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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检查法》的公务检查事项

  • 作者: 苦苦小生
  • 来源: 归一文学
  • 发表于200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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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务检查,检方检查的对象可以是行政单位、人员以及公务。下面是我设想的公务检查过程中检查公务涉及的事项,《公务检查法》对此规定检方的权力与义务。
      
      一、回避检查
      
      1、检查公务前,检方要求检查对象,尤其公务得意方阐述公务过程中有无相互利害关系。澄清申明将被报呈档案管理局备案,作为检方采信证据。如果检查对象有意隐瞒利害关系,则一经发现,调查局认为检查对象事先有罪。
      
      2、检方人员与检查对象应该也无利害关系。如果有,则检方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检查对象可以质疑检方身份,作为回应,廉政公署必须派出审查人员进行审查,给予验证。如果审查结果完全有利于检查对象,则廉政公署应重新派遣检查人员负责检查。
      
      二、公务检查程序
      
      1、廉政公署派往行政单位的公务检查员,应当熟悉监督范围内的公务运作程序。检方有权要求过问任何公务,并对公务运作程序保留意见,但不得阻碍公务进行。如果检方对公务有疑问,只能报呈档案管理局备案;有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申请审查局审查,不得直接申请调查。
      
      2、要求检方人员副署的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务事件,行政单位应主动要求检方监督,否则视为故意回避检查。检方应认真履行义务,否则一旦公务事件出现重大问题,而检方事先未申请可疑备案,则视检方渎职,并认为负有连带责任。
      
      三、民主评议
      
      检方检查公务的过程中,主要依据主体的主观判断,但可以采纳民主建议、民间来源信息作为判断依据。检方采纳的依据应有正式的、可以验证来源的材料,比如署名的举报材料;检方采纳的依据应随公务检查结果一并报呈档案管理局备案。
      
      四、检查结果
      
      妥善处理检查结果,是检方应当履行的义务,一般以把检查结果报呈档案管理局备案视为标准。关于公务检查,一般认为检方无过错;但检查过的公务,出现重大问题的,经调查认为检方确实有过失,可以依据《公务检查人员管理法》进行处理。

      本文标题:《公务检查法》的公务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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