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限
检查人员属于行政监督人员,直接隶属于廉政公署;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视为事先自动拥有无上的独立自主权,可以要求对监督范围内的任何行政单位、人员、公务进行检查。
二、义务
检查人员只对廉政公署负责,在向检查对象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检查法》;检查人员的行为,判断依据以《公务检查人员管理法》为准。
三、管理条例
第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绝对服从廉政公署的命令,但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外来指令。
第二条 检查人员的监督工作岗位,由廉政公署内部的人事机构进行指派;廉政公署应当每在一段时间后对检查人员进行轮换与重新安排,以防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发生可能的利害联系。
第三条 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对称的地位联系。在监督工作岗位上,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与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往来;检查人员对监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应当熟悉,检查人员对检查到的公务负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责任。
第四条 检查人员被认为自动拥有检查授权,授权的范围仅限于对公务的过问、对监督单位以及人员的日常工作和活动的关注、副署重要公务事件的公文等;检查人员无权插手公务,更不得直接参与公务运行;检查人员不得蓄意阻挠公务,无意妨碍公务时应该主动或者被动的与检查对象友好协商。
第五条 公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主动遵守《公务检查法》的回避原则,及时向廉政公署申请回避,但必须坚持岗位直到新的检查员派出。
第六条 检查人员进行公务检查的行为,应严格遵循《公务检查法》的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其行为受到检查对象的质疑,并被廉政公署认为辩护无效,则可以视为越权、失职或者渎职。
第七条 检查人员的工作,只能由廉政公署过问。假若检查对象或者民主行为主体对检查人员及其工作存在疑问,认为检查人员有失职、渎职、妨碍公务、违反回避原则等情况,则可以向廉政公署投诉;对检查人员的处理,只能由廉政公署或者通过廉政公署的同意进行。
第八条 检查人员受《公务检查法》的保护,未经廉政公署剥夺其职务,并因此解除授权,任何人不得直接对其实施逮捕。
检查人员属于行政监督人员,直接隶属于廉政公署;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视为事先自动拥有无上的独立自主权,可以要求对监督范围内的任何行政单位、人员、公务进行检查。
二、义务
检查人员只对廉政公署负责,在向检查对象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检查法》;检查人员的行为,判断依据以《公务检查人员管理法》为准。
三、管理条例
第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绝对服从廉政公署的命令,但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外来指令。
第二条 检查人员的监督工作岗位,由廉政公署内部的人事机构进行指派;廉政公署应当每在一段时间后对检查人员进行轮换与重新安排,以防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发生可能的利害联系。
第三条 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对称的地位联系。在监督工作岗位上,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与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往来;检查人员对监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应当熟悉,检查人员对检查到的公务负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责任。
第四条 检查人员被认为自动拥有检查授权,授权的范围仅限于对公务的过问、对监督单位以及人员的日常工作和活动的关注、副署重要公务事件的公文等;检查人员无权插手公务,更不得直接参与公务运行;检查人员不得蓄意阻挠公务,无意妨碍公务时应该主动或者被动的与检查对象友好协商。
第五条 公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主动遵守《公务检查法》的回避原则,及时向廉政公署申请回避,但必须坚持岗位直到新的检查员派出。
第六条 检查人员进行公务检查的行为,应严格遵循《公务检查法》的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其行为受到检查对象的质疑,并被廉政公署认为辩护无效,则可以视为越权、失职或者渎职。
第七条 检查人员的工作,只能由廉政公署过问。假若检查对象或者民主行为主体对检查人员及其工作存在疑问,认为检查人员有失职、渎职、妨碍公务、违反回避原则等情况,则可以向廉政公署投诉;对检查人员的处理,只能由廉政公署或者通过廉政公署的同意进行。
第八条 检查人员受《公务检查法》的保护,未经廉政公署剥夺其职务,并因此解除授权,任何人不得直接对其实施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