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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检查法

  • 作者: 苦苦小生
  • 来源: 归一文学
  • 发表于2008-12-14
  • 热度98665
  •   下面是《公务检查法》,它和廉政公署一起,组成我反腐败思想的核心。当然,以下只是一个虚构的大致的构思,有待完善。
      
      一、《公务检查法》的概念
      
      《公务检查法》,指的是经过授权的监督机关,对任何行政单位、人员、公务进行强制检查措施的法律依据。
      
      二、《公务检查法》的立法基础
      
      《公务检查法》,它赋予廉政公署的公务检查统计员过问公务,以及审查和调查人员研究评价公务的法律授权,并予以保护。在地位上,《公务检查法》从法理上确保了监督机关的行政效力,因此地位只略低于《立法法》,应高于《行政法》等。
      
      三、《公务检查法》的立法精神
      
      《公务检查法》的立法精神,在于防止腐败而非惩治腐败。它的原理,是赋予廉政公署公务检查统计员检查授权,通过检查员频繁过问公务来向行政官员发挥法律威慑力,从而避免腐败产生。
      
      四、《公务检查法》的原则
      
      《公务检查法》的原则有三个,即回避原则、独立原则、程序办案原则。
      
      回避原则。主要是指公务过程中,公务来往涉及人员应当遵守的利害关系回避规则。如果公务涉及人员间存在利害冲突,则其中一方应主动回避,并且提前公开解释以备案底。
      
      独立原则。是指执行《公务检查法》的监督执法人员,拥有无上的独立自主权。他们有权拒绝接受任何外来指令。
      
      程序办案原则。指的是在公务检查过程中,检方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公务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备案。凡不符合检查程序得来的检查结果,经检查对象抗议,一律视为无效。同时,根据《廉政公署公务检查统计员管理法》,负责当次检查的工作人员可以被视为渎职。
      
      五、《公务检查法》的适用范围
      
      有权执行《公务检查法》的,只有国家行政监督机关,比如,廉政公署;检查的对象,可以是任何行政单位、人员、公务事件,任何人不得无理拒绝接受检查。
      
      六、《公务检查法》的检查程序
      
      检查程序一般应包括授权、统计、备案,必要时还将进行审查、调查,然后才能处理检查结果。
      
      所谓授权,指的是事前检查方应得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或者凭证。作为监督体系------廉政公署派驻机关的公务检查统计员,一般视为自动具有该授权。事涉军事、国家机密除外。
      
      七、检查结果的处理
      
      检查的结果,只是监督机关对受检查的人员以及公务事件的定性评价,一般不具备法律上的执行效力,因此通常不可以作为执法或者司法判决的直接依据。但是,因为公诉机关已经被剥夺调查权(我决定不再授予检察院该权力,而把检察院作为纯粹的公诉机关),因此它是公诉机关决定是否提出公诉的判断依据。
      
      以上是我的指导思想,具体条令无法决定,希望大家由意见可以提出,帮助完善。

      本文标题:公务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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