属于赘婿家庭女户则例外,此类家庭中户主依旧采用原本姓氏和名字注籍。
这是元代女户的特色,在西州文书和敦煌文书中女户户主多数登记其原本姓名,在黑水城文书中女户户主姓名登著格式为某氏某某,在前面著名“寡妇”二字,以突显此户为女户家庭,但是依然采用原本的姓名登记注籍。到元代,户籍账册中女户户主姓名登记格式发生了很大改动,不再以原本的真实姓名登记,而是采用冠夫姓,名字依照在夫家的称谓,按此要求注籍。
三、结语
湖州路文书为学界研究元代女户提供了一手资料,从文书可看到元代女户家庭的实况。分析文书得出元代女户家庭主要分两种类型,一种是户内暂无成年男性成员的家庭,此时户中寡妻妾任户主,成立女户。另一种是赘婿家庭,作为丈夫的男子入赘后,在妻子尚在或是妻子娘家人尚存的情况下,本身无法立户,其妻有资格担任一户之主,成立女户。在元代寡妻妾作为户主注籍时不以其原本姓名登著,而是采用冠夫姓,于户籍册户主栏目中书写夫家姓氏,采用其在夫家排行称谓作为名字登著于此,这也是元代夫权的体现。
本文对元代女户开展深入研究,既揭开了元代女户的神秘面纱,又有利于完善元代史学研究,对中国赋役史、户籍史的研究工作同样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