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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
教师流动是推动教师资源合理分配,促进教育水平均衡发展的重要方式。国外对于高校教师流动的研究最早源自于中世纪时期。由于当时高校初步形成,对大学教师的需求增加,行业内的竞争特性与社会的动荡不安,以及拉丁语的通行,都为大学教师流动提供了便利。中世纪时期至二战开始阶段,由于社会稳步发展,教师职业较为稳定,地位也得到了提升,且各大高校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具有相对稳定的师资力量,因此是教师流动相对低谷时期。二战之后,英语成为世界通用语言,为教师流动的新热潮提供了语言基础[1]。我国关于教师流动最早起源于春秋时期,当时战局纷乱,周朝失去独霸的天子之位,各诸侯国纷纷崛起,政权旁落,官学衰退,私学兴盛。官学没落后,负责教学的文官开始从宫内流落至宫外各地,即最早的教师流动。
一、教师流动的根本宗旨是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化
教师流动,是指教师在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转变或者是行业内的不同单位以及不同岗位之间发生流动的现象[2]。合理的教师流动可以使师资力量实现有效地、均衡地配置,从而推动教师在校际间、地区间的均衡化发展。学校作为教育组织机构,机构内的成员流动,即教师流动对学校的发展和教师的成长具有重要作用。从教师自身来讲,教师也需要通过更换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学习新的知识、理念和教学方法,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然而,时至今日,仍然有很多学校和教师单纯的将教师流动当作一项硬性指标来敷衍或者将其作为获取晋升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三十条指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因此,为了保证高水平的教学质量,学校有义务促进教师合理流动,要努力维持高水准的师资力量,提高师资力量的优化配置。同时,学校也有权利招聘新教师,更换新鲜血液,促进师资力量的壮大。学校对于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基于学校的整体教学水平来考量,任何组合或个人都不得以私人或其他原因扰乱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为避免人力资本的流失风险,提出了高工资、高待遇以及职称诱惑等留住教师,部分学校使用行政手段,比如扣留教师档案、增加教师流动手续等方式阻止教师外流。这种阻碍教师流动的行为是不合理的,不仅阻碍了教师的个人发展,也阻碍了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对学校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国家、学校应该正确引导教师合理流动,必要时使用行政手段,保证教师选择流动或者不流动的权利。二、教师流动是教师自身合理配置资源的权利
教师之所以选择流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利益的驱动。物质基础是是推动教师选择流动或不流动的基本动力。虽然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经济利益的差距势必会导致人才的流动,教师流动的方向也会倾向于经济发展迅速、条件优渥的地区。其次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当教师的物质基础得到满足之后,会开始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主要表现为希望得到尊重。教师希望在一个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知识和才能的岗位上,自我价值能够得到重视。最后,教师流动的最后一个原因是教师工作环境的影响。长期固定的教师团队容易形成学术权威和定性思维。教师在流动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问题:流动是教师必须做出的行为,还是教师可以选择的行为?如果是教师必须做出的行为,那么,流动是教师必须遵守的义务;如果是可以选择做出的行为,那流动就是教师的自主权利。从宏观的角度对教师权利进行分析,主要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是教师作为普通社会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所享有的个体权利。首先,教师是社会公民,拥有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进行科学研究及文化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教师流动是教师进行科研创作和文化活动,提高自身技能和素养的活动。因此教师流动是教师可以选择的自由权利。此外,《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即教师可以选择做出流动或者不流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保护高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教师在这一过程中的行为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最后,教师的权利还包括学术自由权。学术自由不仅包括科研自由,也包括学术交流的自由。因此,学术自由权也包括教师流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