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一云思
主页杂文评论凭栏论世
文章内容页

《公务检查法》的其他检查事项

  • 作者: 苦苦小生
  • 来源: 归一文学
  • 发表于2008-12-14
  • 热度352933
  •   除公务以外,检方可以检查的对象,还包括行政单位以及行政人员。
      
      一、行政单位
      
      检方人员直接隶属于廉政公署,对监督的行政单位拥有绝对的独立检查权。检方可以对行政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可以是行政单位内部的人事任免,也可以是对外通告发布、单位资金流动等等。检查的内容只需由廉政公署授权,并依次对廉政公署负责。
      
      假如检方对检查对象存在疑问,比如行政单位存在暗箱操作、行政单位预算超支、行政单位日常开销过大、行政单位资金流动异常等等,则检方可以主动搜集任何支持的证据,提供给廉政公署,并申请派出审查员验证。检方搜集的正式证据,必要时可以移交公诉机关作为起诉的材料。
      
      二、行政人员
      
      检方有权直接进行对行政单位上下人员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可以是行政人员的日常工作,也可以是行政人员工作时间内的个人生活。假如检方认为检查对象的工作或者生活存在贪污、受贿、枉法、徇私、渎职、失职等犯罪现象或者过错过失,则可以主动搜集支持证据,提供给廉政公署并申请派遣审查员;如果检方认为检查对象只偶尔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等不良习惯,则直接反映给行政人员的直属上级,不必通过廉政公署;但如果检方认为以上不良习惯能反映检查对象重大过失,则也可以报呈档案管理局进行检查对象个人资料备案。
      
      检方人员不得与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这些利害关系可能是利益往来、私人恩怨等。如果有,则涉及的检查对象可以提供证据,申请廉政公署布置该检查人员回避。

      本文标题:《公务检查法》的其他检查事项

      本文链接:https://www.99guiyi.com/content/70323.html

      • 评论
      246938条评论
      • 最新评论

      深度阅读

      • 您也可以注册成为归一的作者,发表您的原创作品、分享您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